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章 来源:《浙江学刊》2004(04):134-137. 【摘 要】韦伯认为,现代政治的“终极的决定性价值”在于民族国家的强盛和世界权力,唯有“卡理斯玛”式的领袖才能担当起使民族国家走向强盛和世界强权的的历史使命,而以对“信念价值”和“效果价值”的双重承诺为特征的“责任伦理”则是作为现代的政治家必须恪守的伦理准则。 【关键词】韦伯 政治信念 伦理责任 伦理 一 雅斯贝尔斯认为,马克斯·韦伯是一个集政治家、科学家、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尽管由于命运和环境的作弄,他没有在政治方面享有显赫的地位,但却毫不减损他杰出政治家的本色,他的伟大就像一个没有手的拉斐尔,没有功绩但却有无限的潜力。”确实,韦伯终其一生都热衷于政治、渴望献身于政治。而作为一个政治家,特别是作为一个现代世界中的政治家,他无疑必须清楚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政治,尤其是是什么是现代的政治?对此,从1895年发表“就职演讲”开始,一直到生命的最后岁月,在韦伯对于政治的理解中,“权力斗争”和“民族-国家”始终是他的定义政治的核心因素。权力斗争是政治的本质,民族-国家这一政治统一体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单元。简言之,政治就是在民族-国家层面上展开的权力斗争,包括,或者说,尤其是,对“暴力使用权”的争夺。而献身于政治,也就是投身于这种权力斗争。而由此就引申出第二个问题:对于国家来说,政治,或者说,这种权力斗争之所以存在,除了因为“在尘世生活中到处充满着人与人之间的严酷斗争”,因而是生存性的,是“人类基本的生存方式”之外,还有什么内在的理据?而对于献身于政治的政治家来说,为什么要投身于这种权力斗争,其根本价值何在?“政治能够完成什么使命?也就是说,在伦理的世界中,政治的家园在哪里?”特别是,“政治的运作,要依靠以暴力为后盾的权力这种十分特殊的手段”,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动用这种使用暴力的权力是正当的(legitimitat)?对此,在马基雅维利、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尼采之后的思想视野中、也即在西方世界中宗教和政治分离之后的语境中提出并思考这个问题的韦伯立足于“人义论”的立场,联系“历史的有效性”(即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社会政治的特定历史语境),而将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所系的政治的“终极的决定性价值”定位在民族国家的强盛和世界权力,即所谓“国家(民族)理由”。而政治自由、民主等,在他这里从根本上讲只是促进民族的政治成熟、强化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世界强权地位和威望的手段。韦伯多次表示:“我们提出'国家理由’这一口号的目的只是要明确这一主张:在德国经济政策的一切问题上……最终的决定性因素端视它们是否有利于我们全民族的经济和政治的权力利益,以及是否有利于我们民族的担纲者———德国民族国家。”“民族的重大利益理所当然地优先于民主或议会制的原则。”“对我来说,'民主’本身从来就不是目的。我唯一的兴趣一直是并且依然是如何实施一种能够导致一个强大的、外向的德国的现实主义的民族政策。” 二 但由韦伯对上述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就又自然地提出了一个问题:谁能够担当起使民族国家走向强盛和世界强权的的历史使命?韦伯认为,这显然不能寄希望于普通大众。大众“只知道考虑明后天之内的事”,并且总是为非理性的情绪所支配。正因此,即使从“手段”的层面上讲,民主也不是韦伯一生所关注的核心问题。相反,跟托克维尔一样,他对民主,特别是大众民主,所隐含的对民族政治的潜在危险有着清楚的认识。同样,这也不能寄希望于那些他在《以政治为业》这篇著名的讲演中所提到的那种“靠政治谋生”的毫无理想和信念的庸官俗吏。韦伯指出,这些官吏,“就其适当职责而言,是不能投身于政治的……他的适当工作是从事无党派立场的'行政管理’。”而一个民族如果完全落在这些人的控制之下,那么,惟有放弃任何试图参与世界政治的念头,而只好安于像瑞士、丹麦、荷兰这样的小国家的角色。只有具有高超的智慧、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的理想的真正的政治家才能担当起民族的历史使命,才能带来民族的强盛和荣誉。但问题是,从德国的特定历史情境看,俾斯麦的铁腕统治造成了德国民族普遍的政治冷漠和不成熟,抑制了真正的政治家的产生,以至在他下台后数十年间连一个象样的继承者都找不到。而从现代世界普遍的趋势看,在现代社会大行其道的科层制(官僚制)不可能产生———反而只会窒息———杰出的政治领袖,而只能生产出大量上面所说的那种“靠政治谋生”的庸官俗吏。从就职演讲开始,一直到发表《以政治为业》的演说,韦伯所一直念兹在兹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既能够担当起民族国家的历史使命、又能以其巨大的人格魅力吸引民众追随而将其理想付诸实践的真正的政治领袖从何以及如何产生。事实上,他对于民主和议会制度的思考都与此有关:大众普选可以使当选政治家获得“卡理斯玛”的权威,从而产生恺撒式的政治领袖,他不仅能够摆脱官僚机器的制肘,还能驱使它服务于他的目的,从而实现挟“机关“而治;而议会,则是现代社会中政治领袖的训练基地。 如果说,在韦伯看来只有“卡理斯玛”式的领袖才能突破现代社会科层制(官僚制)的例行化牢笼,赋予政治以活力、方向和价值目标,惟有让真正的政治家而不是行政官僚来掌握像德国这样的大国的大政方针,才能免于国家(民族)在世界政治中的沉沦的话,那么,接下来却又有一个问题:当恺撒式的政治领袖掌握了巨大的权力之后,当一个民族由一个天才政治家来统治之后,会不会又重复俾斯麦统治德国的情形呢:“对一个政治家的个性的毫无节制的景仰竟然使一个骄傲的民族毫无保留地牺牲了它自己的客观信念。”或者,从政治家的方面说,他该如何来看待和使用他手中的权力?他会不会将它看作自己的私有物,看作为自己谋取私利、满足自己个人欲望的便利手段?或者他会不会在“虚荣心”的驱使下“变成一名演员,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满不在乎,只关心自己的表演给人们的'印象’……像爆发户一样炫耀权力,无聊地沉浸在权力感之中”?韦伯事实上对此不无忧虑。当然,议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制约政治领袖的权力;讲究“形式理性”(程序理性)的法律也能规范他对权力的使用。但是,这些对政治领袖的权力的外在约束在提高政治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的同时,也可能限制了政治家的创造力,使他或无所作为,或向行政官僚的方向靠近。不过,除了外在的约束,还有内在的约束。这就是伦理的约束。确实,在现代社会中,政治和宗教的分离事实上已意味着政治的价值已经独立于伦理(道德)的价值,但政治家却不能没有伦理,或者说,他不能脱离伦理评判。因此,我们必须问,政治家“要具备什么素质,才有望正确地使用这种权力?……他怎样才能正确履行这种权力加于他的责任呢?……一个人,如果获得允许,把手放在历史的舵盘上,他必须成为什么样的人呢?”从发表就职讲演开始,中间经过对俄国1905年资产阶级革命与德国1907年前后的性革命的思考,一直到发表《中间反思》、特别是《以政治为业》,韦伯心中一直在思考着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什么是政治家应该恪守的、也是我们用以评论政治家的伦理准则?而他的回答就寄寓在他对于“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著名区分中: “ 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实,一切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 那么,政治家的行为应该遵循哪一种准则呢?是“信念伦理”,还是“责任伦理”?如果说,这个世界是一个具有伦理合理性的世界,即所谓“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的世界,那么,信念伦理是合理的选择。你只要禀着真诚良善的信念去行善,上帝自会掌管与此相应的结果。但是,这个世界恰恰陷于伦理非理性的泥沼之中。特别是政治这个领域,如前所述,权力斗争是其本质,暴力是其决定性的手段。这些都与“恶魔”的势力联系在一起。投身于政治的人,是在“让自己周旋于恶魔的势力之间,因为这种势力潜藏在一切暴力之中。……为自己和他人追求灵魂得救的人,不应在政治这条道上求之,因为政治有着完全不同的任务,只能靠暴力来完成。政治的守护神,或者说魔鬼,同爱神、同教会所描绘的基督教的上帝之间,处在一种固有的冲突之中。”对于政治家的行为,“真实的情况不是'善果者惟善出之,恶果者惟恶出之’,而是往往相反。”换言之,要获得“善的”结果,往往不得不采用在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手段;而善完全可以导致恶。既然如此,既然上帝已从这个世界中隐退,不再负责这个世界中的行为结果,那么,惟有政治家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 那么,怎样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或者说,什么才叫对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这当然不是指一个人可以随随便便采取行动,然后在把事情搞得一团糟之后宣布:我对此负责。于是或辞职,或谢罪,甚或自杀。这和无赖行径没什么区别,这决不是责任伦理所要求于政治家的行为。“一项行动,若是期望在责任伦理的角度上获得道德的地位,就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首先,该行动必须产生于道德信念;其次,它必须反映出这样一种事实:自身深陷于伦理上属于非理性的世界的泥沼之中,从而对善可以导致恶这一洞见深表赞同。换句话说,这种行动必须从道德信念的角度证明自己的正当性,而且还要从对可预见后果的估价方面证明自身的正当性。”韦伯将第一项条件叫做“信念价值”,第二项条件叫做“效果价值”。因此,责任伦理要求:“依据你对自身义务的最高信念而行事,除此之外,你的行事方式还得保证,可以依据你的最充分的知识,同时考虑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信念伦理的遵行者担当的似乎是单一的责任,即其行动的信念价值;而责任伦理的遵行者则必须承担双重的责任,除了其行动的信念价值,还有在这个伦理上属于非理性的'世界’=上,信念价值与其他价值———尤其是效果价值———彼此之间的关系。” 责任伦理不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这只要问一下“为什么我必须选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问题就可以明白。因此,恰恰相反,对自身义务之最高信念是责任伦理的首要前提。韦伯认为,政治家需要三种决定性的素质:激情、责任感和恰如其分的判断力。激情和责任感在某种程度上都来源于对自身义务之最高信念,来源于对一项“事业”的献身感。政治家的工作固然离不开追求权力这一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如果毫无信念地仅仅为了权力本身而享受权力,像个演员或爆发户那样无聊地炫耀权力,则不是真正的政治家所应该的,必须加以批判和贬斥。在分析韦伯对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的划分时,施路赫特指出这两种伦理准则“具有严格的形式特征,并就此独立于任何既定伦理的特定内涵,这便意味着只能在业已确定行动的信念价值的情况下采纳这两种准则。”这就引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如何确定政治家的信念价值?虽然韦伯说:政治家为了事业而追求和运用权力,至于这事业具体是什么,属于信仰问题。政治家可以服务于民族的、人道主义的、社会的、伦理的、文化的、世界性的或宗教的目的。但是他关于政治正当性的论证却表明:他内心里认为,今日世界中的政治家必须将致力于民族国家的强大作为最高的政治目标。确实,与维系着绝对义务观、以个体为指称对象的伦理价值不同,政治价值维系着历史义务观,指称对象是“集合体”,政治价值观念是“成为行动原因并与集合体相维系的历史有效性”,但对于在既定的历史时代里投身于现实政治的政治家来说,在谈到政治家的伦理时,事实上是要求他将政治价值作为他个人的伦理价值,将民族-国家的历史的义务作为他个人的使命即他的绝对义务。不如此,不配做政治家。 但是,单有对自身义务之最高信念还不够。纯正的信念并不能保证良善的后果,这是一个伦理非理性的世界。责任伦理要求政治家要时刻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因而在采取每一个行动时,都必须关注它与可能的、可预见的结果之间的关联。这才叫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政治家要有恰如其分的判断力。韦伯认为,政治家要能够在现实作用于自己的时候,保持内心的沉着冷静,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心理素质。而惟有与事和人保持距离,才能做到这一点。“'缺乏距离’,乃是政治家致命的罪过之一……使一个充满激情的政治家有别于常人,使他不同于徒有'无生育能力的亢奋’的纯粹政治票友的,是他对灵魂的坚定驯化,而惟有通过习惯于保持一切意义下的距离感,他才能做到这一点。” 出以对政治使命的真诚承诺,也即对自身义务的最高信念,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置身于一个伦理非理性的世界之中,从而审慎地关注自己所采取的每个行动与可预见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并勇于为这种结果担当责任,这就是责任伦理所要求于“为政治而生”的政治家的,也就是以权力为必不可少的基本手段的政治家所必须恪守的伦理准则。在《以政治为业》的结尾处,韦伯说出了两段非常动人的话: “ 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须明白,我们都有可能在某时某刻走到这样一个位置上。就此而言,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便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惟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 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无怨无悔;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能够说:“等着瞧吧!”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说他听到了政治的“召唤”。 这些话,当然是说给当时在场的以青年学生为主体的听众听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面怀着对学术的真诚与承诺、一面则对现实政治有着一种不可遏止的献身感的韦伯自身的写照,但同样也是我们今天的从政者不妨认真听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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