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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青山城坳 2023-03-24 发布于内蒙古

1.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 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 获取。 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和必要保障。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 须避免参与行政管理事项或者作出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3.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指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 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4.告知制度(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指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 由、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制度,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 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 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6.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决定理由和 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 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 为根据,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 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指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 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9.教示制度(告知救济) 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 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 制度。 教示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1)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向什么机关提出法律救济,以及请求获得法律 救济的法定时限; (2)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出法律救济的法定方式,如书面方式还是口 头方式等; (3)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10.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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