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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纪委工作规定(试行)

 grtsgwjw 2023-03-22 发布于云南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纪委(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纪委)工作,切实维护省属企业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和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属企业纪委在企业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省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在向企业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省纪委报告。省属企业纪委通过相关执纪监督室向省纪委报告请示工作。

一、监督职责

1. 监督检查党章执行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加

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省委决策部署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底对企业政治生态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报省纪委备案。

2. 督促企业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企

业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至少每半年协助企业党委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企业党委做好履责记实工作。

3. 明确监督方式,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

项检查、专项治理、巡视巡察成果利用、职能部门监督成果利用、谈话函询、调查问题线索、抽查核实、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考核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重在发现问题。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逐一明确处理方式和工作要求。

4. 纪委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

会等研究“三重一大”相关议题,纪委副书记列席企业党委会、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省属企业党委管理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省属企业纪委述责述廉。

5. 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对党

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按照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对发现的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直接向省纪委报告。

6. 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健全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

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督查机制,严肃整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重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7. 接受省委巡视,配合省委巡视组了解有关问题,按照要

求提供情况,督促企业党委落实巡视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党委开展巡察工作。

8.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每年选取若干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

项治理。对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检查评估,督促企业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9. 建立省属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动态更

新,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10. 建立整改情况跟踪督查机制,对巡视巡察、专责监督、

审计监督、专项检查、案件查办和日常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督查清单,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执纪职责

11. 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挺纪于前,

重在查处问题。

12.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收到反映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含党委委员、省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企业班子副职,下同)和其他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信访举报件,径送省纪委信访室;收到反映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巡视巡察、审计等其他渠道来源的问题线索,及时登记;对监督执纪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送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及时向省纪委报送情况。

13. 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对省属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综合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需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拟定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报省属企业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其中需对下一级单位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的,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需对下一级单位及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初步核实的,应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14. 对省属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

处置,应报相关执纪监督室备案;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拟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组织处理的,应报相关执纪监督室审核;拟立案审查的,报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同时向省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初步核实、执纪审查工作方案范围内开展初核、审查工作,超出范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省属企业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统计数据每月25日前报相关执纪监督室。

15. 根据省纪委安排,协助省纪委初步核实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协助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16. 不具备一般性审查谈话室条件的,需审查谈话和重要调查谈话场所安排的,可向省纪委提出,经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执纪审查中需查询有关信息的,可向省纪委提出,经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办理。

17. 执纪审查力量不足的,可向省纪委提出申请,从省属企业纪检工作专业人才库中安排人员协助。

18. 坚持查审分开,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审理力量不足或个案需要的,根据省纪委《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苏纪发〔2013〕10号),由派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负责牵头开展联合审理,按规定由相应党组织作出处理。

19. 在审查企业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报请省纪委省监委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监委调查,企业纪委协助配合监委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0. 省属企业纪委要加强与驻地纪检机关的协作。地方纪检机关要支持省属企业纪委工作,推动执纪执法机关与企业纪委之间的配合。

三、问责职责

21.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需要给予问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或向省纪委、省属企业党委提出问责建议,重在压实责任。

22. 省属企业纪委在工作中发现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3. 坚持“一案双查”,在查清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

查清“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

按规定程序实施问责。

24.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公开。

25. 实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省属企业纪委每月25日

前将问责数据及案情报相关执纪监督室;省属企业党委、纪委应当每半年分析1次问责工作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

四、组织领导

26. 省属企业党委对加强企业纪检组织建设负直接领导责

任,应将纪检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相应职位,配齐配强纪检干部。省纪委相关执纪监督室组织召开省属企业纪委书记例会,研究重点工作,交流经验做法。加强省属企业纪检干部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省纪委结合队伍建设情况建立省属企业纪检工作专业人才库。

27. 省属企业纪委要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认

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纪委书记要一心一意干纪检工作,不得分管其他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实行任期制,纪委书记任满一届原则上要交流或转岗。

28. 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处

理、不报告的,或者对该问责不问责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省属企业纪委相关责任人。

29. 加强检查考评。省属企业纪委每半年至少向省纪委报告1次工作。省纪委对省属企业纪委履职情况开展季度督查,企业纪委一个季度内监督、执纪、问责没有实际工作的,要向省纪委作出书面说明。省纪委每年对省属企业纪委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属企业党委通报,作为评价省属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30. 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章来源:省纪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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