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外嫁女申请补偿安置待遇,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不是“空挂户”。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点 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明示:不安置房登记的理由是“空挂户”不符合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规定,当事人未提供村两委出具的常住户证明,而取得该证明系否定“空挂户”的决定性标准。 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空挂户”的情形,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其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查证当事人与村外公民结婚,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户籍曾迁出,或应迁出而未迁出,亦无证据证明其曾放弃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 鉴此,行政机关将村两委出具常住户证明作为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空挂户”的决定性标准,欠缺相关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不予安置房登记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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