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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追偿权规则

 时宝官 2023-03-26 发布于河北

一,追偿权规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1)民法典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民法典1192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提供劳务者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民法典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民法典1021条规定,第三人在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民法典1204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6)民法典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人承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民法典1250条规定,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他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8)民法典1253条规定,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9)民法典1254条规定,高空坠落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侵权责任编钟追偿权规则与总则编的衔接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62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侵权责任编中1191条第一款追偿权规定,能否成为民法总则编62条第二款中的“法律规定”?

由于一般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的影响,远远小于法定代表人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1191条第一款规定,一般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都要追偿,那么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更应当被追偿。

因此,侵权责任编中1191条第一款可以参照适用作为民法典62条第二款中的“法律规定”。

三,追偿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行使追偿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1)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中,把责任的主体,由过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从而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自己责任和对医务人员的替代责任。

(2)义务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后,能否对医务人员有追偿权?

虽然医务人员属于用人单位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做了特殊的规定,所以,医疗损害责任不适用民法典1191条第一款的追偿权规定。

由于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没有规定追偿权,所以医疗机构没有权利对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民事责任追偿。

四,侵权责任的追偿权规则中的责任承担顺序

追偿权规则中追偿权人承担的责任类型不同。有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有的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有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应根据承担责任类型不同,区分责任承担顺序。

(1)规定追偿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一般由追偿权人先承担责任。可以将第三人列为当事人。

(2)规定追偿权人承担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般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有第三人无力承担或承担不足时,由补偿权人承担补偿责任。应当应当事人申请将第三人,追偿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3)规定追偿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责任,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没有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时候,才可以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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