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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复效果评估质量监督检查的想法

 昵称37581541 2023-03-26 发布于江苏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技术环节多且复杂,目前我国尚未就土壤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颁布相关规范,仅部分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的权利做了相关说明。效果评估质量监管检查在实际执行层面,大部分以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代替了日常的质量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效果评估是将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唯一途径,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修复效果评估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待移出“名录”需十分慎重,务必把好最后一道关。

本文仅涉及修复效果评估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不涉及修复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质量监督,移出名录后的环境监管,亦不涉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01.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壤污染现场检查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释义:评审是技术把关,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其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不属于行政许可。评审也是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专家审查的形式一般为会议审查,包括查阅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和抽样检测。

02.
执行情况

目前国内效果评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主要以报告评审为主,其中报告评审方式也主要以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及现场踏勘),审查形式较单一。


国内部分省市积极探索效果评估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例如:

(1)广州市

2021年9月2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为提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效果评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规范实施监测质量监督工作,印发了《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试行)》,指引主要围绕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溯源性和真实性开展质量监督,设置了采样现场监督检查、密码平行样分析、平行样抽测分析、留样复测、现场采样复测、实验室监督检查等6种监督方式,对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与应用均做了详尽可行的阐述。

(2)深圳市

2022年1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颁布了《深圳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提出“项目责任主体应在土壤与地下水每批次效果评估采样前,将效果评估监测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现场进行旁站监督,必要时进行现场采样”。

(3)浙江省

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20号)。


围绕破解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履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等评审职责中,权利过于集中、廉政风险点多等问题,从分级评审、优化流程、审查量化、阳光办理四个方面优化评审制度。其中审查量化中提出调整专家定性评价的审查模式,通过修订技术审查指标、细化判定标准、增加指标赋分、划定分数线,实施统一客观的量化评分。

围绕破解土壤污染采样检测、修复施工过程、专家审查等环节的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提出建立采样全流程质控机制、建立管控修复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评审专家库管理、落实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等四方面措施。其中建立采样检测全流程质控机制明确将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质控制度全面应用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效果评估中。。。。。强化质控抽查,组织各市对采样合规性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样验证,复核实验室检测的全套原始记录,加强对采样检测质控工作的抽查,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机制


围绕破解重污染地块盲目修复开发、夯实安全利用基础、增强执法倒逼约束,重点抓好两个衔接,一是加强管控修复地块名录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衔接,二是强化土壤业务监管与执法倒逼惩戒的衔接


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出台《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4)重庆市

2021年8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2021〕102号),提出“加强从业单位和评审专家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库,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对评审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结论明显不正确而予以评审通过等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依法予以处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从业单位和评审专家的培训。


2022年5月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会议纪要中提出“由固管中心提出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地块,经土壤处复核后交监管中心实施。原则上涉及化工、制药、焦化、涉重点重金属、大型填埋场 类行业企业生产造成的污染土壤大于2000立方米的污染地块都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原则上抽检 10%~ 20% 的效果评估监测点位。效果评估监测点位总数越少的地块,抽检比例应当适当提高。抽检点位应当覆盖地块内不同污染程度的区域,污染较重的区域应当增多抽检点位。抽检可以重点监测毒性大、异味明显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特征因子以及规划用作住宅、医院、学校等一类建设用地”。同年11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优化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流程提高供地效率服务经济发展专题会议纪要》,纪要提出提高效果评估工作效率,指出“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化工、制药、炼焦、重金属、大型垃圾填埋场等污染地块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及早介入、主动服务”。

03.存在问题

首先要梳理目前我国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开展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才能针对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存在的问题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1)效果评估范围较窄


目前效果评估实际开展过程,效果评估实施单位依据HJ25.5中“6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章节,主要针对修复区域、二次污染区域进行采样布点。然而HJ25.5中亦明确指出“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指通过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对所有问题、所有不确定性给出回应,对地块风险进行兜底,形成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闭环管理。


当前形势下,效果评估的关注范围如果只关注前期调查发现的污染范围,由于土壤的不均一性、风险评估过程以及划定修复范围时的不确定性、修复过程污染空间分布变化等情况,有可能对未来地块的安全利用遗留隐患。


2023年3月24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培训”上提及目前南京市正在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补充技术要点》,也提到修复效果全场地评估,提出“在效果评估阶段,应对地块整个区域开展评估,强化土壤污染修复区、潜在二次污染区、非修复区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检测数据出现超标的,应进一步加密监测”,同时也对土壤污染修复区、潜在二次污染区、非修复区的布点精度、采样深度、检测指标做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个人觉得这些措施值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借鉴。

(2)报告支撑材料真实性难以确定


HJ25.5在“5.2资料回顾”章节提出“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地块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施工与运行过程中监测数据、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实施方案变更协议、运输与接收的协议和记录、施工管理文件等”,HJ25.5在“5.3现场踏勘”章节提出“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修复设施运行情况、修复工程施工进度、基坑清理情况、污染土暂存和外运情况、地块内临时道路使用情况、修复施工管理情况等”。目前大部分效果评估实施单位并非驻场开展工作,仅阶段性进场踏勘;后期效果评估多根据修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报告的编制,而这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此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明确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目前效果评估实施单位很少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监测记录作为报告编制的支撑材料。

(3)采样检测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甚者弄虚作假等行为


只要涉及采样检测环节几乎都会存在这个潜在的问题。部分省市对效果评估的采样检测过程做出一些要求,例如重庆市部分地方要求“效果评估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自行检测环节的检测机构原则上不能是同一个检测机构”、广州市发布了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这些措施要求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修复效果评估阶段采样检测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

(4)质量监督方式单一


如第2章节 执行情况所介绍,虽然目前国内部分省市积极探索质量监督检查模式,但总体来讲,目前国内效果评估阶段质量监督方式仍主要以报告评审为主。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为相关规范尚未完善,有方向无指南;其次是部分地区环境执法力量(队伍、人员、装备)不强。

04.

一些思路

综合国内各地对修复效果评估质量监督检查的经验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试着提出一些思路供大家批评指正:

4.1 质量监督检查对象

对开展土壤污染效果评估的地块全部纳入质量监督,其中涉及有机污染的地块、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多、公众关注度高、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的地块应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4.2 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质量监督检查范围为地块(全场地评估)及周边环境。

4.3 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性监测:现场采样环境和实验室检验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

(2)修复全过程资料复核:对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进行复核;

(3)专家审查质量监督:对专家打分合理性、技术审查准确性,以及评审报告质量等进行监督。

4.4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及程序


(1)第三方提交效果评估工作计划

在修复工程实施之前,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效果评估单位提交效果评估工作计划至质量监督性监测机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环境执法机构委托,且质量监督性监测机构与效果评估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自行检测环节的检测机构不能为同一检测机构));在效果评估阶段每轮实际监测前,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效果评估单位提交采样计划至质量监督性监测机构。


(2)开展监督性监测

效果评估阶段需要开展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甚者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重影响修复效果评估的准确性、真实性。因此建议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 公告 2022年 第17号)中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措施全面应用到修复效果评估中。


目前优先考虑对效果评估监测点位进行平行样监测,下文主要对平行样抽查监测做相关描述,其余监测质量监督可参考《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试行)》。


在效果评估单位申请报告评审之前,由质量监督性监测机构抽检一定比例的效果评估监测点位(比例可根据地块污染物类型、污染方量、修复模式、修复技术、周边敏感受体、地块未来规划等情况综合判定),对于涉及两公一住的污染地块应增多抽查点位。


若抽检结果未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不采信效果评估报告结论,不受理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责任单位增添风险管控措施或开展污染土壤补充修复。


(3)过程资料复核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向项目责任主体收集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专项方案、工程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施工总结报告、环境监理报告、效果评估方案、效果评估方案,主要通过资料围绕修复过程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溯源。修复效果报告评审之前,将市、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出具修复活动日常监管情况和是否同意开展评审的意见,作为土壤修复效果评估重要资料之一。


资料复核中,发现关键环节、二次污染防治等资料缺失、不完整等情况的,不受理效果评估申请,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责任单位补充相关证明材料或开展污染土壤补充修复。


(4)专家评审监督

对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的地块,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可采取专家评审会(建议专家组中有一名省外专家)及双盲审结合的方式开展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将评审过程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专家的意见进行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专家打分合理性、技术审查准确性,以及评审报告质量等进行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尽快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库内专家业务培训及考核。


(5)通过评审后报告抽查

对通过评审后的效果评估报告,可由组织效果评估评审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效果评估报告、修复工程实施资料等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填写意见单,并反馈给组织效果评估评审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经抽查发现报告结果存疑的地块,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采样复测。


(6)申诉及处理

相关机构及个人若对质量监督检查的过程、结果有异议,可向省生态环境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专业的、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对结果进行裁定。

4.5 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

(1)同一项目出现两次及以上效果评估结论不予采信的情况,则对效果评估单位、效果评估的检测机构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监督性监测中发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检测操作规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缺失等问题线索的,经查属于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监测黑名单。


(2)原始资料复核中,发现修复工程实施单位涉嫌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经查属于违法违规的修复过程实施单位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黑名单。


(3)对评审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结论明显不正确而予以评审通过等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需进一步学习合格后才可重新进入专家库。


(4)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在其官网予以公布,并同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予以公开。

05.

小结

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来说,以最简捷的工作流程达到最有效的监管效果是最理想的状态,因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抓主要矛盾。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只能逐渐完善,当前效果评估质量监督检查最要紧的是对开展效果评估平行样监督监测,同时根据监督结果进行倒逼惩戒。

顺便把下一次要写的“修复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文章中首要措施说一下吧(谨防下次没时间写),在修复工程项目中全方位全天候应用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同时有限度地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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