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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时宝官 2023-03-27 发布于河北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规则

1,民法典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控制与所有相分离的责任规则。

只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基础可以进行分层次理解。

一是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二是谁控制者机动车并可能造成危险,谁享受机动车的便利以及谁更有能力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

3,当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同一人时,理所当然由所有者承担责任。

4,当所有者与占有者(使用者)分离之后,由占有者(使用者)承担责任为原则。若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则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使用的情形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借用或者租赁的场合,这时所有人,管理人对于车辆本身的性能以及车辆使用人的资质状态应当有所预见,并应当对有关损害发生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否则就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具体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未经许可的情形

在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原则上不以针对开车人本身的资质状态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

此时的过错认定主要考虑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以及机动车钥匙的妥善保管。

三,擅自驾驶用人单位的车辆发生损害的处理。

1,对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应适当做从宽的理解。

通常采取类似外观主义的做法来认定是否执行工作单位的任务,只有执行工作任务,而驾驶车辆的外观虽然实际上没有经过授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使用民法典1191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

2,完全没有经过单位许可,擅自驾驶单位车辆余执行工作任务,没有任何关联,当适用民法典1212条规定,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1,占有改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民法典1210条。

因为此时占有与所有处于分离状态,典型的例如卖出租回,卖出借回。此时应适用民法典1209条。

2,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机动车正在由第三人驾驶时,出卖人与买受人达成合意转移所有权,并通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此时其仍然现实占有这辆车,第三人就应当承担车辆使用人的责任,即还是要使用民法典1209条的规定。

3,在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情况下,关于合同责任适用,合同编的规则。涉及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则应根据民法典1209条的规定,此时出卖人有必要对于买受人的购车资格进行审查,否则就有过错。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

1,《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2,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时,才适用《民法典》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适用,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故意的理解需要做严格的界定。以参照刑法的规则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通常包括自杀和碰瓷。

同时应当排除单纯的闯红灯及其他仅是行为上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即不能将故意闯红灯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该条规定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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