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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概论(四)思辨辩证法

 西域匠人 2023-03-25 发布于四川

在辩证法的第一个阶段,人们认识到了事物自身矛盾对立的特征,但这是一种直观的、粗浅的、表明的认识;从根本上来说,主观上是否认万事万物都自己跟自己对立这种客观存在,从而采用其他的概念规范来避免事物自身的矛盾存在。到了第二个阶段,大体上接受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性质,同时又发现了思维同样也具有辩证性质,但是同样采取拒不承认的态度,认为思维的辩证性是一种“幻相”。到了第三个阶段,人们对思维的辩证性予以充分的肯定。

柏拉图通过论证,得出:“一”不是纯粹的“一”,而是包含着“多”的“一”;他提出“通种论”,认为对立双方都有其正确的一面,只是需要一个更为普遍的“种”之下才能做到“统一”。柏拉图对“理念”的辩证性的认同,实际上是认同了“思维具有辩证性”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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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绝对理念”这个平台之上,运行“辩证法”,论证了事物具有辩证性,即: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且对立是事物自己跟自己的对立,统一是两个对立面的统一。在这个认知的基础上,黑格尔总结出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即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

不少人有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日”和“月”是对立事物的两个方面,这并不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本意。无论是“否定”还是“对立”,在同一概念中,永远都是自己对自己的否定之否定,自己跟自己的对立统一。万事万物本身具有这样的属性,人类的思维也同样具有这样的属性,在认识到事物的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它既是彼又是此。黑格尔认为外在事物都是绝对理念的体现,而理念是存在辩证性的,因此事物也必然是辩证的。马克思在实践认识论的基础上,把黑格尔弄颠倒了的关系重新理顺,即物质决定意识,物质的辩证性决定了意识的辩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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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阶段的思维是具有“确定性”的,但是显然跟第一阶段的“确定性”是不同的,朴素辩证法的确定性来源于直观的认识,属于知性的思维,即“看山是山”;而思辨辩证法在认可确定性的同时,辩证地也认可了不确定性,而最终是要达到确定性,这样就经历了“看山不是山”的思辨过程,从而迈进了“看山还是山”的最终确定性。辩证法认为,包含不确定性的确定性,才是真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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