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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明确:搬迁补偿如何处理、试生产产品成本如何计量

 gzcpalgvwf5dya 2023-03-23 发布于贵州

本篇将监管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剩下的两项解读完毕,至此,第3号指引的11项内容全部解读完毕。

3-10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其中,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企业收到的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该款项实质上是政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企业支付的交易对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当将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履行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而发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如果预计能够通过未来资产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C社:

指引中提到的专项应付款处理,具体可参考:《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根据以上处理,专项应付款在核销了土地使用权、安置支出、固定资产净损失之后,还有余额的,计入资本公积,如专项应付款不足核销的,计入当期损益。

与之相对的是作为政府补助或资产处置交易处理。涉及政府补助还是资产处置交易的判断,这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点,即,政府是否无偿提供,是否未取得等价资产或服务。来看准则指南应用案例:

图片

甲企业从原繁华地段搬迁至开发区,政府将原用地收回,支付1亿元补偿金,这1亿元是土地评估公允价。那么对于这1亿元的处理,应当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而非作为政府补助。

根本本指引,搬迁补偿对应各类搬迁补偿名目(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补偿明目),搬迁补偿款应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因搬迁产生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薪酬费用等损失,预计能够从处置对价中得到补偿,则在发生时,借记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在处置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3-1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会计处理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准则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成本确认与计量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存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是企业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存货,应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相关存货成本,试运行期间实际投入金额超出存货成本的部分计入在建工程。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结合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正常设计产能、产品正常生产投入产出比等因素考虑。

C社:

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抵销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解释15号仅规定了试运行产品或副产品需要单独计入存货或其他资产,并在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或计入资产处置收益。未明确应该计入多少进存货或其他资产。

由于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试制品的生产成本很可能会超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生产成本,那么超出部分如何计量

根据本指引规定,超出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建设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而非作为试制品成本计入存货或其他资产。这里就会涉及到一个会计判断,即,判断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正常生产成本,也即,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根据本指引,需要根据正常设计产能、产品正常生产投入产出比等因素考虑。

举例说明:

天职国际的解读案例比较清楚的解释了在判断必要合理支出时,对正常设计产能的考虑。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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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本案例是说花费了300万(200+70+30),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正常能生产100件产品,按正常产量算出单位成本,再计算出试生产仅生产的20件产品的成本,这便是正产生产能力下的20件产品的成本,属于“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超出部分计入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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