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金融工具:解除对赌协议约定“自始无效”的效力及相关问题

 gzcpalgvwf5dya 2023-03-25 发布于贵州

2022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补充协议导致发行人义务变化》规定,签署补充协议终止此前标的公司对增资投资人的或有回购义务的,标的公司应当终止确认就该回购义务确认的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的权益工具,并按照该权益工具在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可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对投资人增资的分类。也就是说,在解除对赌协议签署之前,或有结算条款导致的回购义务属于标的公司的金融负债;当解除对赌协议正式生效时,方可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

2023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其中“4-3对赌协议”指出,解除对赌协议时,若约定“自始无效”,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这意味着,即使在审计截止日(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日)尚未签署解除协议,只要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签署解除协议并约定“自始无效”的,整个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均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如何理解“自始无效”的效力?上述两个文件是否存在冲突?

一、发行类监管指引“4-3 对赌协议”的三大看点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九民纪要,我们假设以下的讨论均基于解除前的对赌协议均是有效的

1、解除协议日不要求在审计截止日之前

由于实务中解除对赌协议需要协调各个利益相关方,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投资人放弃回售权通常要看到上市预期比较明确,如已经准备申报,如果严格要求必须在审计截止日之前解除,可能实际操作难度太大。

“4-3 对赌协议”基于实务操作的便利,规定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这无疑是务实与便利的。

2、适用于整个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

财政部的应用案例规定不可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对投资人增资的分类。

“4-3 对赌协议”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相当于将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的“三年一期”视为一期,将期后协议签署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并未对原始财务报表进行追溯,因此并未与财政部的要求冲突。

3、不针对年度原始财务报表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针对解除对赌协议的情形,明确首发类业务会计处理原则,不针对年度财务报表,因此原始财务报表仍按照财政部应用案例的要求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年度原始财务报表仍应基于当时生效的对赌协议,在解除协议生效前将回购义务确认为金融负债。

二、与解除对赌协议相关的几个问题

解除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除了影响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还涉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的列示、上市后首年年报的比较信息(对应数据)的列报及对赌“自动恢复”的影响等问题。

1、股改报告如何处理

严格说起来,股改报告应该与原始报表的口径一致,即在对赌协议解除前按金融负债处理,但是会严重影响公司净资产和投资人权益。

实务中,股改报告截止日可能也会面临解除协议尚未签署的情况,是否只要在股改报告出具日之前签署解除协议并约定“自始无效”的,股改报告中也可确认为权益工具?法律上是否认可?

2、报表差异的性质

原始财务报表列示为金融负债,申报报表列示为权益工具,会产生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如何解释?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通常包括三类:差异①-会计差错更正差异;差异②-会计政策变更差异;差异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调整比较报表差异。

因补充协议解除对赌产生的差异不属于会计差错,也不涉及会计政策变更,因此是否应单独作为第四类差异处理?

3、上市后可比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

如果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按原始财务报表的处理列示,会导致信息不可比,但如果按申报财务报表中比较财务报表的处理列示,是否又不属于“可比会计期间”?

上市后首年年报的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如何列报,可能还需进一步讨论。

4、自动恢复的影响

若在解除对赌协议时,虽然约定了“自始无效”,但又同时约定“自动恢复”对赌条款,如何判断?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中止和恢复回售权》,补充协议约定“自动恢复”与增资协议中对赌的约定没有实质差别,属于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标的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

5、自动解除与自动恢复

假设拟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人签署增资协议,战略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时约定,若公司未来合格上市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要求,经保荐机构书面建议,投资人在本协议下的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回售权、优先分红权、反稀释权、强制清算权、优先清算权、最优惠条款等)对公司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投资人同意此等影响公司合格上市的特殊权利安排自公司申报之日起终止。若公司上市申请未被核准或同意注册、终止、主动撤回,则被否决、终止或撤回之日(以孰早为准)起自动全部恢复,并视为从未发生过终止情形。

上述情形是否属于“4-3对赌协议”所述的约定“自始无效”的情形,从而自始作为权益工具?

同样,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中止和恢复回售权》,自动恢复条款导致公司存在或有结算条款,且不属于“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情形,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不应在原始财务报表或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划分为权益工具。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关于作者

刘丰收

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是中注协为广大团体会员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费提供的信息库。只要您是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无论是否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均可以免费使用法规库。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