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生前订立遗嘱的问题越来越能够普遍接受。以前提起订立遗嘱,很多人都会比较抵触,而且通常是上了岁数的老人才会选择订立遗嘱。现在不同了,很多人认为订立遗嘱解决遗产分配问题,既合理又高效。 但是,随着我们的生活环境等的不断变化,遗嘱订立人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动摇和改变,一些时候会对自己订立的遗嘱进行修改,或者干脆订立一份新遗嘱。这样一来,就涉及到了遗嘱效力的问题, 那么,哪种遗嘱的效力最高呢?今天,我们在一个案例中共同探讨一下。 一、案例展示:张先生公立遗嘱没写几天,又写了一份遗嘱,去世后,哪份遗嘱有效?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的比较早,多年来,一直是儿子和女儿在照顾张老先生。但是由于儿子在外地工作,女儿离得比较近,所以张老先生自然与女儿来往的更多,感情也更加深厚。 近年来,张老先生感觉自己年事已高,便思考着想要订立一份遗嘱。一是为了感谢和回馈女儿这么多年的照顾,二是害怕儿子和女儿在自己死后因为遗产问题闹僵。 于是,张老先生便自己亲手书写了一份遗嘱,里面详细写明了房子一套归女儿所有,车子一辆归儿子所有。多年来攒下的存款,女儿和儿子各一半。 可是没想到的是,儿子的工作出现了调动,回到了张老先生所在的城市。儿子常常带着孙子来看张老先生,于是张老先生又觉得的房子应该留给孙子,便又来到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存款两人各一半。 然而,公证遗嘱刚订立几天,张老先生就因为一些小事跟儿媳妇闹僵了。张老先生又后悔,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子留给女儿,车子留给儿子,存款各一半。 不久后,张老先生去世。那么,到底哪份遗嘱的效力最高呢? 一、《民法典》带来的遗嘱效力改变(一)公证遗嘱,效力不再第一名按照我们之前的法律规定,像我们今天案件里面张老先生订立的这三份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自然是最高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这就明确了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如果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处理,今天的案件中,张老先生的房子就要归儿子所有,因为公证遗嘱中是这样记载的。 (二)“最后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为了更好的表达遗嘱订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剥夺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律认可最后的遗嘱更能够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规定了对于存在数份遗嘱的情况,最后的一份遗嘱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所以,不论最后一份遗嘱的。 综上所述,我们今天的案件中,张老先生的最后一份自书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张老先生的遗产中,房子归女儿所有,车子归儿子所有,存款儿子和女儿两人均分。 (三)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就是通过公证机关制定的遗嘱。公证遗嘱能够由公证机关认定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是为什么之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予以认可的原因。 2、自书遗嘱。所谓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这种遗嘱是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的,其效力也是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的。 3、代书遗嘱。代书的意思大家从字面就可以理解,就是遗订立人自己因为身体原因或者不会写字等原因导致无法亲自书写遗嘱,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找他人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基于其特性,需要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没有见证人在场的代书遗嘱,效力为无效。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就是通过录音的方式订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对录音当场进行封存。否则录音遗嘱无效。 5、口头遗嘱。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遗嘱订立人需要口头订立遗嘱。因为口头遗嘱没有任何的载体进行支撑,导致口头遗嘱极易被滥用。因此,对于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法律就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结语无论是选择哪种方式进行遗嘱订立,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要严格把握遗嘱生效的具体条件,并做到无遗漏、无缺失。否则,订立的遗嘱很容易出现无法生效的后果。 遗嘱订立是人生中的大事,它关系着遗嘱订立人主观真实意愿的表现,也关系着亲友之间的感情的维系与提现。我们要重视遗嘱订立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要了解遗嘱的具体形式及效力,对于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哪份遗嘱效力最高,要做到心中有数。 就像我们今天案例中的张老先生,如果没有《民法典》的新规定,那么最后的遗产分割其实就是违背张老先生的真实意愿的。所以,遗嘱订立我们要慎之又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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