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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关联关系”,姜解《民法典》之八四

 Wain X-Ding 2023-03-23 发布于天津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滥用关联关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与评点】

1.关联交易定义。本条源自《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制关联交易行为。依法条内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关键概念。

何谓关联关系,本条并未规定,《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对此定义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有关联关系者之间的交易即为关联交易。这是最简单的定义,相对严谨的定义是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7条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但该定义并未说明“关联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进一步定义为“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2.关联交易行为表现。现实生活中营利法人间的关联交易表现多种多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12条)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概括为下列17种情形:(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3.关联交易种类。依照不同标准,可以将关联交易分类如下:

1)依关联人身份不同,分为董事自我交易、控制股东自我交易;

2)依交易影响及内容不同,分为零星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3)依交易发生频率不同,分为偶发性关联交易、经常性关联交易;

4)依交易结果是否公允不同,分为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5)依不公平利益对公司损益方向不同,分为输出型关联交易、输入型关联交易;

6)依关联交易缔结主体不同,分为直接关联交易、间接关联交易。

4.法典禁止关联交易的主体。依本条规定,法律禁止五种“人”以其关联关系与法人发生关联交易进而损害法人利益:

1)控股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出资人(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指虽非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

4)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关联交易行为效力评价。关联交易具有节省交易费用、形成规模优势、便利交易的优点,但也可能被“人”利用而产生损害法人或第三人利益、甚至发生规避税收等不良后果。自公司制度落地生根以来,公司的关联交易便不可能杜绝。平心而论,关联交易并非天生之恶,但当被人“恶意”利用时,关联交易便有恶果。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公平利益,极有必要规制关联交易。民法上,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学理上讨论关联交易的行为效力时有多种理论,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评价原则应当是“公允原则”——如果一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允的,法律无需否定该关联交易。但如对其一方并不公允,则需给予该交易以否定性评价,并依本条规定由“利用关联关系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何谓“公允交易”,则又需好多文字讨论。本条下暂且略去,且听以后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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