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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双向衔接

 大曲好喝 2023-03-27 发布于湖北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两种情况

类型

移送情况

主要存在问题

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规定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1.行政机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情况;

移送程序在实践中被空置的情况较为严重

2.对于证据的转换与认定存在分歧

3.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是否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实践中做法不统一

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刑事司法机关经过侦查、审查或审判,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理论上关注较少,由于立法不足,实践中各机关具体操作程序严重不统一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衔接领域需要关注的问题

案件移送的条件;案件移送与处理的程序;证据的认定与转换;案件移送的监督。

一、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一)重要规定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2016)
)实践现状
1.移送情况
第一,行政机关将行政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行政机关认为某一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有关材料,但同级公安机关往往会以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由,不予接收;
第三,行政机关成功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这种情况凤毛麟角。
2.移送程序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3)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4)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3.移送现状
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实践中的确存在行政机关有案不移的情况,但同时也有公安机关不愿意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情况。就移送程序而言,虽然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相应规定,但这些程序在实践中被空置的情况较为严重。
)证据衔接
1.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关于证据的认识分歧
行政机关在调查行政违法行为时一般仅取证证明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时必须取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受到“犯罪四要件”理论影响的结果。
2.证据的转换与认定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以及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对行政处罚特有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以及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形成的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一般不予采纳。
3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63条规定增加了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但同时也增加了“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这一条件,是否采纳这些证据,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
4行政执法程序文书
诸多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文书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也存在分歧。
)案件移送后,行政机关是否中止行政处罚程序
1.相关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这似乎意味着对于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可以继续进行行政处罚的。
2.实践做法
第一,虽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但仍然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在证券执法领域,存在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之后,证券监管部门仍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二,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而刑事诉讼程序还没有作出最后的结论之前,行政机关暂不予处罚,但这种情况下又不能结案,行政机关非常为难。
3.诉讼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第14号案例)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能否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
该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第14号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判决思路分析,法院采取的并不是“完全中止”,而是“有限中止”。
第14号案例裁判要旨的第二点指出:“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在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仍然可以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一)移送的情形
1.三种情形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移送。
2.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司法机关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认为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二种情况,行政机关认为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将案件移回行政机关。
3.移送程序
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法律没有任何规定。
(二)证据的移送
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直接使用,主要原因有三点:
1.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高。
2.司法机关获得证据的能力比行政机关强,手段更为先进,并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特别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3.无论刑事司法活动还是行政执法活动都属于广义上的执法范畴,客观上都会耗费执法资源,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

来源:资法微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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