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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些税收优惠延续实施!

 刘刘4615 2023-03-25 发布于北京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2023-03-25 06:26 发表于北京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

      1、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提示:目前长期执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仅限于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在是要推广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

      而且,这个优惠不再是阶段性优惠,而是长期执行,这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将会是很大的促进作用。

      2、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小提示:目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到2022年年底结束,具体优惠是: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现在将该优惠延续执行到2027年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一个重要利好!

      3、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小提示:按照现行政策,上述优惠在2022年底已经到期,这次延续到2024年年底,和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实际按5%纳税的优惠时间保持了一致。

      2025年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实施,还要取决于2024年年底的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暂时不用考虑那么长远,先踏踏实实继续享受两年的税收优惠。

      对于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实施的是《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023年4月30日到期,这次统一延续到2024年年底,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是: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4、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5、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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