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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者日志六

 法一黄壹 2023-03-26 发布于河南

失败者日志六

第一部分:无法凝望的未来

今天是2022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日子,很多同学参加了这次的主观题考试,但我因为没有报考法考客观题的考试而无法参加本次的主观题考试。研究生考试的情况与此类似,初试过线的同学在准备或者已经通过复试考核,但我却因为没有参加初试而与复试无缘,眼看就要在毕业后成为“没有学上的”的社会青年。

其实在2022年初,疫情稍显缓和的时候,我曾计划在2022年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参加高等学校法律研究生招生考试,并先于其他同学几个月的时间开始了民法和刑法的复习。为了达到理论与实际兼顾的目的,我计划一边读成熟的学科教材、一边研读判例,并搭配以考试真题,当时我认为这样复习能够达到比单纯听法考辅导机构的课程更好的效果。时间过的很快,我一边读教材补充各方面的学科知识,一边参加检察院实习和律所实习完成各种工作,在还没有意识到的时候,法考和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报名时间就来到了。经过几个月的复习,我认为自己的状态还没有做好准备,或者说自己还没有能够将民、刑、宪等各个方面的知识透彻掌握,而且当时的社会环境是以疫情大封控为背景的,所以没有经过太多的思考,在得知司考与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毕业之后的任一年都能报考的时候,我选择了放弃掉2022年的考试机会。

放弃考试机会并不意味着学习的负担就更加轻松,也不意味着学习的成果就更加明显,其实在又重复了一边民法知识的现在,我仍旧感觉无法掌握好民法规范体系的全部,这里面有太多的细节了。除此之外,一种可以被称为“同辈压力”之类的东西扑面而来。同学之间竞争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非常明显,如果在大四毕业的时候有一两个人取得了律师资格证,那么其余人会立马感受到“拿证”的紧迫感。而现在的情况是,不是一两个,而是一大部分人要么已经取得律师资格证、要么已经获得就读研究生的资格,剩下的一小部分人所面临的是显而易见的压力——未来该怎么办?我会不会就此陷入贫困的漩涡而无法自救?

从选择的次序上看,我显然更加强调实际知识的掌握程度而把考试拿证放在了第二位。我非常重视学习的实际效果,这似乎符合一些强调“执业能力”的法律职业观点,但现在来看,这似乎体现出某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在特别强调“按部就班地建设美丽生活”的当下,这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叛逆”的想法。我热爱学习,我乐于学习一切让我感兴趣的事情,并且非常想把这些内容学好。但我的学习并没有给我带来传统观念中那些“必定会实现的东西”,没有奖学金、没有优秀称号更没有保研名额,现在甚至连一般学生的资格都要没有了。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听从了自己的想法,选择相信自己的判断,但目前来看这并没有给我带来一般意义上的“好结果”。我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会走向何方,或许这样的过程是检验我们各种社会理论假说的绝妙场景——一个人的命运会因为社会机制的设置而产生何种情况的变化?

第二部分:两个小事情

其实我本来想针对考驾照时怎么对付驾校和考场的“潜规则”来写的,但是这两天遇到的两个事情让我对“法律”和“社会”有了新的理解,所以这次就写我遇到的这两件事,等下次有时间的时候或者我在实践中操作过后再写原来计划的内容。

第一件事是这样的:我们学校里有一些共享电单车,学生们可以扫码花几块钱后骑着这些电车在校园里到处闲逛。前天我为了回宿舍也扫了一辆共享电单车,等我避过拥挤的车流把电车骑到指定的停车区域后,我熟练地停车、打开手机点击“我要还车”的按钮,然后一边想着中午吃啥一边走向宿舍。这时候,一个站在前面的人突然跟我说话了,这个人我从没见过,但是他跟我说“你车停这儿合适吗?”,我疑惑地看了看他后又看了看车,没发现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我甚至以为我听到了幻觉。然后这个男生又说话了,他继续说“你车停这儿合适吗?”。我虽然确定了他在说话,但是却不明白他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停车的地方是以往许许多多的电车都曾停留的地方,它既不在马路上,也不在草地上,我甚至记得在校园里没有共享电单车之前那是个广告栏和摆放垃圾桶的地方。于是我问“你什么意思?”,他用一个我不是很理解的短句向我作了解释,他说“你车正停在我刚停的车的后面”,还说“这里划的有停车线”。我还是不理解他到底想要表达什么,他似乎认定这个电单车只能一辆紧挨着一辆停,而且只能停在共享电单车服务商为了提示停车位置而用蓝线划定的区域内,但是实际上电动车系统内置的停车范围要广于蓝线的区域,一般情况下电单车可以在那个区域停三到四排。而我之所以不紧挨着另一辆电单车停,是因为这个男生刚好站在电单车的旁边,所以我在侧后方就直接停了下来。当然,这些理解是后来的,当时我并未完全搞懂他想要干什么?所以我继续问“你什么意思?”。由于他提示了停车位置的事情,我还将他的身份与平时在这里帮着摆放车辆位置的管理员联系了起来,我问“你是管这个的吗?”他给了一个完全让我摸不着头脑的回答,他说“我是本校学生”,说“你要是本校学生的话就把车摆好,当然你也可以不听我说的”。我不理解他为什么要说这么一通话,完全被他给搞迷糊了,而且这样的表达方式让我感觉有些不适,所以我就一言不发地走开了。

第二件事与第一件事有些相似,但却更加丰富,更加有趣。事情是这样的:这几天我在驾校练车,因为这是个不太合规的驾校,它一边不断拉客,一边又不能增添练习车辆,所以就造成了人多车少的状况,常常是七八人,甚至是十几人轮着使用一辆车进行练习。那天我去练车的时候,就遇到了人多车少的情况,十五六个人分别使用三辆车,其中有一辆车用来练习坡道定点停车。此外这十几个人之中有七八个是来自一个学校的,今天这个事情与他们有关。在一般的科目二考试中,五个项目是在一条环形道路上连续完成的,比如坡道定点完成后就直接开始进行直角拐弯、然后就直接进行弯道行驶。在训练中,教练喜欢一次只教一个项目,比如只教一个坡道定点停车,但是因为训练场是把所有的项目场地都设置好的,所以其实可以连着练习几个项目。在坡道定点停车的项目中,我排在几个人的后面,由于在弯道项目中人数排的比较多,而坡道项目之后就有一块地方能够练习弯道。根据前面几次练习的经验,在轮到我的时候,我自然而然地想着借助一下场地的优势顺带做一下弯道的练习。在进行练习的时候我并没有想到排在后面的女生会对这个事情产生意见,因为在前几次由另几拨人进行练习的时候,也会出现将几个项目连在一起进行练习的学员,当时并没有人有意见,而且还会出现相互模仿的情况。但是这次不一样,几名女生显然觉得我这样的行为“破坏了规矩”——只是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她们出面“提醒”了我,说“这里不能练其他项目”,当时我心头一紧,突然发现忘记考虑后面排队的人了,但并没有把这当成一件大事。等我下车后,我发现几位女生的态度有些不友善了。但我仍旧没有把这件事重视起来,我既没有解释,也不做反驳,我虽然很担心别人对我有意见,但对初次见面的人实在没有什么解释的空间,我选择了离开,并且我仍旧不认为这是什么大事。我去到另一个场地,开始排另外一个练习车,等排到我的时候,另一个并未出现在坡道场地的男生用手肘拦住了我,他说“你坏了规矩,你不要练了”,这时我才发现,原来关于我的“负面新闻”已经传到这里,并且促使这位男生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代表规矩,剥夺我练习另一个项目的权利”。这个男生在未完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这一在他看来颇为正义的选择,与故事一中的男生有些相似。

从故事的内容来看,这两件事情似乎毫不相关,即使有关联的地方,也只能是“我吃瘪”这一点了。但仔细分析,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我们实际上能够发现很多有趣的地方。

例如两个男生都在实施他们眼中的“正义”或“规矩”。第一个故事中的男生试图用“荣誉感”来让我按照他的意愿将车停在他觉得合适的地方。从我的角度来看,他的理由是牵强的,甚至是毫无道理的。他的方法是粗劣的,甚至引起了我的一丝反感。第二个故事中的男生则更为直接,他要剥夺我继续进行另一训练项目的权利,以表示对我的惩罚。两个人的判断所依据的不单纯是客观事实,而是自己的感觉或者“自认为应当如何”的内容。在这两件事情中,两个男生的正义观和相应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各自的主观判断,一人有一人的对错,两人有两人的对错,一百个人就可能有一百个对错,这样我们就能够意识到面对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内容确定而又公开的规矩——即法律是非常具有存在价值的。即使法律的含义不能被完全确定,但是只要法律足够完善就能够成功地将绝大多数的争议框定在法律条文的表达所能覆盖的范围之内。法律的另一重优势还在于,立法者并不是站在个人利益或者某一方利益的立场上进行立法的,无论私法还是公法,立法者的立场和目的必然是从国家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或者一个个抽象个人的具体利益出发的,经验丰富的立法者或者具备足够代表性的立法者群体显然要比某一个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个人要具备更多优势。立法制度既是对人类理性的肯定,又是建立在对人类理性缺陷的清醒认知之上的。

从两位男生的判断中,我们还能够发现人类进行判断时的一个特点——总是从自己出发,而且总是侧向于肯定自己的正当性。他们两个是这样,我想我自己也会是这样。不仅是男生会这样,女生似乎也会是这样——因为第二个故事中男生的不满显然是女生传递给他的。当然,从自己出发并不一定要与自私这一具有贬义的人格品质绑定在一起,但是这一特点无疑会为人谋求自己的利益提供动力。这一特点出现在掌权者的身上时,尤其具有危险性。第一个故事中的男生没有支持其主张的力量,所以他会说“你可以不听我的”,但第二个故事中的男生与其他七八名学员实际上是一个学校的,他因为有一个群体可以依靠而选择直接采取行动,来实现自己认为的正义。当我们把这七八人的小群体放大,我们将会发现这其实是社会上许多暴力机构的雏形,这名男生所拥有的排除我的参与的底气正是各种暴力或权力的雏形。当暴力的掌控者受到自利动机的驱动时,受到损害的可能是某一些人,但实际破坏的却是社会整体公平所依赖的制度本身。

第二件故事中男生所称的“规矩”也有一些讨论的趣味。这个规矩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我并不清楚,在我进行练习的时候并没有人清晰而又明确地告知我。训练活动的实际掌控者——教练并没有对训练场地的分配进行清晰的说明和指示。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有资格的个体进行过“制定规则”的活动。那么这项所谓的“规矩”只可能来自两个方面,要么是人人皆有的道德或社会共识,因此不需要再加以明确,要么就是除我之外的其余人(特别是这些来自相同学校,彼此间较为熟络的人)在实际的练习过程中心领神会地达成了一致意见。无论如何,这种非正式的规则来源都摆脱不了内容模糊和需要不断解释的命运。如果再进一步的话,其实能够发现,这种“规矩”可能也是“潜规则”的来源。

不熟悉法学的人可能认为法学只研究法律问题,其实并非完全如此,法学的讨论范围一方面的确围绕着法律规则展开,另一方面也因为各种学科知识的交叉运用而能够扩展到社会中的很多情形之中。社会中的“制度”也可以成为法学理论的讨论对象。

其实这两个故事中应该还有内容可挖,但是先到此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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