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90万元,并且提供了借条,被告也承认了,法院为何判决原告败诉呢?事情可能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今天姜威律师为您分享这样的案例。
原告家属和被告系堂兄妹关系。原告自述:“被告从2017、2018年、2019年每年向原告借款30万元,共计90万元,被告于2019年向原告出具一张90万元借条。”该借条约定利息2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原告所述借条原件。此外查明,被告侯立刚对外欠款四五十余万元,现在被法院强制执行中,因无其他财产执行,现其工资被强制执行中。被告侯立刚辩称,借款是事实,可以用侯立刚工资偿还。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想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90万元,并且提供了借条,被告也承认了,法院肯定会判决被告偿还90万元的,还有什么疑问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本案中原告对向被告借款的具体时间、款项来源、经济状况等陈述不清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款项来源、经济状况,且本案借款系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交付凭据,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因原告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不足,对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所以说,在民间借贷中,不仅仅要看是否有借条,更要看借款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了,尤其是大额的借款时,法院会非常仔细的审查,尤其是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当原告明显没有经济能力向他人出借大额的款项,反而拿着大额的借条去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款项,法院就会认为原告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不足,最终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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