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男方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出轨,法院为何还是判决女方败诉?

 姜威律师 2023-03-26 发布于江苏

婚内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等行为的,在离婚时,属于过错方,作为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是,要怎样证明对方有以上过错行为呢?今天姜威律师分享一个这样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

被告:叶某,女

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叶某赔偿周某婚姻家庭损害费及精神损害费80000元;二、叶某向周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04年4月,叶某与赖某某非法同居,并购买惠蓉保。周某通过叶某的兄长知晓此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毫无家庭责任感,背叛婚姻。双方于2021年3月25日协议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庭上,原告周某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叶某有“出轨”的证据

可是,法院却判决被告要给原告赔偿20000元,是什么原因呢?

法院认为:作为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

虽然周某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叶某存在“出轨”的证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表述可以认定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金额法院酌定为20000元。

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呢?

法院认为:叶某常年在外打工,周某作为照顾婚生子周浩的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理应获得一定的补偿。但请求经济补偿的期限仅限于离婚时,法律并未规定离婚后仍然具有该项权利,周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姜威律师观点:

关于损害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另一方在婚内存在家暴、出轨等过错,一方有上述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来,同时,从本案也可以看出,即使没有那么直接的“证据”,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认自己有“出轨”等行为的,属于自认,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关于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一方常年在外打工,另一方作为照顾婚生子周浩的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理应获得一定的补偿。

如果有离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姜威律师(15152007758);

需要合同模板的,可以点击下方“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