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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第一章(上) 个人主义:真与伪

 耕读天地间 2023-03-25 发布于四川

第一章 个人主义:真与伪

18世纪和大革命,就像似一种共同的源泉,生成了两股巨流。第一股巨流引导人们追求自由制度,第二股巨流则引导人们去追求绝对的权力。

——托克维尔

从今天的情势来看,如果有人倡导任何明确的社会秩序原则,那么我们可以相当肯定地说,他一定会被指责为一个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者,因为现在的人大都认为,明智之举意味着:第一,一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的时候不死守固有的原则,而是“按照事情的是非曲直”来决定每个问题;第二,一个人不仅在一般情形中接受权宜之策的引导,而且还随时准备在彼此观点发生冲突的时候寻求妥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原则没有为人们明确认识到而只是隐含在特定的决策之中,或者说,即使原则只是表现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模糊想法,原则仍有着证明自己存在的方式,而且也是无从规避的。因此,在“既不是个人主义也不是计划经济”的幌子下,人们实际上正在从一个由自由的个人组成的社会迅速步向一个具有十足集体主义特征的社会。

在本文中,我不仅打算捍卫一项有关社会组织的一般性原则,而且还将努力证明,我们的社会里正在进行着一场“注定会一点一点地”把我们从一个以人们普遍承认某些原则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带回到一个由直接命令创造秩序的系统中去的运动,而人们对一般性原则的厌恶和对就事论事之行事方式的偏爱,则正是这场倒退运动的产物。

经历了过去30年的各种事件以后,我们也许已无甚必要再去强调“没有原则我们就会随波逐流”这样一个道理了。如我们所知,在过去30年的岁月中一直占据支配地位的那种实用主义观点,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增强我们控制发展情势的能力,反而把我们推到了一个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境地之中;此外,我们对原则的蔑视所导致的唯一结果,便是我们竭力不予关注的事件的逻辑反而支配了我们,因为我们所做的这种努力根本就是徒劳无功的。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我们是否需要原则的指导,而毋宁是今天是否还存在着一套只要我们愿意我们便能够遵循的可以普遍适用的原则。在解决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又能从哪儿找到一套可以为我们提供明确指导的一般性原则呢?我们又能在哪里找到一种不仅可以为我们指明道德目标而且也可以为我们指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种适当方法的内在一致的哲学呢?

从教会在阐释一种全涉性社会哲学(a complete social philosophy)的过程中所做出的种种努力,以及无数教徒从同样的基督教基本教义出发所得出的完全相反的结论来看,宗教本身并不能在这些问题上为我们提供明确的指导。毋庸置疑,宗教势力的式微或宗教影响的衰退乃是我们现在缺失知识方向和道德方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宗教的复兴却并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们对一项得到普遍接受的社会秩序原则的需要。因此,我们还迫切需要一种能够超越宗教或道德所提供的那些基本且一般的原则的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

我为本文选定的题目表明,在我看来,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这样一种表现为一套原则的哲学:这些原则实际上就隐含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或基督教国家的政治传统当中,只是眼下任何易于人们理解的术语都不再能够对它们做出明确无误的描述罢了。因此,在我们确定这些原则能否继续作为我们的实践指南以前,我们有必要先对它们做一番详尽的重述。

我们所面临的困难在于这样两个事实:第一,正如人所周知的那样,当今的政治术语极其含混不清,甚至同一个术语对于不同的群体来说都往往意味着几乎相反的意思;第二,亦是一个更为严苛的事实,即同一个语词好像还常常把那些实际上信奉彼此对立且不可调和的理想的人归为了一类人。比如说,像“自由主义”(liberalism)或“民主”(democracy)、“资本主义”(capitalism)或“计划经济”(socialism)这样的术语,今天都已经不再能够意指内在一致的思想体系了。它们现在所描述的不过是一堆在性质上颇为不同的原则和事实的大杂烩,而这些原则和事实之所以同这些术语发生了某种联系,则纯属历史上的偶然事件使然;更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同样一些人在不同的时候甚或只是在同样的名目下主张这些原则和阐述这些事实以外,这些原则和事实实际上几乎没有共同之处可言。

在这个方面,受害最大的政治术语莫过于“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这个术语了。它不仅被反对它的人歪曲得面目全非(我们应当始终牢记,一些在今天已经不再时兴的政治概念,只是通过反对这些政治概念的人对它们所做的歪曲描述才为大多数当代人所知道的),而且还一直被一些论者用来描述若干对社会的看法,但是这些对社会的看法之间却毫无共同之处可言,而且它们之间的区别程度甚至不亚于它们与那些在传统上被视作是其对立观点之间的那种区别程度。的确,我在准备撰写本文的过程中考察了一些有关“个人主义”的标准描述;然而,这项考察工作的结果却使我感到后悔不已,因为连我自己都不明白,我在此之前怎么会把自己所信奉的那些理想与这样一个被如此滥用和如此蒙遭误解的术语联系在一起呢?但是,不论“个人主义”这个术语——除了意指我所信奉的那些理想以外——还意指其他什么东西,仍有两个比较充分的理由使我继续使用这个术语来指称我所旨在捍卫的那个观点:第一,我所旨在捍卫的那个观点始终是经由“个人主义”这个术语而为世人所知道的,而不论这个术语在不同的时候还可能意指其他什么东西;第二,这个术语的特性可以表明,“计划经济”(socialism)这个术语乃是一些论者刻意杜撰出来用以反对个人主义观点的。我们在本文中所关注的正是这种可以取代计划经济的制度。

在我解释我所谓的真个人主义(true individualism)的含义之前,先扼要地讨论一下这种真个人主义所属的那种知识传统,也许是不无益处的。我所努力捍卫的真个人主义在现代的发展,始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尤其是伯纳德·孟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和大卫·休谟(David Hume),后又经由乔赛亚·塔克(Josiah Tucker)、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以及他们伟大的同时代人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的努力而首次达致了其鼎盛时期。关于埃德蒙·伯克,亚当·斯密曾经把他描述成他所知道的唯一在他们之间没有进行任何事先交流的情况下就对经济学论题做出与他完全相同思考的人。我认为,在19世纪最伟大的历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当中,有两位人物的论著对真个人主义做出了极为精彩的阐释:他们是阿列克赛·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和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我认为,在我所知道的论者当中,这两位伟大的学者可以说最为成功地发展了苏格兰哲学家、伯克以及英格兰辉格党人的政治哲学之精华;然而与此同时,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或者至少是他们中间的边沁主义者或哲学激进分子,却日益受着另一种具有不同起源的个人主义的影响。

上述第二种与真个人主义全然不同的思想流派,虽说也以个人主义之名著称于世,却主要是以法国论者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论者为代表的——而情势之所以如此,我认为其原因就在于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Cartesian rationalism)在这个思想流派的形成过程中一直起着支配作用。这一传统的著名代表人物有“百科全书”派成员(Encyclopedists)、卢梭(Rousseau)和重农主义者。此外,从本文所考虑的各种原因来看,这种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this rationalistic individualism)还始终隐含有一种演变成个人主义敌对面的趋向,比如说,计划经济或集体主义。由于只有上述第一种个人主义思想具有内在一致性,所以我主张把它称之为真个人主义;与之相反,前述第二种个人主义则很可能必须被视作是现代计划经济的一个思想渊源——就此而言,这种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可以说与某些彻头彻尾的集体主义理论有着同样的重要性。

我认为,最能够说明当下普遍存在的有关个人主义含义之混乱状况的乃是这样两个事实:第一,人们通常都把(当然他们有理由这样做)埃德蒙·伯克——亦即我所认为的真个人主义的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之一——视作是卢梭所谓的“个人主义”的坚决反对者,因为伯克担心卢梭的理论会迅速地把国家瓦解掉,甚至还会把国家分解成“个体性的尘埃与粉末”;第二,“个人主义”这个术语本身只是在人们把真个人主义的另一位伟大的代表人物(即托克维尔)的一本著作翻译成英语的时候才引入英语之中的,然而托克维尔在此后出版的《民主在美国》(Democracy in America)这部著作中却用“个人主义”这个术语描述了一种他所痛恨并坚决反对的态度。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伯克还是托克维尔,却在所有的基本问题上都更接近于亚当·斯密的立场——而关于亚当·斯密,我相信任何人都不会否认他是一个真个人主义者;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伯克和托克维尔所反对的那种“个人主义”也是与斯密所主张的个人主义截然不同的。

现在,我们需要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即真个人主义有哪些本质特征呢?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即刻指出的是,真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a theory of society),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其次,它才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只此一个事实就应当足以驳倒若干一般误解中那种最为愚蠢的误解了,亦即那种认为个人主义乃是一种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的(或者是以这样一项假设为基础的)观点,而不是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如果这种愚蠢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显而易见,个人主义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来说也就毫无助益可言了。但是,真个人主义的基本主张却与这种观点相去甚远,因为它认为,我们唯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这一论辩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反对那些不折不扣的集体主义的社会理论(collectivist theories of society),因为那些社会理论谎称它们有能力直接把类似于社会这样的社会整体理解成自成一类的实体(entities sui genems):这就是说,这类实体乃是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而存在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社会做个人主义分析的第二个目的则在于反对唯理主义的伪个人主义(rationalistic pseudo-individualism),因为这种伪个人主义在实践中也会导向集体主义。真个人主义的基本主张认为,通过对个人行动之综合影响的探究,我们发现:第一,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第二,套用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三,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这就是乔赛亚·塔克、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和埃德蒙·伯克所阐发的伟大论题,亦即古典政治经济学做出的一项伟大发现:它不仅构成了我们理解经济生活的基础,而且也为我们理解大多数真正的社会现象奠定了一个基础。

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在人类事务中所发现的绝大多数秩序都是个人行动所产生的先前未预见的结果;这种观点与那种把所有可发现的秩序都归之于刻意设计的观点之间所存在的区别,实乃是18世纪英国思想家所信奉的真个人主义与笛卡尔学派所主张的所谓的“个人主义”之间所存在的最大区别。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区别只不过是下述两种观点之间所存在的更广泛区别当中的一个方面而已:一种观点在一般意义上认为,理性(reason)在人类事务中只具有相当小的作用;这就是说,这种观点主张,尽管人类事实上只在部分上受理性的指导,尽管个人理性是极其有限的而且也是不完全的,但是人类还是达致了他所拥有的一切成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第一,所有的人都始终可以平等且充分地拥有理性(Reason,亦即用大写字母开头的“理性”);第二,人类所达致的每一项成就都是个人理性控制的直接结果,因而也受着个人理性的控制。我们甚至还可以这么说:前一种观点乃是人们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心智之局限性的产物,因此它促使人们对那些有助于个人创造出远比他们所知道者更伟大的成就的非人格的且无个人特征的社会过程(the impersonal and anonymons social processes)采取一种谦卑的态度;而后一种观点则是人们过分相信个人理性之力量的产物,因而也是他们蔑视任何并非理性刻意设计之物或任何为理性无法充分理解之物的产物。

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the antirationalistic approach)很可能是英国个人主义所具有的一个最为典型的特征。这种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认为,人类并不是一种具有极高理性和智性的存在,而是一种十分缺乏理性且极易犯错误的存在,而且人类所犯的具体错误也唯有在一种社会过程之中才能够得到纠正;此外,这种认识进路的目的还在于使一种极具缺陷的理性得到最充分的利用。我认为,这种认识进路之所以能够在英国人的思想中占据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伯纳德·孟德维尔的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所致,因为正是孟德维尔第一个以一种极为明确的方式阐发了这一认识进路中的核心理念。

另一方面,就阐明笛卡尔式的或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与前述反唯理主义的观点之间的区别而言,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在这里征引笛卡尔所著《方法论》(Discourse on Method)一书第二部分中的一段文字。笛卡尔论辩道:“由诸多分立部分拼凑起来的作品,鲜有比一个大师所完成的那些作品更完美的,这是因为那些拼凑起来的作品实是经由不同人的手而完成的。”紧接着,他在征引了一个制订计划的工程师的事例以后(这一点极为重要)继续指出,“那些从半开化的状态出发而渐渐地发展成文明社会的国家,仅仅是因为经历了各种特定的罪行和纷争所造成的伤害之后才前后相继地制定出了它们的法律并在人们当中实施它们;这些国家经由这一过程而拥有的制度显然没有那些从一开始就作为社会共同体而形成的国家所拥有的制度那么完善,因为后者的制度乃是经由某个明智的立法者所颁布的指令而形成的。”为了能够使人们理解他的这个观点,笛卡尔还补充道:在他看来,“斯巴达在过去之所以优越,并不是因为它所拥有的每一部特定法律都优越,……而是因为所有这些法律都趋向于追求一个单一的目的,亦即那种最初由某个个人确立的目的。”

如果我们沿着这样一个脉络(即从笛卡尔、经卢梭和法国大革命一直到人们今天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依旧信奉的那种典型的工程师态度〔the characteristic attitude of the engineers〕的脉络)对这种社会契约型的个人主义(social contract individualism)或各种有关社会制度的“设计”理论的发展沿革做一番进一步的探索,我想是很有意义的。这样一种概括性的叙述可以表明:第一,笛卡尔式唯理主义始终是人们理解历史现象的一个重大障碍;第二,笛卡尔式唯理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要对人们信奉历史发展之必然规律以及经由此一信念而产生的现代宿命论(the modern fatalism)负责。

然而,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只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唯理主义观点虽说也以“个人主义”之名而为人们所知,但是它却在两个至为关键的方面与真个人主义截然不同。首先,我们完全可以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认识伪个人主义的观点,即“对于任何把个人视作出发点,并且假定个人乃是经由一种形式契约的方式把自己的特定意志与其他人的意志统合在一起而形成社会的哲学家来说,信奉自生自发的社会产物(spontaneous social products)的做法从逻辑上讲乃是不可能的”;而真个人主义则是唯一一种旨在阐明自生自发社会产物的形成现象并使之得到人们理解的理论。其次,各种设计理论必定会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当社会过程受个人理性控制的时候,它们才能够服务于人的目的,因此,这些设计理论也就会直接导向计划经济;而真个人主义则与之相反,因为它坚信:如果让人们享有自由,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往往会多于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成就。

反唯理主义的真个人主义与唯理主义的伪个人主义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区别,可以见之于整个社会思想领域。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都以同一个称谓即“个人主义”为世人所知,而且在部分上也由于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尤其是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和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等论者,所受到的法国传统的影响与其所受到的英国传统的影响可以说是相差无几,所以人们也就渐渐地把各种各样与真个人主义完全相违背的观念和假设错误地当成了真个人主义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

就当下误解亚当·斯密及其信徒所主张的个人主义的观点而言,最能够说明这种误解观点的也许是人们普遍持有的这样一种信念:第一,斯密等人发明了“经济人”(the economic man)这个可怕的概念;第二,由于他们的结论是根据严格的理性行为之假设或依据一种错误的唯理主义心理观点而得到的,所以他们的这些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亚当·斯密及其信徒们根本就没有提出过这样的假设。如果有人说,斯密等人的观点认为:第一,人天性懒惰、目光短浅和好于挥霍;第二,唯有通过外部环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按照经济的方式或谨慎的方式调整他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去实现他的各种目的,那么我认为,这样的看法也许更接近事实。但是,即使是这样的看法,对于斯密等人就人性所持有的那种极其繁复且非常现实的观点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由于讥讽和嘲笑亚当·斯密及其同时代人所主张的那种被认定是错误的心理观点已经成了眼下的一种时尚,所以我也许可以在这里大胆地提出这样一种看法,即从实际的角度来看,与现代论者所发表的大多数颇为自得的“社会心理学”(social psychology)论著相比较,我们在认识人之行为的方面仍然能够从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一书中学到更多的东西。

无论如何,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要点实是不容争议的:斯密主要关注的并不是人们处于最佳境遇时有可能偶尔取得的成就,而毋宁是在人们处于最糟境遇时如何才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他们做损害他人之事的机会。斯密及其同时代人所倡导的个人主义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是一种能够把坏人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我认为,不论人们如何强调斯密等人所主张的个人主义所具有的这种价值,都是极为恰当的。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找到一些好人来运作这种制度,也不取决于所有的人是否能够变得比他们现在更好;相反,这种社会制度乃是经由多样且复杂的人而发挥作用的:这些人时好时坏,有时聪明,但更多的时候却愚蠢。斯密及其信徒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种有可能把自由赋予所有的人的制度,而不是要建立一种把自由仅仅赋予“好人和聪明人”的制度——而后者恰恰是他们的法国同时代人所希望建立的那种制度。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那些伟大的个人主义论者所主要关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才能发现一套激励制度,以便激励人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和依从那些决定着其日常行为的动机而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其他人的需要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此外,他们的发现还表明,私有财产权制度在这个方面确实为人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激励,而且这种激励的作用之大和范围之广,也是人们在此前对它的理解所无法企及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那些伟大的个人主义者并不认为这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是一种最完善的制度;更有甚者,第二,他们也不曾认为“利益”之间会存在一种所谓的“自然和谐”,而不论实在的制度安排为何——然而,当下的人们对他们的观点所做的另一种曲解却宣称,不论实在的制度安排为何,“利益”之间都存在着这种“自然的和谐”。那些伟大的个人主义者并不只是意识到了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各种冲突,而且更是强调指出了“建构良好制度”的必要性——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主张“利益竞争和妥协好处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对种种彼此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同时却毋须给予任何一个群体以某种能够使它们的观点和利益始终压倒所有其他人的观点和利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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