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环保局上诉被驳回案例74个,撤销原审判决11个,环保局撤回上诉或者行政相对人撤回起诉案例12个。 01 主要证据不足 【案例】某装饰工作室诉某区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法院观点】区环保局没有进行任何技术检测,仅凭现场照片直接认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院裁判】未经技术检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02 法律适用错误 【案例】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法院观点】市环保局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第1款,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与涉案锅炉相关的生产经营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市环保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2款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法院裁判】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错误,该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 03 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某环境保护局与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命令案 【法院观点】被告对原告作出10万元罚款的处罚,是较重的处罚行为,被告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决定,但被告未履行该程序,即对原告作出了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另外,被告于2018年7月2日才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而被告却于2018年6月20日就已经对原告作出了左环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剥夺程序亦违法。因此,判决撤销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裁判】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04 处罚明显不当 【案例】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法院观点】环保局认定该公司所建设的石子、砂加工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无不当。该公司应当受到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但该公司生产所用的砂石原料原本是河道内自然产生的,洗涮砂石原料的污水无毒无害,经过沉淀后排放到河道内,不会导致河流污染。该公司所建的石子、砂加工生产线在加工生产石子、砂过程中虽然会产生灰尘和噪声,但地处山岭地带,位置偏远,人烟稀少,产生的灰尘量和噪声并不大,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轻微,对人类居住环境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为此,该公司的该违法行为时间不长,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也轻微,且在被责令改正后就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属于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环保局在对该公司的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没有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变更,罚款数额应确定为50000元为宜。 【法院裁判】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节。 05 行政不作为 【案例】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案 【法院观点】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所辖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县环保局在公益诉讼人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之前,疏于自己的监督职责,未及时发现排污行为,发现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养殖行为产生的排污、后期清理不达标,导致环境受到污染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当中,在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后,虽然采取措施,作出了责令整改决定书,但是至本案开庭前,养殖场造成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既有状态,因此,虽然县环境保护局履行了一定的行政行为,但由于其未全面、持续履行自己对环境保护的检查、管理职责,疏于对养殖场造成的周边环境的有效监控,致使污染环境的不良状态一直发生,因而,不能否定被告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监管职责的违法事实,故公益诉讼人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 【法院裁判】环保局未全面、持续履行对环境保护的检查、管理职责,致使污染环境的不良状态一直发生,确认对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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