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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新标全文强制,本月已实施!

 慢一拍360 2023-03-25 发布于浙江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此规范有关不一致的,应以此规范为准。且同时废止了许多规范条文,其中就包括和灭火器报废相关的,如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该规范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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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原条文为强条,已废止)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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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修、报废标准,一文说清楚!

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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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

维修和报废的依据1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1、5+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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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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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报废的依据2是《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维修  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电话联系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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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 

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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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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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废的灭火器如何处理?

咨询:报废的手提灭火器收废品的不要,又没法扔垃圾箱,放着又占地方,为什么没人回收的,这一块的市场那么大,国家现在对消防的检查力度又大,灭火器基本是每个公司、商店的必备品,为什么不能专业回收呢?

回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1.4条规定:“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应急管理部归口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2015)“7 报废与回收处置”中对于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方式和回收单位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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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消火栓、灭火器不能被阻挡?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阻挡消火栓属于违法行为!

GB50016-2014(2018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规定: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1.1规定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4.01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4.02规定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GA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10.6规定:
仓储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并应保持该类设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XF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6.2.3规定: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
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5、消火栓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查找了规范,并没有具体的“保护距离”的规定。

那么怎么规定灭火器、消火栓前面的“保护距离”呢?

最起码这个距离要不能影响人员的操作,就是说:人可以正常地站在消火栓箱前面,打开箱门,拿出水龙带,连接水枪和水带,并且有通道可以展开水带!
对于灭火器,就是人可以很顺利地拿到灭火器,之后顺利去往急需它的地方!

下面我介绍一些企业防止灭火器材被阻挡的最佳实践分享:很多企业自己制定了企业标准,比如消防器材多少米半径之内不能被占用,有规定0.8米、1米、1.2米,甚至有的企业规定消防器材,2米内都不能存放物品

我还看到有些地方政府的消防管理规定竟然有消火栓5米半径范围内禁止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等。

下面图片相信你并不陌生,因为你们也是这样做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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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错,反光条的,非常醒目,夜间紧急情况,都可以立即找到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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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单位,除了对消防器材设置标识,还有使用方法或步骤的图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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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图上面的方法也不错,实际应用中,可以整合起来,让我们的标识更全面!

6、一分钟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7、车间要配多少个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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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4)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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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6)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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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置计算

(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K*S/U

式中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修正系数。

(2)修正系数(K):

  •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K取1.0。

  •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K取0.9。

  • 设有灭火系统,K取0.7。

  •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K取0.5。

  •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K取0.3。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

(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式中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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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场所的灭火器配置计算方法举例

算步骤:

1、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对应A、B、C类火灾)和危险等级(查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

2、划分计算单元,简单按一层一个单元,或按防火分区、不同功能场所划分,并得出计算单元面积(注意不能跨越楼层或防火分区)。

3、计算单元最小灭火级别(Q),取计算值的小数点之后的数字要求只进不舍,并进位成正整数(例如计算值为2.2,取整数3)。

4、根据相应危险级别的最大保护距离(查表)合理设置灭火器配置点数,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5、确定每个配置点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及配置数量。

计算公式:

单元最小灭火级别Q(A或B)=K(修正系数,查表)×设置灭火器场所的单元面积(㎡)÷火灾类别的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查表,㎡/A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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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举例

计算单元面积为1000㎡,建筑内仅设消火栓,保护场所为A类中危险级,那么Q=0.9×1000÷75=12(A),如果设置3个配置点(配合A类中危险级场所保护最大保护距离20m),那每个配置点灭火级别为12÷3=4(A),则可根据灭火级别确定每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即2具2A灭火器。

最后,根据下表选择灭火器类型及规格(根据保护场所保护对象类型选择适合的灭火器类型,如保护对象为档案室则可考虑选择洁净气体灭火器),本例子可选择3kg的ABC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设置2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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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请注意灭火器配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6、这是最低配置,只能多不能少,在此前提下保证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瓶,不多于5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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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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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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