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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中国古代阶级等级制度及其职责

 文明苑 2023-03-23 发布于山西

#历史开讲#

前言

中国古代的等级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思想,它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等级观念来源于古代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即以皇帝为首的君主统治下的等级制度。在这个制度下,人们被分为不同的等级和阶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地位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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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等级观念与人们的身份和地位紧密相关

最高的等级是皇帝和皇室成员,他们享有特权和荣誉,并拥有最高的权力。其次是官僚阶层,包括各种官员和文人。这些人通过考试和选拔进入官僚体系,并担任政府和地方官职,负责治理国家和保持社会秩序。

接下来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他们是社会的主要生产力。最后是商人和其他职业的人,他们通常被视为社会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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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中国古代的等级观念。

基本等级观念

春秋时的无宇宣称: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左转》

“人有十等”被比于“天有十日”,“君—臣—民”的等级秩序是天经地义的。

这种等级观念,在帝制时代被无数次地申说。韩愈的口吻义正辞严而且杀气腾腾:

“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韩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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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画像

与神话性的等级起源解释不同,中国人对“君—臣—民”等级起源的解释,相当理性。商鞅云:“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专制官僚秩序,是历史进化的必然产物。荀子云: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故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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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刻珍本《荀子》

圣人、君子制礼守礼,以“定分止争”,在现实中就是君主与官僚制礼守礼,以“定分止争”。

《孟子》、《礼记》论周室爵禄之制,对大国、次国和小国的君、卿、大夫、士之禄,分别做出了阐述。

以“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为出发点,设想了各级官员的爵禄。“大国之卿”的爵禄,被编排为下士和上农夫的32倍。

这反映了当时对薪俸高低差与薪俸民生比的基本态度。就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言,这个设想不算太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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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不同位阶的不同功能,已有清晰认识。

《周礼》云:“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惟赐无常。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

对爵位、俸禄、职事、年资、赏赐、朝位、礼遇等不同等级安排,一一阐释了其运用规则。

唐朝陆贽有言:“按甲令,有职事官,有散官,有勋官,有爵号。其赋事受奉者,惟职事一官,以叙才能,以位勋德,所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勋、散、爵号,止于服色、资荫,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所谓假虚名佐实利者也。”

对当时各种位阶的功能一一给予阐释。而明人王鏊的论述更为清晰:

“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爵以定崇卑,官以分职务,阶以叙劳,勋以叙功。四者各不相蒙。”——王鏊

需要加以管理的等级,有身份之崇卑、职务之高下、劳务之多少、功绩之大小;相应的位阶手段,就是爵、品、阶、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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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艺等级及其升降

19世纪普鲁士,有“视官僚为真理化身”的现象。在传统中国,则把君主与官僚视为“圣人”、“君子”。这具有特殊的文化意蕴。

儒家伸张的禽兽、小人、君子之辨,是一种道艺等级。对于道艺等级,古人论述极多。孔子认为,人有生而知之、学而知之、困而知之、困而不学4个等级。

孔子画像

孟子用人群规模做尺度,把士人分为“一乡之善士”、“一国之善士”、“天下之善士”,一等比一等高。

庄子论人,也有境界高下之分,说是“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

荀子云:“有圣人之知者,有士君子之知者,有小人之知者,有役夫之知者”,“故有俗人者,有俗儒者,有雅儒者,有大儒者”

道艺等级应该与政治等级相应:“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小儒者,诸侯大夫、士也;众人者,工农商贾也。

”墨子认为:“故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

《文子》不厌其烦,把人分成了5大等、25小等,上下等的区分是非常之大的,“犹人之与牛马也”,都接近于人跟畜生的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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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天下之高,以为三公,一州之高,以为九卿,一国之高,以为二十七大夫,一乡之高,以为八十一元士。智过万人者谓之英,千人者谓之俊,百人者谓之杰,十人者谓之豪。”

可见,古人是非常热衷从道艺上给人分等的。班固《汉书》中有一份《古今人表》,其中依照善恶,把1931位古人分为从“上智”到“下愚”9等。

汉末的士林品题,除了一般评价外,也有“第一人”、“第二人”的分等做法。曹魏刘劭的《人物志》一书,对人的各种才性条分缕析,大类下面又分小类,其基本思想,就是“能出于材,材不同量;材能既殊,任政亦异”。

“材”有量、质之异,官有高低之阶。正如汤用彤先生的概括:“欲求其适宜,乃不能不辨大小与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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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看来,人之道艺不仅是可认识、可描述的,还是可以分等、可以度量的。

可以使用“上、中、下”或三等、九品之类来度量,也可以用人群规模与地域范围做尺度,如十人、百人、千人、万人或县、郡、州、天下之类。

最值得注意的,是借助官职大小的“某某官之才”的表述,这就把道艺等级和官爵等级,直接联系起来了。

魏晋时的中正制度,模仿《汉书·古今人表》,用“九品”给士人的德才分等。

“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缺,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

就是说,九品中正制不但把人分为9等,而且还根据德行进退,而有等级升降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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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示意图

中正制及升降品制度,显示了这样三个理念:第一,人品是可以量化的;第二,人品是可变的;第三,人品高下应该与官位官阶相应。

道艺等级虽与人的先天禀赋有关,但更赖于后天的修养,“人皆可以为尧舜”、“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论“积善”:“今使涂之人伏术为学,专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县久,积善而不息,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

故圣人者,人之所积而致矣!”个人不断行善、积善,就能提高道艺等级,直到成为尧舜禹那样的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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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若自我要求不严,放松了思想改造,人品就会下降。汉末的名士许劭与许靖品评乡里人物,每月重新评题一轮,号称“月旦评”,有如官府的按月考课。“因为被评者不断地有新的言行事迹产生,故品题亦不得不随之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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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善”可以“积”,“不善”也可以“积”。汉人把这样的思想神秘化了。《河图纪命符》说有这么一位“司过之神”,他“随人所犯轻重,以夺其算纪”,即给人的过错算账,扣除人的寿命。

道家经典《太平经》云:“过无大小,天皆知之。簿疏善恶之籍,岁日月拘校,前后除算减年。其恶不止,便见鬼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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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经》

群神掌握着善恶簿籍,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三世一大治,五世一灭之。

所“积”的善恶,可以提高或降低位阶。晋代道士葛洪说,立三百善可成地仙,立千二百善可成天仙。

除了天神替人的善恶算账之外,道士们又编制了“功过格”之类东西,以供自我算账。成书于金世宗时的《太微仙君功过格》、《警世功过格》和托名吕洞宾的《十诫功过格》等,都有各种复杂的记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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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言善行为“功”,记于“功格”;恶言恶行为“过”,记于“过格”。

宋朝有个叫赵槩的,每天用黄豆、黑豆计算自己的善与过。这办法很有勉励作用,开始是黑豆多,后来黄豆一天天多起来了。

明人袁枚自述说,有个谷禅师授给他功过格,他每天自记功过,积得了三千善行,结果进士及第,官居高位,子孙兴旺,高寿康健。

《河图纪命符》所谓“夺算”的“算”,是汉朝的一种计量办法,用于考课官员,官吏有功则“得算”,有过则“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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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经》中的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显然也搬用了朝廷考课的概念。对于功过格,学者有很多讨论,这里所要特别指出的是,它也包含着对王朝考课的模拟。如《太微仙君功过格·序》称:

“修真之士,明书日月,自记功过,一月一小比,一年一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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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小比”、“大比”,都是王朝考课或考试用语。《周礼》中的“比”意谓考核,包括考核官员和考核人才,有三年“大比”之说;

医师考课,“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唐王朝在考课中使用“四善二十七最”,并根据优劣善最,而把官吏考为9等。明清科举三年一度,称“大比”。各种善恶簿、功过格,与王朝的考课与考试,相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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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政治的基本特点就是“选贤任能”,这里面正好含有一种“平等”:面对官僚选拔标准,人人平等。

韦伯指出,官僚制对技术能力的重视,导致了“平等化”(levelling)的倾向,“官僚体系的发展大大有助于身份地位的平等”;尽力“平齐”(level out)各种社会差异,是官僚制的基本特征。

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又黑格尔指出:“在中国,实际上人人是绝对平等的,所有的一切差别,都和行政连带发生。”

也就是说,中国文化中关于道艺等级的理念,与专制官僚体制、与王朝品位结构,具有高度的亲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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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等级思想

等级制是普遍现象,反等级思想也是普遍现象。

道家抱有一种反等级观念,它把“大朴未亏”的状态,即人类的原初散漫状态,视为“至德之世”。

确实,“自然状态”曾启迪了很多人的反等级想象。

庄子云:“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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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画像

魏晋玄学名士中的激进派,如阮籍、嵇康、鲍敬言,进而从庄子“至德之世”走到了“无君论”,公然宣称“无君而庶物定,无臣而万物理”,斥责“君立而虐兴,臣设而贼生”。

尽管中国历史上99.9%的人认同君臣等级秩序,但毕竟有几个人曾经宣称,没有君臣,人类将生活得更好,由此在中国思想史上留下了他们的不朽名字。

知识分子对文化自主性的寻求,是与生俱来的。

战国士阶层诞生之初,就滋生了一种自重自尊、藐视权势富贵的精神,这在后来变成了中国文化精神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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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人的“志意修则骄富贵,道义重则轻王公”之类申说,让人想起了贝多芬的名言:

“现在也好,将来也好,世间会有成千上万的亲王。但是在这世界上,贝多芬只有一个。”

官场与军队是权威人格的滋生地,而文人与学者中,自由人格的比例就高一些了,因为精神创造需要自由。

士人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精神追求,构成了消解官爵诱惑与森严等级的一种文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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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学者郑玄在某太守自报官衔时,笑答以“仲尼之门,不称官阀”。

陶渊明的“不为五斗米折腰”,李白的“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王维所赞扬的“红颜弃轩冕,白首卧松云”,杜甫所赞扬的“丹青不知老将至,富贵于我如浮云”,以及中国古代的“隐士崇尚”,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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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官场中,以激越行为超越等级与身份,挺身抗争、阐述政见,也将受到士林“位卑未敢忘忧国”的赞许。

“士大夫政治”多少把自由人格带进了官场。反等级的“另类”虽然很多社会都有,但在世界其他地方的官僚组织中,这种士大夫式的反等级亚文化,就不多见了。

一些古老的观念显示,当社会成员彼此以“同胞”、“同族”相待时,森严的等级会被软化。

《礼记·礼运》以公有制的氏族共同体为背景,设想了一个“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大同”之世,在其中“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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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宣称要建立的“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也是以“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的理念为前提的。这可能来自基督教的影响。

根据基督教义,上帝让所有的人都以兄弟姊妹相待相爱。1949年后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在分配上倾向于平均主义,那时恰好通行着一个语词:“阶级弟兄”。

血脉相连、忧乐与共的兄弟姊妹,当然不是算计、榨取和竞争的对象。

既是一家骨肉,就不能老大吃肉,老二吃糠。道家基于“自然状态”而否定等级,散发着更多自由不羁的气息;《礼运》对共有与互助的描述,则洋溢着家族式的脉脉温情。

“同胞”、“同族”或“兄弟姊妹”观念,对财富分化是一种抑制,它可能导向平等,但也可能停留在分配的平均主义之上。

平均分配,就需要主持分配者。传统中国的农民起义,曾提出“平均”、“等贵贱,均贫富”、“铲主仆贵贱贫富”等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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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王仙芝起义,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黄巢称“冲天太保平均大将军”。

宋代起义者钟相宣称“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他许诺这个理想将在“我行法”时兑现。

既然需要“行法者”,则君主与官员仍然不可或缺,最后仍要走向等级制。从儒家的“大同之世”、道家的“至德之世”到农民的“平均”思想,都没有发展出政治平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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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亲师等级及其三位一体

漫长的历史上,中国人形成了对等级秩序的特有看法。在各种社会身份之中,“君、亲、师”被给予最高的名分。至少在公元前8世纪,就已形成了对“君、亲、师”的特殊崇拜了。

天地间最重要的等级,被认为有三:基于政治的尊卑等级,基于亲缘的亲疏等级,基于道艺的智愚等级。君臣关系是政治等级的主干,父子关系是亲缘等级的主干,师生关系是道艺等级的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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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君臣而有“君道”、而有“尊尊”,由此而有尊卑等级;有父子而有“父道”、而有“亲亲”,由此而有亲疏等级;有师生而有“师道”、而有“贤贤”,由此而有智愚等级,或道艺等级。

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论:

“周礼”就是尊尊、亲亲、贤贤之“结体”,“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

尊尊、亲亲、贤贤,是中国礼制的全部精义之所在。政治等级、亲缘等级、道艺等级是相互分立的。

“君”在尊卑等级中地位最高,但他若是昏君,在贤愚等级中却可能居于下等。同时三种等级又是互渗互补、三位一体的。君主既要施仁政、“为民父母”,又要为民之师而教化子民;

结语

官长既是“父母官”,又承担着以礼化民的师长责任。

甚至可以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每一位居于上位者,都同时有君、父、师的三重身份,都同时有施治、施爱、施教的三重义务。

这就是中国人心目中的最基本等级秩序。

参考资料:

[1] 《论“分”与古代等级观念和封建等级制》[J]. 谢建伟.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

[2] 《传统等级观念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负面影响》[J]. 蔡联群,罗鹏部.长白学刊,2004(01)

[3] 《周代等级制度述微》[J]. 杨为星.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8(04)

[4] 《宗法等级制度法律批判》[J]. 贾文祥.社科纵横,1997(03)

[5] 《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开创性研究》[J]. 方行.中国社会科学,1994(02)

[6] 《封建等级制度和法及其影响》[J]. 栗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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