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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民法典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规定(第10到25条的解读)

 隐遁B 2023-03-25 发布于广东

嗨喽,你们好呀!今天小编总结了10到25条的解读,希望有所帮助。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也就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据以作出裁判的规则。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适用习惯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二是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规定确认了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

关于民法的渊源,理论界一般认为有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等八类。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1.总则编与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的关系,因为总则编也是一般性规定,其他各分编中对相同问题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当先适用其他各分编的规定。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出现总则编第153条、第154条和合同编第497条规定的情形时,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第497条的规定。

2.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民法典的各分编属于一般规定,在民事单行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需要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律。

知识点链接: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国籍为中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最为重要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专门的规定,些单行民事法律也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据这些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根据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不同而具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非一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虽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所在国的具体规定确定。

知识点链接: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规在

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地域效力)和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内容上的广泛性等特征。即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会丧失、消灭。

法律不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也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不受影响。

知识点链接之一: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以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涉及享有的权利,而不包括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而具体的权利,都是由主体决定的,主体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

4,在存续期间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伴随民事主体的存续过程。民事权利是权利主体在其存续过程中介入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其存续与否由特定法律事实确定。

5,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割,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抛弃或者继承。而自然人的财产方面的具体民事权利,自然人可以选择享有、转让或者放弃;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律规定当然享有,不可以转让,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系。

知识点链接之二:

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关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只有具有当事人能力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这种能力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一般地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未必就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或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更广。

知识点链接之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现象。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一种法律资格的平等,指任何自然人,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可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现代国家普遍认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依据】本条将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作为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最基本依据;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知识点链接之一: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有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父母亲姓名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证明是记载出生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出生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知识点链接之二.

死亡证明,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书。主要包括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等情形。

知识点链接之三:

户籍登记,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知识点链接之四: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户籍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利益的保护】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

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有条件的,即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即以十八周岁为界,十八周岁以上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将成年人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知识点链接:

在民法中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法律意义有三点:

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只可以独立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第1074条第1款规定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等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

3设立监护。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依法确定监护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星闻能力人的有关内容】根据本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根据自然人辨识能力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为民事主体资格

不是

是否具有普遍性

具有普遍性,任何民事主体都有

不具有普遍性,有民事权利能录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未必有民事权利能力

能否受到限制或剥夺

不受限制或者剥夺

可以依法限制或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为8周岁。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意指事前同意;追认指事后追认。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学习用品)。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根据本条规定:

(一)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二)8周岁以下的儿童,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没有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本条规定: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辨认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不能是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如酗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民法典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了因先天、疾病等各种原因,既包括智力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包括阿尔茨海默病患者。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患有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或者因其他疾病等原因导致心智不能正常发育,辨识能力严重不足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

(一)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也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从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这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同之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住所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居所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者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般的居所都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为暂时性的,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本条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

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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