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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人帮助亲友转移赃款,判了!

 城北十五里666 2023-03-24 发布于北京

近日,惠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福、王某芬、顾某洋、王某金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四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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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福建人陈某江邀约卢某、卢某飞二人成立诈骗团伙。2021年2月至5月期间,通过拉拢、引诱等方式,陆续从惠水县各地招募了顾某松、王某银、王某飞在内的30余名人员,多批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华兴公司”开展诈骗违法活动。

2021年8月,该集团犯罪分子将诈骗所得赃款200万余元通过非法渠道转移到福建后,顾某松通知其父亲顾某洋等人将赃款取回惠水,其余犯罪分子则通知其父亲、兄弟、姐妹、配偶等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分赃,藏于家中或用于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福、王某芬、顾某洋、王某金明知其转移、保管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窝藏,其中王某福、王某芬、顾某洋还帮助发放,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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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王某福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洋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芬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金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是赃款仍帮助亲友代为转移、窝藏,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链条中,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法官提醒,在帮助亲朋好友代管财物时,须提高警觉,问清楚来源,不要因为一时好意或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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