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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提五统”缴费的本质是什么?

 草容生 2023-03-22 发布于重庆

“三提五统”。是指村级三项提留和五项乡统筹。

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 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包括三项,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统筹费,是指乡(镇) 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向所属单位(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和农户收取的,用于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 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

对于“三提五统”收费对于当时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农村乡,村两级能够正常运转,都起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三提五统”缴费,是源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撤销而出现的。

原来人民公社实际上是后来乡一级农村的前身;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是村的前身。以前人民公社全体农民都属于一个集体组织,干活统一安排,统一上缴公粮,统一安排社员出劳务。统一分配社员工分,口粮。在分配给社员个人工分,口粮的时候,就已经预留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人员的报酬,日常开支等费用,社员个人不具体承担各项费用。

人民公社撤销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粮食产量承包到农户,农村改为了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而乡,村两级建制要正常运转,就需要有经费。原来人民公社撤销后建立的乡,村两级建制需要的费用就没有了经济来源,原来人民公社集体上缴的公粮就必须分到各农户承担。就此产生了由农户个人上缴农业税,“三提五统”的缴费制度。用这些钱来实现农村乡,村两级集体组织自己出钱管理自己的模式。规定了这些缴费的具体的用途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三提五统”缴费的钱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所有。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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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公社到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些历史变迁的情况来看。村提留是掌握在村集体手里面,乡统筹费是属于全乡农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乡一级的民办公助事业。当然与上缴给国家,不再属于农村乡,村两级集体能够使用的农业税是两回事。农业税是上缴国家的,所有权已经是国家,国家要怎么使用这些税收的钱由国家掌握 统一安排。当地乡,村两级的农村农民已经管不了这些钱的用途。

而“三提五统”是属于乡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允许用于乡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更不可能拿到其他省,市,县城使用。这就是“三提五统”和上缴国家的农业税的根本区别。现在模糊这两者的根本区别,把上缴国家为国家所有的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一样当成上缴国家的贡献,其实是不准确的 。

1985~2005年期间的农民确实承担很多的负担。包括对于国家的缴税,和对于乡,村两级集体组织的缴费,义务工等。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乱收费行为,导致农民的负担很重,。本来“三提五统”规定的收费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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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很多地方都超过,多的时候能够超过农民收入的30%。给农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所以现在很多农民一提起“三提五统”缴费,都意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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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五统”缴费和农民上缴国家的农业税当然不是一样的性质,这不是由某个人的看法不同就可以改变的。

之所以很多人都农民的负担都当成是上缴国家的费用。根本原因是把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也当成国家的,把这些人的工资,管理费用,把乡,村集体经济兴办的民办公助事业需要的费用都当成是上缴国家的认识而造成的。

其实以前应该乡,村的一些管理人员,民办教师都是属于农民身份和农村户口。他们工作需要的报酬也是由农村负责筹集开支。那时候国家也不富裕,对农村采取的实际上是由农村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和管理农村的政策。很多农民以为是对于国家贡献的缴费,实际上当时是对于农民自己乡,村的缴费,兴办的一些集体经济工程项目,也是属于农村民办国家有条件支持帮助一下的民办公助事业。

2006年以后由于国企改革取得成绩。城市工商业,建筑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上缴国家的税收大幅度增加。农民上缴的农业税缴费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1%,没有了再收取的意义。为此国家取消免除了农业税。乡,村也成为了政府的两级基层组织。农村教师需要的工资,乡村老级原来需要的由三提五统提供的费用也由国家全部承担。农业税,三提五统从此成为了人们的记忆。

考虑“三提五统”问题,不能用现在的情况去证明当时的缴费性质。

不少农民说现在的农村乡,村干部,教师工资。“五通”,通电,通气,通水,通网,通路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所以以前农民“三提五统”缴费的钱也应该由国家承担,农民缴费就是承担了国家应该出的钱,三提五统就是和农业税一样属于农民对于国家的无偿贡献,这样的认识就完全脱离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和法律规定。

举个简单例子,一个农村小饭店有老板开店,你是一个农民以前很多年去小店吃饭都要出钱。现在老板有钱了财大气粗在城市开了多家酒店。现在照顾你老客户可以去他小店里免费吃饭。你是不是应该感谢老板?如果你还以现在吃饭不要钱作为理由,要求老板把你以前吃饭缴的钱按照几十年前的缴费加利息还给你,你觉得这样的理由合理吗?把现在国家承担了以前农民应该承担的“三提五统”费用作为证据。来证明以前这些钱就应该由国家出是完全混淆了税收和缴费的性质

过去农民的“三提五统”缴费是属于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不是上缴国家的税收。现在国家免除农民的“三提五统”缴费,完全承担这些费用,是属于国家经济发展财富增加以后对于农村农民的照顾。不能够因此说明以前这些费用不应该由农民承担而应该由国家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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