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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赵玮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类分层处理的检察进路

 夏日windy 2023-03-23 发布于浙江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

分类分层处理的检察进路

作者

赵 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

吴慧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干部,法学博士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3月(司法实务版)

   要: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时,坚持分类分层处理的思路,对于适应案件形势发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具有重要的意义。应按照先分类后分层的方法,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类型的犯罪行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精准适用罪名;对于同一层级的行为人,综合考量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分类分层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并合理分案处理,共同推动落实。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分类分层 配套机制

全文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别是这类犯罪人员众多繁杂、手段迭代升级,给司法办案带来许多新的难题。为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和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坚持分类分层处理,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不同类型行为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不同身份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到依法精准打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类分层处理的必要性

(一)分类分层处理是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呈现“三多”现象,即涉案人数多、犯罪行为多、内部层级多。从犯罪人数看,一个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上千人,尤其是境外集团往往在二、三百人以上。与此同时,大量关联犯罪人员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支持帮助,人员数量也相当庞大。从犯罪行为看,一条电信网络诈骗链上往往“依附”着数十种甚至更多的犯罪行为,比较常见的如诈骗犯罪链条前端往往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偷越国(边)境等犯罪;链条后端往往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等犯罪。而且这些行为线上线下、境内境外相互交织、多元组合,更是加大了认定难度。从内部层级看,集团化已经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一个突出特征,其内部层级越来越多、越分越细,不同层级往往只从事一项特定工作,各层级之间相互配合,层层递进实施诈骗活动。因此,面对上述“三多”情况,如果我们不事先对这类犯罪进行分类分层判断,就无法全面掌握犯罪链条的全貌和链条内部的运作方式,也就无法找准切入点,准确认定依附在这一链条上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整个办案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二)分类分层处理是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一方面,对于诈骗集团组织者、领导者、幕后“金主”,必须依法从严打击,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对于在集团内部主要根据上级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分类分层处理是把握好刑事政策的前提,这种“分”从表面上看是对人、对行为的层级界分,从实质上看则是对准确把握宽与严政策的尺度划分。如果我们缺乏分类分层的前置处理,办案实践中极有可能将犯罪集团的人员整体追诉,导致犯罪圈不当扩张。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三低”即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特点。一方面,一些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参与其中,且呈上升之势;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的初中以下学历、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参与。这些人员多因社会阅历不足、贪图小利走上犯罪道路,多为初犯且在诈骗集团中处于底层,人身危险性不大。若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从严打击,使这些年轻人背负犯罪前科劣迹,不仅严重影响其个人学习生活,导致融入社会难,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分类分层处理是开展追赃挽损的有力保障

电信网络诈骗是典型的侵财类犯罪,追赃挽损工作受到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必须贯穿办案始终。当前,诈骗犯罪前端人员流、行为流相互交织,加大了查清涉诈资金流的难度;后端境内境外相互配合,特别是虚拟货币平台被大量用于资金转移,加大了涉诈资金追缴的难度。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分类分层处理,从人员、行为入手,查清人员流、行为流和资金流之间的关键连接点,掌握集团内部专门的“洗钱”人员、团伙的行动轨迹,引导公安机关摸清涉诈资金的最终流向、查清梳理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查封冻结、追赃挽损工作。同时,通过分类分层处理,结合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将退赃退赔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敦促犯罪嫌疑人及时退赃退赔。针对不同层级人员分别讯问,敦促其主动交待涉案事实,打破诈骗集团内部人员相互勾连,尽可能消除犯罪链条上“阻点”。通过不同层级事实、证据的碰撞比对,发现涉诈资金流转的关键人员、节点、途径和方式,有针对性开展追赃挽损,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类分层处理的方式方法

分类分层处理是一个整体,原则上应当先分类后分层,只有将犯罪行为性质界定清楚,才能精准确定其刑事责任。

(一)如何分类

分类处理,主要是指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不同犯罪行为,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精准适用罪名。如前所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的链条化特征,各个环节分工协作实施。检察机关要坚持全链条审查,既要由前及后,又要以后溯前。围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针对为诈骗犯罪提供支持帮助的各种行为,全面审视前后端行为关联性,根据主客观证据,准确认定各环节行为的性质。

以诈骗集团为例,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账号维护等帮助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较为常见的包括提供“两卡”、搭建虚假平台、提供GOIP设备等。对于设立用于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以及在网络上发布有关诈骗违法犯罪信息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较为常见的如推广引流行为。对于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以自己或他人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通过虚拟货币等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对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个人信息,用于违规办理“两卡”,或者根据信息设计话术便于精准诈骗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此外,随着境外诈骗集团滋生蔓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从事犯罪也已成为一种黑灰产业,其中行为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黑灰产团伙的人员特别是组织者,与诈骗集团存在事前通谋、事中勾连,或是行为人长期提供支持帮助,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主观上“心知肚明”的,依法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此外,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同时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对此,检察机关要注重梳理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联系,对于基于不同犯意所实施的不同行为,依法数罪并罚;对于基于同一犯意所实施的不同行为,符合牵连犯的,依法从重罪处断;对于实施的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依法从重罪处断。

(二)如何分层

分层处理,主要是指对于诈骗及其关联犯罪集团(团伙)中的行为人,要区分其在犯罪集团(团伙)中的层级,综合考量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方面,对于诈骗集团中的人员(集团中人员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均构成诈骗罪),可按照“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一般参与者”的主线,由高到低分别确定各层级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由于诈骗集团多为公司化运作,内部人员多设置“职务头衔”如总监、经理、组长等等,也会有相应分工安排如一线诈骗人员、培训人员、人事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这些职务分工可以作为分层处理的重要参考,但不宜简单以此作为划定层级范围的唯一标准。对于同一层级内的犯罪分子,可根据其参与时间、犯罪金额、获利情况、一贯表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况,综合认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一般来说,诈骗数额是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但也应看到,随着诈骗犯罪迭代升级,电信网络诈骗更多体现为团队实施,往往很难将一笔诈骗金额确定到某个特定个人身上,因此,综合认定更为重要。

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往往呈现“一对多”态势,组织者往往同时联络多个关联犯罪团伙分别提供各类支持帮助,各团伙之间相互独立。对于关联犯罪团伙中的人员,在分类定性的基础上,可按照“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一般参加者”的主线,由高到低确定各自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对于牵头联络组织各关联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人员,可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对各团伙的全部罪行负责;对于各关联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可认定为积极参与者,对团伙内部的全部罪行负责。对其他人员可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对自己实际参与的罪行负责。

(三)分类分层后如何处理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当严则严。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分子,依法及时批捕、从严追诉、严格掌握从宽幅度。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仅要从严适用自由刑,还要加大罚金刑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二是区分对象层级,做到该宽则宽。对于多数层级较低,主要根据上级指令从事犯罪行为,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小、违法所得少的一般业务员,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认定其社会危险性,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侦查阶段还要建议公安机关及时终止侦查。

三是无论从严还是从宽,都要同步加强追赃挽损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在各个诉讼环节,敦促犯罪嫌疑人及时退赃退赔。要把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认罪认罚的重要标准,综合把握从宽的幅度,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不宜简单以退赃退赔数额作为从宽的唯一依据,而要根据其个人退赔意愿、实际退赔数额、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个人财产和可支配家庭财产、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考量把握从宽的幅度。

(四)对特殊群体如何处理

当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人数日益增多,这其中形成一些相对固定的群体。考虑到这些群体人员的年龄、身份、阅历、职业等因素,在采取共通处理方式时,还要根据群体特点,使用特殊方式方法,以确保最终司法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政策要求,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一是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群体的处理。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年增加,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受诈骗分子蛊惑,在其中从事底层、辅助性工作,但也有一部分涉足较深,发展为诈骗犯罪的骨干分子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充当组织者。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检察机关要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将未成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慎确定刑事追诉的范围。要从实体和程序上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始终,坚持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综合运用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制度,全流程开展帮教工作,并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引导、教育、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但是,对于个别人身危险性大、行为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依法批捕起诉,做到宽容不纵容。

二是对于涉罪在校学生(包括刚毕业学生)群体的处理。在校学生群体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这其中有的是受同学、老乡蛊惑,有的是受校园周边及网络上不法分子的引诱,有的是在兼职招聘过程中误入犯罪“陷阱”,一旦涉及犯罪,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和日后发展。针对这类群体处理,检察机关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对于其中多数系初犯且在诈骗集团内部充当“工具人”角色的学生,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危害、认罪悔罪和一贯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理;主动加强检校对接与社会联动,压实家庭教育责任,共同助力涉案学生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对于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由“工具人”转化为“骨干分子”的,虽为“工具人”但参与时间长、涉案金额高、主观恶性大的,以及曾因参与诈骗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犯罪的在校学生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追诉,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是对于行业从业人员群体的处理。相较于一般涉案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更大便利和犯罪工具,还往往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危害更大。为此,对于这些涉案的行业从业人员,在同等情况下,较一般涉案人员,应当给予更重刑事处罚。但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化执行政策,单纯以身份为标准,一律从严打击。笔者认为,要把打击重点更多放在牵头组织者尤其是公司部门主管负责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批量泄露、泄露个人敏感信息的从业人员,以及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曾因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内部处分等从业人员上。对于仅为了完成业务指标、单纯执行单位领导指令或者入职时间较短、工作层级较低、非法获利较小的人员,综合全案情况,审慎考虑追诉必要性,加强行刑反向衔接,通过行政处罚、内部处分等方式处理,做到罚当其行。

 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类分层处理的配套机制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时,分类分层处理是一个涉及刑事诉讼各方的系统工作。为此,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落实。

(一)加强警检协作,统一办案思想,推动引导取证

一方面,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在案件侦办初期即应明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为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介入侦查,了解全案情况,就涉案人员整体处理的原则、批捕起诉的范围、刑事打击的重点等提出意见建议,与公安机关形成统一办案思想,推动审前程序高效衔接。在关注人员处理的同时,还要在办案初期,同步加强涉案财物的处理。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案财物性质、数量的审查及证据材料收集,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权属明确、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建议或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返还。

另一方面,对于人员、行为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介入侦查,就犯罪集团及其内部组织架构、运行模式、诈骗方式、资金流向等关键内容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意见,为后续的分类分层处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法检审前沟通,明确质辩重点,提高庭审效率

一方面,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证据材料量大,特别是同质性证据较多的情况,要积极通过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加强庭前沟通,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按照犯罪集团内部不同层级,有针对性地梳理出全案的争议点以及不同层级、环节中类案的争议点,作为庭审调查质辩的重点内容。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材料,可商议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以提高庭审效率。

另一方面,在庭审时,对于庭前已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开庭后,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即可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基于庭前会议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要结合分类分层处理,进一步优化举证质证方式。聚焦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不同人员层级地位,分组分类出示证据,集中、有重点开展质证。这样既可以提高庭审效率,防止因举证质证过于繁琐拖沓影响庭审节奏效果;也有助于法官把握重点焦点,加强全案整体考量,确保同类型、同层级被告人定性统一、刑罚相适。

(三)合理分案处理,加强内部指导,保证办案质效

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有时并案处理不利于突出重点,且可能影响庭审质量和效率。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有限,往往也很难全部承担这类人数众多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因此,上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出发,在考虑侦查管辖、办案人力、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个案分类分层的情况,可按照犯罪团伙、人员层级等标准分案办理。根据办案需要,这种分案处理,既可以在公安侦查阶段,也可在检察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进行,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分案,都应以有利于保障诉讼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并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另一方面,分案处理后不能一分了之,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主动强化对全案指导,从整体上把握全案进度,定期召开案件讨论会,加强各地办案情况的交流,加大对疑难复杂问题的会商研究,确保案件顺利高效办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指导应聚焦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准确把握全案定性,特别是要从严掌握、准确认定诈骗集团、关联犯罪团伙性质、内部架构及其相互勾连关系。二是统一证据标准,明确追诉范围,包括审查逮捕、起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标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达成一致,防止同一类案不同判、同一类型人员不同处理。三是整体把握办案进度,加强对突发情况的研究处理,防止某一地区案件处理过于延迟,影响全案整体推进和办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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