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前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隐私? 近年来,电子猫眼、智能可视门铃、带有监控功能的智能门锁等走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被誉为“家庭门卫”,甚至在一些高档小区成为标配。然而,现实中由于楼栋较近、安装位置等原因,可视门铃等设备会记录储存其他业主活动情况,进而引发邻里纠纷。 案情简介 最高法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法院认定,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原告、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 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 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告、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 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提醒 居民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安装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本身无可厚非。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边界,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在现代集合住宅的居住环境中,安装该类门铃可能对相邻方个人信息、日常活动等进行记录,客观上导致对他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的侵扰。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人住宅内的信息是个人所享有的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供 稿 | 敖明超 编 辑 | 蒋南方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自家门前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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