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务 风 控 管 理 手 册
中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建 设 公 司中 天 华 南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二 〇 一 八 年 七 月 十 日
前 言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 提 高 劳 务 管 理 水 平 , 完 善 劳 务 用 工 手 续 ,防 范 劳 动 用 工 法 律 风 险 , 确 保 企 业 与 劳 务 队 伍 及 农 民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障 , 风 险 管 理 部 组 织 编 写 了 《 劳 务 风 控 管 理 手 册 》 。该 手 册 以 落 实 劳 务 实 名 制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规 定 为 本 , 对 劳 务 队 伍 的选 择 使 用 、 进 出 场 实 名 制 考 勤 过 程 管 理 、 工 人 工 资 发 放 等 各 方 面 都 做 了 规 定 , 对最 核 心 的 劳 务 政 策 、 公 司 制 度 、 管 理 要 点 做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 要 求 使 用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班 组 承 包 协 议 范 本 , 重 视 过 程 资 料 收 集 、 整 理 归 档 , 依 法 依 规 妥 善 处 理 各 类劳 务 纠 纷 。 该 手 册 立 足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望 各 单 位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和 贯 彻 落 实 。本 手 册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风 险 管 理 部
目 录第 一 章 劳 务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1一 、 劳 务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1二 、 劳 务 管 理 员 岗 位 要 求 .................................................................................................1三 、 劳 务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1第 二 章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选 择 ......................................................................................................1第 三 章 劳 务 分 包 管 理 ..............................................................................................................2一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2二 、 班 组 承 包 协 议 管 理 .....................................................................................................2
三 、 工 程 量 、 价 审 核 .........................................................................................................3第 四 章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3一 、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系 统 要 求 .........................................................................................3二 、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流 程 .................................................................................................3三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3四 、 工 人 进 场 管 理 .............................................................................................................3五 、 工 人 考 勤 管 理 .............................................................................................................4六 、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4七 、 工 人 、 班 组 退 场 管 理 .................................................................................................4第 五 章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4
一 、 合 同 约 定 .....................................................................................................................4二 、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设 立 .....................................................................................................5三 、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使 用 .....................................................................................................5第 六 章 劳 务 管 理 检 查 ..............................................................................................................5一 、 检 查 频 次 要 求 .............................................................................................................5二 、 检 查 内 容 要 求 .............................................................................................................6三 、 劳 务 管 理 检 查 表 .........................................................................................................6第 七 章 劳 务 纠 纷 处 理 ............................................................................................................10
一 、 纠 纷 预 防 ...................................................................................................................10二 、 纠 纷 处 理 原 则 ...........................................................................................................10三 、 工 伤 纠 纷 处 理 注 意 事 项 及 风 险 提 示 .......................................................................10四 、 劳 资 纠 纷 协 商 调 解 流 程 ...........................................................................................11五 、 工 伤 纠 纷 处 理 流 程 ...................................................................................................12第 八 章 劳 务 资 料 管 理 ............................................................................................................13一 、 项 目 部 劳 务 资 料 管 理 要 求 .......................................................................................13二 、 项 目 部 劳 务 资 料 目 录 ...............................................................................................13第 九 章 工 伤 保 险 ....................................................................................................................14一 、 工 伤 保 险 投 保 必 要 性 ...............................................................................................14
二 、 工 伤 保 险 取 费 标 准 ...................................................................................................14三 、 工 伤 保 险 办 理 流 程 ...................................................................................................14四 、 工 伤 保 险 理 赔 ...........................................................................................................16第 十 章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20一 、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投 保 必 要 性 ...............................................................................20二 、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理 赔 指 引 ...................................................................................20三 、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办 理 ...........................................................................................21第 十 一 章 附 录 ........................................................................................................................21一 、 法 律 法 规 摘 要 ...........................................................................................................211、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 ( 国 办 发 〔 2016〕
1 号 ) .........................................................................................................................212、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用 工 实 名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粤 建 规 范 〔 2018〕 1 号 ) .............................................223、 《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海 南 省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实施 意 见 及 配 套 性 文 件 的 通 知 》 ( 琼 府 办 〔 2016〕 238 号 ) .................................22二 、 班 组 承 包 协 议 书 ( 一 般 通 用 类 ) 范 本 ...................................................................23三 、 管 理 表 单 ...................................................................................................................31
表 1: ZTSW-3.1-2 分 包 合 同 交 底 卡 ........................................................................31表 2: ZTSW-3.5-3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台 帐 ....................................................................32表 3: 班 组 产 值 核 算 单 .............................................................................................33表 4: ZTSW-3.5-9 分 包 结 算 台 帐 ............................................................................34表 5: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务 工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35表 6: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务 工 人 员 考 勤 表 .....................................................................36表 7: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务 工 人 员 工 资 表 .....................................................................37表 8: 工 人 退 场 工 资 结 算 单 .....................................................................................38表 9: 班 组 结 算 单 .....................................................................................................39表 10: 工 程 款 结 清 证 明 书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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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劳 务 管 理 组 织 架 构一 、 劳 务 管 理 组 织 架 构1、 区 域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劳 务 风 控 管 理 , 包 括 劳 务 实 名 制 、 工 资 分 账 管 理 检 查 、 劳 务 管 理 标准 化 中 规 定 的 进 出 场 登 记 、 班 组 结 算 、 工 资 支 付 管 理 、 劳 资 纠 纷 处 置 , 以 提 前 预 控 劳 务风 险 。2、 分 ( 子 ) 公 司明 确 劳 务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 配 备 劳 务 专 管 员 。3、 项 目 部项 目 经 理 是 项 目 劳 务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项 目 部 配 备 专 职 劳 务 管 理 员 。
二 、 劳 务 管 理 员 岗 位 要 求熟 悉 国 家 劳 动 法 规 , 责 任 心 强 、 有 一 定 预 算 知 识 、 培 训 合 格 、 持 证 上 岗 , 切 实 履 行劳 务 管 理 的 职 责 。 人 员 一 旦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 并 上 报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备 案 。三 、 劳 务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1、 负 责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资 格 核 验 , 参 与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考 核 评 价 , 及 时 反 馈 劳 务 分 包队 伍 有 关 信 息 ;2、 负 责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3、 参 与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评 审 与 交 底 ;4、 参 与 劳 务 分 包 进 度 款 及 结 算 的 审 核 与 支 付 ;
5、 负 责 劳 务 数 据 的 统 计 与 上 报 ;6、 负 责 劳 务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 整 理 和 归 档 ;7、 参 与 项 目 工 伤 和 劳 务 纠 纷 的 协 调 与 处 理 ;8、 每 月 对 本 项 目 现 场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一 次 自 查 , 并 作 记 录 。第 二 章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选 择一 、 项 目 部 优 先 从 公 司 即 时 更 新 的 《 合 格 分 供 方 名 录 》 中 选 择 劳 务 公 司 或 班 组 。二 、 禁 止 使 用 《 不 合 格 分 供 方 黑 名 单 》 中 的 劳 务 公 司 或 班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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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 选 择 《 合 格 分 供 方 名 录 》 以 外 的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 需 说 明 原 因 , 并做 好 以 下 几 项 工 作 :1、 对 队 伍 实 体 真 实 存 在 的 考 察 ;2、 对 队 伍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工 种 、 人 数 能 力 的 考 察 ;3、 对 队 伍 具 备 的 综 合 管 理 能 力 和 综 合 施 工 能 力 的 考 察 ;4、 对 以 往 业 绩 和 信 誉 的 考 察 。第 三 章 劳 务 分 包 管 理一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管 理1、 合 同 起 草 : 项 目 部 根 据 公 司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范 本 》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拟 定 。2、 合 同 审 批 : 项 目 部 发 起 , 风 险 管 理 部 、 财 务 部 门 对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评 估 审 查 , 最终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 合 同 评 审 流 程 原 则 上 3天 内 评 审 完 成 。3、 合 同 交 底 : 合 同 签 订 后 , 项 目 部 商 务 经 理 在 7 天 内 组 织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和 劳 务 班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合 同 交 底 , 劳 务 管 理 员 编 制 “ ZTSW-3.1-2分 包 合 同 交 底 卡 ” ( 见附 表 1) ,说 明 项 目 分 包 工 程 概 况 、 承 保 范 围 、 质 量 、 工 期 、 安 全 文 明 要 求 等 内 容 , 。4、 合 同 台 帐 : 合 同 签 订 后 , 劳 务 管 理 员 及 时 建 立 “ ZTSW-3.5-3分 包 合 同 管 理 台 帐 ”( 见 附 表 2) ,记 录 项 目 与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之 间 的 合 同 额 ,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的 工 程 结 算 、 价款 支 付 、 保 证 金 条 款 等 重 要 事 项 。5、 合 同 归 档 : 合 同 签 字 盖 章 生 效 后 , 原 件 需 留 存 项 目 部 、 公 司 各 一 份 , 用 于 报 建
备 案 的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须 附 合 同 仅 用 于 备 案 的 补 充 协 议 。二 、 班 组 承 包 协 议 管 理如 项 目 部 与 班 组 直 接 结 算 的 , 应 在 班 组 进 场 前 签 订 《 班 组 承 包 协 议 》 , 要 求 如 下 :1、 项 目 部 根 据 公 司 范 本 拟 定 《 班 组 承 包 协 议 书 》 ( 见 附 录 二 ) ;2、 发 包 方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 承 包 方 为 班 组 长 , 双 方 签 字 且 班 组 长 需 按 手 印 并 提 供 身份 证 复 印 件 ;3、 如 出 现 被 委 托 情 况 , 必 须 将 委 托 事 项 及 权 限 注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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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协 议 签 订 后 一 个 月 内 将 复 印 件 报 备 风 险 管 理 部 , 作 为 付 款 的 依 据 , 否 则 将 停 止向 班 组 支 付 工 程 款 。三 、 工 程 量 、 价 审 核1、 项 目 部 督 促 劳 务 单 位 ( 班 组 ) 定 期 ( 按 月 、 季 度 、 节 点 ) 上 报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班 组 长 签 名 确 认 。2、 项 目 部 专 业 人 员 对 进 度 、 质 量 等 级 、 安 全 文 明 执 行 情 况 、 奖 罚 及 点 工 进 行 审 核 ,同 时 根 据 实 体 成 绩 核 实 单 价 及 产 值 完 成 情 况 , 应 付 金 额 按 实 际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双 方 在 《 班组 产 值 核 算 单 》 ( 见 附 表 3) 签 字 确 认 。3、 归 档 管 理 : 结 算 完 成 后 项 目 部 及 时 建 立 “ ZTSW-3.5-9分 包 结 算 台 帐 ” (见 附 表 4) 。第 四 章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一 、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系 统 要 求1、 项 目 总 平 布 置 设 计 时 , 须 将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硬 件 设 备 场 地 进 行 提 前 规 划 。2、 项 目 开 工 后 一 个 月 内 , 实 名 制 管 理 软 硬 件 设 备 安 装 到 位 , 要 求 使 用 以 智 能 卡 以及 指 纹 或 虹 膜 等 为 信 息 介 质 的 考 勤 系 统 进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 自 动 建 立 工 人 考 勤 数 据 库 。3、 按 照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及 时 对 接 各 级 政 府 实 名 制 管 理 系 统 , 将 信息 提 供 给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权 限 使 用 。二 、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流 程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入 场 登 记 →出 工 考 勤 →工 资 支 付 →退 场 登 记三 、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项 目 劳 务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依 法 与 劳 务 分 包 公 司 签 订 《 劳 动 合 同 》 , 由 分 包 负 责人 签 字 按 手 印 留 档 , 并 办 理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工 人 不 得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四 、 工 人 进 场 管 理工 人 进 场 第 一 时 间 进 行 身 份 信 息 采 集 , 包 括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住 址 、 民 族 、身 份 证 号 码 、 电 子 照 片 、 联 系 电 话 等 。 办 理 门 禁 卡 , 登 记 实 名 卡 号 或 者 有 脸 、 虹 膜 、 指纹 等 实 名 注 册 号 。 项 目 劳 务 管 理 员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 见 附 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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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工 人 考 勤 管 理1、 工 人 出 入 施 工 区 域 必 须 刷 卡 或 实 名 注 册 识 别 方 式 进 行 考 勤 。 门 卫 室 配 合 劳 务 管理 员 严 格 进 场 管 理 , 严 禁 出 现 漏 刷 、 代 刷 现 象 。2、 加 强 对 工 人 的 培 训 交 底 工 作 , 将 每 日 门 禁 考 勤 与 工 资 发 放 及 纠 纷 处 置 挂 钩 等 事项 交 底 到 个 人 。3、 项 目 劳 务 管 理 员 每 月 将 系 统 内 的 考 勤 记 录 导 出 , 编 制 《 考 勤 表 》 ( 见 附 表 6) ,由 班 组 人 员 进 行 签 名 确 认 。六 、 工 人 工 资 支 付1、 工 资 表 编 制 : 根 据 出 勤 及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情 况 , 由 作 业 班 组 长 负 责 编 制 《 工 资 表 》
( 见 附 表 7) , 报 劳 务 管 理 员 审 核 , 经 班 组 长 及 作 业 工 人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上 报 项 目 财 务 ,由 项 目 财 务 发 起 资 金 审 批 流 程 。2、 资 金 支 付 审 批 流 程 : 项 目 财 务 人 员 发 起 →项 目 经 理 →风 险 管 理 部 →财 务 部 →总经 理 。3、 资 金 支 付 : 资 金 支 付 由 区 域 财 务 统 一 操 作 , 将 资 金 付 至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 委 托 银行 从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直 接 将 工 资 划 入 作 业 工 人 的 工 资 卡 。4、 工 资 支 付 信 息 公 示 : 每 月 10日 前 将 上 月 工 人 考 勤 与 工 资 支 付 信 息 在 施 工 现 场 公示 栏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天 。七 、 工 人 、 班 组 退 场 管 理
1、 工 人 因 各 种 原 因 提 前 退 场 时 , 须 到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处 办 理 退 场 手 续 ( 见 附 表8《 工 人 退 场 工 资 结 算 单 》 ) , 结 清 应 得 工 资 。 临 时 结 清 所 需 款 项 由 项 目 部 或 劳 务 分 包方 按 事 前 约 定 承 担 , 在 当 月 劳 务 进 度 款 ( 含 人 工 费 ) 支 付 时 进 行 扣 除 。2、 劳 务 分 包 方 ( 班 组 ) 退 场 时 应 与 项 目 部 办 理 书 面 结 算 ( 见 附 表 9《 班 组 结 算 单 》 ) ,工 程 款 项 付 清 时 办 理 结 清 手 续 ( 见 附 表 10《 工 程 款 结 清 证 明 书 》 ) 。第 五 章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一 、 合 同 约 定1、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时 , 应 当 对 “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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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进 度 款 中 的 工 人 工 资 款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等 作 出 明 确 约 定 ,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足 额将 工 人 工 资 拨 付 到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2、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的 , 应 当 与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 明 确工 人 工 资 比 例 , 并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约 定 ,将 工 人 工 资 通 过 工 人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划 转 至 分 包 单位 工 人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由 分 包 单 位 支 付 给 对 应 的 工 人 。二 、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设 立1、 项 目 开 工 前 ,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 并 在 用 工之 日 起 15日 内 为 每 个 工 人 办 理 工 资 个 人 账 户 。 专 户 和 个 人 卡 的 开 户 行 宜 选 择 同 一 家 商业 银 行 。
2、 应 当 选 择 建 设 项 目 相 对 应 的 建 设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名 录 中 的 商 业 银 行 办 理 工 人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开 户 手 续 , 双 方 签 订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协 议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时 提 交 备 案 的 施 工 合 同 作 为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依 据 。3、 分 账 管 理 各 流 程 和 环 节 具 体 要 求 , 以 商 业 银 行 公 开 的 办 事 指 引 为 准 ; 商 业 银 行提 供 的 优 质 和 特 色 服 务 , 以 施 工 企 业 与 商 业 银 行 工 人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为 准 。三 、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使 用1、 工 资 专 户 内 的 资 金 除 发 放 工 人 工 资 外 ,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 不 得 开 通 网 上 银 行等 电 子 支 付 渠 道 , 不 得 提 取 现 金 。2、 项 目 部 应 每 月 通 过 工 资 专 户 , 将 工 人 工 资 直 接 支 付 到 工 人 的 工 资 个 人 账 户 , 并
按 月 将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明 细 表 报 公 司 财 务 备 案 , 支 付 后 到 银 行 导 出 并 打 印 付 款 记 录 进 行 留存 。 第 六 章 劳 务 管 理 检 查一 、 检 查 频 次 要 求项 目 部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检 查 ; 区 域 ( 子 ) 公 司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劳 务管 理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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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检 查 内 容 要 求1、 项 目 部 日 常 劳 务 管 理 开 展 是 否 按 照 集 团 与 区 域 管 理 要 求 , 管 理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齐全 ; 2、 劳 务 资 料 是 否 分 类 管 理 , 确 保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 及 时 性 、 规 范 性 ;3、 对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评 价 和 反 馈 ,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部 应 限 期 进 行 整 改 , 逾 期 不 改 的 予以 处 罚 。三 、 劳 务 管 理 检 查 表表 1: 劳 务 实 名 制 及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管 理 自 查 情 况 登 记 表项 目 : 填 表 日 期 :
序 号 自 查 项 目 自 查 内 容 自 查 情 况1 是 否 按 照规 定 进 行劳 务 工 人
实 名 制 管理 是 否 使 用 施 工 现 场 门 禁 设 备 、 识 别 设 备 进 行 实 名 制 信 息 采集 ; □ 是□ 否2 设 备 是 否 与 政 府 “ 建 筑 业 实 名 制 与 分 账 制 管 理 平 台 ” 对 接 ; □ 是□ 否3 是 否 采 用 人 脸 、 虹 膜 等 成 熟 、 高 效 、 便 捷 的 识 别 设 备 ; □ 是□ 否4 是 否 依 法 与 招 用 的 劳 务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严 格 履 行 , 先 签订 劳 动 合 同 后 进 场 施 工 ; □ 是□ 否5 是 否 建 立 名 册 并 办 理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 □ 是□ 否6 是 否 在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 配 备 实 名 制 管 理 使 用 所 需 的 软 硬件 ; □ 是□ 否7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人 员 登 记 、 考 勤 、 工 资 发 放 等 劳 务 用 工 管 理相 关 制 度 ; □ 是□ 否8 是 否 配 备 劳 资 管 理 员 , 对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 并 监 督 分 包 单 位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工 作 ; □ 是□ 否9 实 名 制 采 集 信 息 是 否 完 整 , 包 括 人 员 信 息 、 身 份 证 、 专 业技 术 资 格 证 书 、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 安 全 培 训 证 书 、 注 册 证 书 、工 种 、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 个 人 证 件 照 ( 近 照 ) 、 签 名 、 联系 电 话 ) ;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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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劳 务 工 人 的 教 育 培 训 是 否 已 纳 入 实 名 制 管 理 系 统 ; □ 是□ 否11 是 否 聘 用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且 未 通 过 实 名 制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采 集的 劳 务 工 人 ; □ 是□ 否16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进 行工 人 工 资分 账 管 理 将 建 设 项 目 分 包 给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 是 否 在 双 方 签 订 的 合同 或 协 议 中 , 对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设 立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拨 付 工 资 款 项 方 式 以 及 建 立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台 账 等 事 项 作 出明 确 约 定 ; □ 是□ 否17 是 否 按 照 约 定 或 规 定 的 比 例 拨 付 工 人 工 资 到 其 他 施 工 单 位设 立 的 “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 ; □ 是□ 否18 是 否 与 招 用 的 劳 务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工资 计 算 方 式 和 工 资 支 付 日 期 并 严 格 履 行 ; □ 是□ 否19 是 否 在 建 设 项 目 动 工 之 前 , 在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商 业 银 行 设立 “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 ; □ 是□ 否20 是 否 按 照 “ 及 时 支 付 、 按 时 结 算 ” 的 原 则 , 依 据 考 勤 记 录 ,通 过 银 行 “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 将 工 人 工 资 直 接 支 付到 工 人 的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 □ 是□ 否21 是 否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银 行 明 细 表 ; □ 是□ 否22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内 资 金 少 于 应 发 工 人 工 资 总 额 的 , 是 否按 时 补 足 ; □ 是□ 否注 : 1、 企 业 针 对 问 题 自 查 后 , 符 合 要 求 的 在 “ □ 是 ” 中 划 “ √ ” , 不 符 合 的 在 “ □ 否 ”
中 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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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项 目 部 自 查 情 况 及 整 改 措 施 表项 目 ( 盖 章 ) : 填 报 日 期 :序 号 存 在 问 题 整 改 措 施 责 任 单 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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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劳 务 管 理 检 查 表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经 理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人 :检 查 内 容 分 值 扣 分 得 分1 项 目 部 是 否 签 订 《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2 项 目 部 是 否 已 上 交 工 人 工 伤 保 险 ;3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是 否 持 证 上 岗 ;4 项 目 部 是 否 已 上 交 工 人 工 资 保 证 金 ;
5 项 目 部 是 否 已 开 设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6 劳 务 公 司 是 否 出 具 了 工 人 工 资 代 付 委 托 书 ;7 项 目 部 是 否 安 装 广 联 达 或 者 好 工 易 劳 务 实 名 管 理 系 统 ;8 广 联 达 或 者 好 工 易 劳 务 实 名 管 理 系 统 是 否 正 常 运 转 ; ( 登入 系 统 观 看 近 期 进 出 场 记 录 ) ;9 人 员 登 记 表 是 否 每 月 更 新 , 班 组 长 是 否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10 工 人 是 否 都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填 写 是 否 正 确 ; ( 人员 登 记 表 中 随 机 选 取 10人 进 行 核 对 )11 当 月 人 员 登 记 表 、 考 勤 表 和 工 资 表 上 人 员 是 否 一 致 ;
12 考 勤 表 和 工 资 表 是 否 有 班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13 考 勤 表 和 工 资 表 是 否 进 行 公 示 , 是 否 留 存 影 像 资 料 ; ( 查看 公 示 牌 及 影 像 资 料 )14 是 否 每 月 进 行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支 付 ; ( 查 看 银 行 流 水 记 录 )15 工 资 表 是 否 与 银 行 流 水 支 付 记 录 一 致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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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劳 务 纠 纷 处 理一 、 纠 纷 预 防1、 项 目 部 应 建 立 劳 务 纠 纷 处 理 小 组 , 由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部 劳 务 专 管 员 、 商 务 经 理 、执 行 经 理 、 财 务 人 员 、 工 资 专 管 员 等 人 员 组 成 , 及 时 掌 握 项 目 部 劳 动 关 系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积 极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 将 劳 资 矛 盾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 做 到 “ 早 了 解 、 早 知 道 、 早 应 对 ” 。2、 项 目 部 在 施 工 现 场 醒 目 位 置 设 立 农 民 工 维 权 告 示 牌 , 公 布 相 关 劳 务 纠 纷 维 权 举报 投 诉 电 话 , 明 确 受 理 人 员 , 及 时 处 理 本 项 目 部 的 各 类 投 诉 , 确 保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畅 通 。二 、 纠 纷 处 理 原 则1、 依 法 处 理 原 则 。
2、 及 时 、 快 速 处 理 原 则 。3、 着 重 协 商 与 调 解 原 则 。三 、 工 伤 纠 纷 处 理 注 意 事 项 及 风 险 提 示1、 注 意 事 项( 1) 及 时 上 报 风 险 管 理 部 , 获 知 事 故 法 律 定 性 和 赔 偿 额 评 估 ;( 2) 顾 及 家 属 情 绪 , 不 参 与 家 属 内 部 分 配 , 同 时 表 现 出 “ 依 法 负 责 ( 但 不 意 味 着无 限 赔 偿 ) 、 积 极 处 理 ” 的 态 度 ;( 3) 劳 动 合 同 建 议 注 明 : 乙 方 受 工 伤 后 应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结 束 前 返 岗 上 班 , 否 则 视为 旷 工 ; 旷 工 三 天 以 上 视 为 自 动 离 职 , 乙 方 同 意 按 此 自 行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
( 4) 分 期 支 付 , 且 付 款 节 点 与 保 险 理 赔 手 续 一 致 。2、 风 险 提 示若 涉 诉 , 一 次 性 赔 偿 协 议 可 能 被 认 定 无 效 的 情 形 :( 1) 签 订 时 间 早 于 评 残 报 告 出 具 之 日 , 理 由 是 伤 者 在 未 知 伤 残 等 级 情 形 下 签 订 赔偿 协 议 , 无 法 获 知 相 应 赔 偿 权 利 ;( 2) 约 定 赔 偿 额 低 于 法 定 赔 偿 额 的 70%, 理 由 是 显 失 公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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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劳 资 纠 纷 协 商 调 解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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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工 伤 纠 纷 处 理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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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劳 务 资 料 管 理一 、 项 目 部 劳 务 资 料 管 理 要 求1、 项 目 部 劳 务 管 理 员 负 责 管 理 劳 务 资 料 , 按 公 司 相 关 要 求 对 劳 务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整 理 和 日 常 管 理 。2、 劳 务 资 料 办 理 、 收 集 应 与 工 程 进 度 同 步 , 建 立 相 应 资 料 目 录 , 保 证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与 完 整 。3、 人 员 登 记 表 每 月 据 实 更 新 , 班 组 长 签 字 确 认 。4、 人 员 登 记 表 、 考 勤 表 、 工 资 表 上 显 示 人 员 应 一 致 , 考 勤 表 和 工 资 表 公 示 后 留 存影 像 资 料 。
5、 工 资 表 和 银 行 流 水 记 录 应 保 持 一 致 。二 、 项 目 部 劳 务 资 料 目 录1、 劳 务 资 料 以 《 开 工 前 资 料 》 、 《 过 程 资 料 》 档 案 分 盒 装 好 , 过 程 资 料 以 班 组 为单 位 进 行 归 集 。2、 劳 务 资 料 目 录 内 容档 案 盒 目 录 内 容 要 求
一 、 开 工 前 资 料 1、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 前 几 页 ) 复 印 件2、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复 印 件3、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复 印 件4、 总 包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5、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6、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7、 劳 务 管 理 员 岗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任 命 书 任 命 书 是 原 件8、 劳 务 公 司 现 场 负 责 人 的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公 司 任 命 书 任 命 书 是 原 件9、 工 人 工 伤 保 险 交 付 证 明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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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 人 工 资 保 证 金 交 付 证 明 复 印 件11、 工 人 工 资 专 户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12、 劳 务 公 司 出 具 的 工 人 工 资 代 付 委 托 书 复 印 件13、 银 行 代 付 工 人 工 资 三 方 协 议 复 印 件二 、 过 程 资 料 1、 人 员 登 记 表 ( 花 名 册 ) 每 月 更 新2、 工 人 劳 动 合 同 和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每 人 1 份3、 考 勤 表 每 月 更 新4、 工 资 表 每 月 更 新
5、 专 户 支 付 工 资 凭 证 每 月第 九 章 工 伤 保 险一 、 工 伤 保 险 投 保 必 要 性1、 根 据 国 务 院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 《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 《 国 务 院 关 于 解 决农 民 工 问 题 的 若 干 意 见 》 ( 国 发 [2006]5号 ) 、 劳 动 保 障 部 、 建 设 部 《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施工 企 业 农 民 工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 劳 社 部 发 [2006]44 号 ) , 以 及 广 东 省人 民 政 府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民 工 工 作 的 意 见 》 ( 粤 府 [2006]97 号 ) 等 的 要 求 , 建 筑企 业 必 须 为 农 民 工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
2、 广 州 等 地 区 工 伤 保 险 是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一 个 必 备 前 提 条 件 。二 、 工 伤 保 险 取 费 标 准费 用 按 以 下 标 准 确 定 : 按 规 定 应 进 行 招 标 的 建 设 项 目 ,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及 工 程 施 工 合同 中 应 包 含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用 的 内 容 , 其 工 伤 保 险 费 按 《 中 标 通 知 书 》 确 定 的 中 标 价的 20% ( 工 资 基 数 ) 的 1% 确 定 。 在 开 工 前 一 次 性 缴 纳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三 、 工 伤 保 险 办 理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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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工 伤 保 险 理 赔1、 工 伤 认 定 : 发 生 工 伤 事 件 后 , 项 目 部 应 及 时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工 伤认 定 申 请 , 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 2) 与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包 括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 3)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2、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 工 人 发 生 工 伤 , 经 治 疗 伤 情 相 对 稳 定 后 存 在 残 疾 、 影 响 劳 动 能力 的 , 应 当 向 当 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进 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3、 工 伤 待 遇 :
3.1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项 目 及 标 准 简 明 表工 伤 停 工 留 薪 期 ( 医 疗 期 间 ) 待 遇项 目 计 发 基 数 及 标 准 支 付 方 式医 疗 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符 合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总 额 社 保 支 付康 复 费 定 点 康 复 机 构 、 符 合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康 复 费 总 额工 资 福 利 停 工 留 薪 期 间 , 按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单 位 支 付护 理 费 用 停 工 留 薪 期 间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需 要 护 理 的 单 位 支 付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的 伙 食 费 用 , 按 所 在 市 标 准 支付 社 保 支 付市 外 就 医 交 通食 宿 费 报 经 办 机 构 同 意 的 , 按 所 在 市 标 准 支 付工 伤 医 疗 终 结 后 一 次 性 发 放 待 遇项 目 计 发 基 数 计 发 标 准 支 付 方 式一 次 性 伤 残 补助 金 本 人 工 资 一 级 27 个 月 社 保 支 付二 级 25 个 月三 级 23 个 月四 级 21 个 月
五 级 18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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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级 16 个 月七 级 13 个 月八 级 11 个 月九 级 9 个 月十 级 7 个 月一 次 性 工 伤 医疗 补 助 金 本 人 工 资 一 级 15 个 月 职 工 与 单 位 终 止 劳动 关 系 时 , 由 社 保支 付二 级 14 个 月三 级 13 个 月
项 目 计 发 基 数 计 发 标 准 支 付 方 式 项 目一 次 性 工 伤 医疗 补 助 金 本 人 工 资 四 级 12 个 月 职 工 与 单 位 终 止 劳动 关 系 时 , 由 社 保支 付五 级 10 个 月六 级 8 个 月七 级 6 个 月八 级 4 个 月九 级 2 个 月十 级 1 个 月
一 次 性 伤 残 就业 补 助 金 本 人 工 资 五 级 50 个 月 职 工 与 单 位 终 止 劳动 关 系 时 , 由 单 位支 付六 级 40 个 月七 级 25 个 月八 级 15 个 月九 级 8 个 月十 级 4 个 月丧 葬 补 助 金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工 资 6 个 月 社 保 支 付一 次 性 工 亡 补助 金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0 倍 社 保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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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医 疗 终 结 后 定 期 发 放 待 遇( 定 期 待 遇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一 次 性 计 发 )项 目 计 发 标 准 支 付 方 式伤 残 津 贴 本 人 工 资 一 级 90% 社 保 支 付二 级 85%三 级 80%四 级 75%五 级 70% 劳 动 关 系 未 终 止 又
无 法 安 排 工 作 , 由单 位 按 月 支 付六 级 60%项 目 计 发 标 准 支 付 方 式生 活 护 理 费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工 资 生 活 护 理 一级 60% 社 保 支 付生 活 护 理 二级 50%生 活 护 理 三级 40%生 活 护 理 四级 30%
抚 恤 金 本 人 工 资 配 偶 40% 社 保 支 付其 他 亲 属 30%孤 儿 、 孤 老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增 加10%, 但 总 和 不 得 高 于 职 工 本 人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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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海 南 省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及 标 准 ( 部 分 与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相 异 的 项 目 及 标 准 )工 伤情 形 待 遇 项 目 计 发 标 准 备 注因 工死 亡 丧 葬 费 死 亡 人 员 生 前 所 在 市 、 县 上 年 度 城 镇从 业 人 员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 个 月 /一 次 性 工 亡补 助 金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收 入 的 20 倍 /供 养 亲 属 抚恤 金 以 工 亡 职 工 生 前 本 人 工 资 为 基 数 , 配偶 每 月 40%, 其 他 供 养 亲 属 每 人 每 月30%; 孤 寡 老 人 或 孤 儿 每 人 每 月 增 发10%。 核 定 的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工 亡 职 工 本 人 生 前 工 资 。 一 次 性 支 付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的 数 额 为 国 家 规 定 供 养 亲 属 抚 恤金 标 准 的 80%。 一 次 性 支 付 供 养配 偶 及 父 母 的 抚 恤 金 应 当 计 发 至其 75周 岁 。因 工受 伤 一 次 性 工 伤医 疗 补 助 金 五 级 : 18个 月六 级 : 16个 月七 级 : 14个 月八 级 : 12个 月九 级 : 10个 月十 级 : 8个 月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以 所 在 市 县上 年 度 城 镇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为基 数 。 本 人 工 资 不 得 高 于 终 止 劳动 关 系 时 上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月平 均 工 资 的 3倍 , 不 得 低 于 终 止劳 动 关 系 时 上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一 次 性 伤 残就 业 补 助 金 五 级 : 40个 月六 级 : 30个 月七 级 : 20个 月八 级 : 16个 月
九 级 : 12个 月十 级 : 9个 月 以 本 人 工 资 为 基 数 , 本 人 工资 不 得 高 于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上 年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倍 , 不 得 低 于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上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60%。护 理 费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工 伤 人 员 在 停工 留 薪 期 需 要 护 理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派 人 护 理 或 者 聘 人 护 理 。 用 人 单 位 既不 派 人 护 理 , 也 不 聘 人 护 理 的 , 应 按上 年 度 全 省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准 每 月 向 工 伤 人 员 支 付 护 理 费 用 。 /具 体 见 《 海 南 经 济 特 区 工 伤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及 《 海 南 经 济 特 区 工 伤 保 险 若 干 规 定 》 《 工伤 保 险 条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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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一 、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投 保 必 要 性1、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2、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投 保 范 围 更 加 广 泛 , 投 保 服 务 更 加 完 善 , 降 低 项 目 部 理 赔 风 险 。3、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相 较 于 工 伤 保 险 , 处 理 流 程 更 为 灵 活 , 工 人 受 伤 后 无 需 上 报 主 管部 门 。二 、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理 赔 指 引团 体 人 身 意 外 险 理 赔 资 料 盖 章 通 用 指 引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资 料 来 源 盖 章 备 注1 理 赔 给 付 申 请 书 保 险 公 司 加 盖 公 章 申 请 人 签 名2 人 意 险 授 权 委 托 书 项 目 部 加 盖 公 章 ( 1) 赔 款 划 给 单 位 ( 或 私 企 的法 人 代 表 ) 的 需 要 提 供 授 权 委 托书 一 式 两 份 ( 粘 贴 被 保 险 人 身 份证 复 印 件 ) , 如 需 划 入 私 企 的 法人 代 表 还 需 要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及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2) 赔 款 划 给 被 保 险 人 的 需 提供 身 份 证 及 帐 号 复 印 件 。3 单 位 事 故 及 人 事 证 明 项 目 部 加 盖 公 章 证 明 为 本 项 目 员 工 , 简 述 事 故 时
间 、 发 生 过 程 ,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4 出 险 当 月 工 资 表 项 目 部 加 盖 公 章 签 名 完 整 , 制 表 人 、 财 务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签 字 完 整5 工 作 证 复 印 件 或 打 卡 记录 或 出 勤 表 或 劳 动 合 同复 印 件 或 单 位 为 其 买 社保 的 资 料 或 安 监 证 明 等 项 目 部 加 盖 公 章 提 供 一 项 即 可 , 死 亡 案 件 要 提 供安 监 证 明6 保 单 、 特 别 约 定 、 批 单 复印 件 保 险 公 司7 诊 断 证 明 、 病 历 、 检 查 报告 、 医 疗 发 票 、 用 药 清 单等 原 件 医 院
8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如 单 位 赔 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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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协 议 、 交 警 责 任 认 定书 、 公 安 局 证 明 、 法 医 鉴定 报 告 、 评 残 报 告 、 公 证书 、 受 益 人 身 份 证 、 帐 号等 )三 、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办 理咨 询 公 司 战 略 合 作 单 位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第 十 一 章 附 录一 、 法 律 法 规 摘 要1、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 ( 国 办 发 〔 2016〕 1 号 )
第 二 条 第 3点 明 确 工 资 支 付 各 方 主 体 责 任 。 全 面 落 实 企 业 对 招 用 农 民 工 的 工 资 支付 责 任 , 督 促 各 类 企 业 严 格 依 法 将 工 资 按 月 足 额 支 付 给 农 民 工 本 人 , 严 禁 将 工 资 发 放 给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第 二 条 第 4点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坚 持 施 工 企 业 与 农 民 工 先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进 场 施工 , 全 面 实 行 农 民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劳 动 计 酬 手 册 , 记 录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农 民 工 的身 份 信 息 、 劳 动 考 勤 、 工 资 结 算 等 信 息 , 逐 步 实 现 信 息 化 实 名 制 管 理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要 加 强 对 分 包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和 工 资 发 放 的 监 督 管 理 , 在 工 程 项 目 部 配 备 劳 资 专 管 员 , 建立 施 工 人 员 进 出 场 登 记 制 度 和 考 勤 计 量 、 工 资 支 付 等 管 理 台 账 , 实 时 掌 握 施 工 现 场 用 工及 其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 不 得 以 包 代 管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分 包 企 业 应 将 经 农 民 工 本 人 签 字确 认 的 工 资 支 付 书 面 记 录 保 存 两 年 以 上 备 查 。
第 二 条 第 5点 推 行 银 行 代 发 工 资 制 度 。 推 动 各 类 企 业 委 托 银 行 代 发 农 民 工 工 资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鼓 励 实 行 分 包 企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委 托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直 接 代 发 的 办 法 。分 包 企 业 负 责 为 招 用 的 农 民 工 申 办 银 行 个 人 工 资 账 户 并 办 理 实 名 制 工 资 支 付 银 行 卡 , 按月 考 核 农 民 工 工 作 量 并 编 制 工 资 支 付 表 , 经 农 民 工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 交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委 托 银 行 通 过 其 设 立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 劳 务 费 ) 专 用 账 户 直 接 将 工 资 划 入 农 民 工 个 人 工 资账 户 。第 三 条 第 8点 建 立 健 全 农 民 工 工 资 ( 劳 务 费 )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实 行 人工 费 用 与 其 他 工 程 款 分 账 管 理 制 度 , 推 动 农 民 工 工 资 与 工 程 材 料 款 等 相 分 离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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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工 程 价 款 中 的 人 工 费 用 , 在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银 行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 劳 务 费 ) 专 用 账 户 , 专 项 用 于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2、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用 工 实 名 管 理 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粤 建 规 范 〔 2018〕 1 号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即 实 名 管 理 对 象 , 是 指 建 筑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工 人 。 建 筑 项 目 负 责 人 包 括 项 目 经 理 ( 注 册 建 造 师 )、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施 工 员 、 安 全 员 、 质 量 员 、 材 料 员 、 资 料员 、 劳 资 专 管 员 等 。 作 业 工 人 包 括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技 术 工 人 和 普 通 工 人 。第 二 章 第 七 条 实 名 管 理 信 息 内 容 是 指 通 过 实 名 管 理 系 统 对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登 记 并进 行 监 管 的 各 项 信 息 , 其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身 份 信 息 、 从 业 资 格 、 项 目 岗 位 、 出 入 场 考 勤 、
作 业 记 录 、 培 训 教 育 、 诚 信 记 录 等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条 实 名 管 理 以 建 设 项 目 为 管 理 单 元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 专 业 承 包 企业 ) 对 实 名 管 理 负 总 责 ;专 业 分 包 企 业 和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对 本 企 业 施 工 范围 的 实 名 管 理 负 直 接 责 任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条 专 业 分 包 企 业 和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应 当 服 从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用 工 实 名管 理 , 在 施 工 现 场 配 备 用 工 管 理 劳 资 专 管 员 , 编 制 作 业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表 , 按 劳 动 合 同 约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第 四 章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按 时 足 额 将 工 程 款 中 的 工 资 款 项 拨入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 设 立 的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 用 于 发 放 作 业 工 人 工 资 。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 开 设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确 保 进 行 了 实 名 信 息 采 集 的 作 业工 人 使 用 银 行 卡 领 取 工 资 。3、 《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海 南 省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及 配 套 性 文 件 的 通 知 》 ( 琼 府 办 〔 2016〕 238 号 )第 二 条 第 4点 建 设 领 域 实 行 实 名 制 用 工 管 理 。 施 工 企 业 必 须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 在各 项 目 部 配 备 劳 资 专 管 员 , 核 实 农 民 工 身 份 信 息 , 编 制 现 场 所 有 劳 务 人 员 用 工 花 名 册 ,建 立 进 出 场 登 记 台 账 , 按 月 编 制 劳 动 考 勤 和 工 资 支 付 书 面 记 录 , 逐 月 向 职 工 个 人 提 供 工资 清 单 , 由 农 民 工 查 收 签 字 并 保 存 两 年 备 查 , 农 民 工 身 份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 时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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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手 续 。 对 不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企 业 ,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视 情 节 采 取 通 报 、 限 期 整 改 、 限制 招 投 标 、 记 载 不 良 行 为 、 降 低 资 质 、 清 出 市 场 等 方 式 予 以 处 理 。第 三 条 第 5点 明 确 工 资 支 付 和 清 偿 主 体 责 任 。 各 类 企 业 须 依 法 向 农 民 工 本 人 按月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 严 格 执 行 最 低 工 资 制 度 , 依 法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招 用 农 民 工 的 企 业 承 担直 接 清 偿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主 体 责 任 。第 三 条 第 6点 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与 工 程 款 分 账 管 理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人 工 费 用 与 其他 工 程 款 分 账 管 理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分 解 工 程 款 中 的 人 工 费 用 , 在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银行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 , 专 门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第 三 条 第 7点 实 行 银 行 代 发 工 资 制 度 。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鼓 励 实 行 分 包 企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委 托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直 接 代 发 的 办 法 。二 、 班 组 承 包 协 议 书 ( 一 般 通 用 类 ) 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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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组 承 包 协 议 书( 一 般 通 用 类 ) 协 议 编 号 :发 包 人 ( 甲 方 ) : __ _承 包 人 ( 乙 方 ) : __ _身 份 证 号 码 : _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 具 体 工 程 ) 的 分 项 工 程 ( 以下 简 称 “ 本 工 程 ” ) 劳 务 承 包 事 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 签 订 以 下 约 定 ,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执 行 。第 一 条 工 程 项 目1、 工 程 名 称 : __ _2、 工 程 地 点 : __ _3、 承 包 范 围 : __ _第 二 条 承 包 方 式 及 内 容1、 承 包 方 式 :包 工 不 包 料 、 包 质 量 、 包 工 期 、 包 安 全 、 包 文 明 施 工 、 包 成 品 保 护 、 包 竣 工 交 付 前 保 洁 清 理 、
包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维 修 等 形 式 实 行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 以 上 承 包 方 式 均 包 括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运 输 费 、配 合 费 、 措 施 费 、 管 理 费 、 利 润 和 税 金 等 所 有 费 用 , 单 价 不 因 市 场 因 素 或 工 程 停 工 、 人 工 费 用 上 涨等 任 何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2、 承 包 内 容 : ( 根 据 实 际 填 写 )3、 承 包 要 求 : ( 根 据 实 际 填 写 )第 三 条 施 工 材 料 、 机 具
1、 本 工 程 甲 方 提 供 以 下 施 工 机 具 、 材 料 , 除 此 之 外 的 所 有 机 具 、 材 料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以不 影 响 甲 方 总 体 施 工 进 度 为 前 提 , 若 乙 方 自 行 购 买 的 机 具 、 零 星 材 料 等 不 能 满 足 本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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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有 权 自 行 采 购 并 提 供 给 乙 方 使 用 , 以 保 证 本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正 常 进 行 , 乙 方 不 得 拒 绝 , 有 关 费 用甲 方 直 接 从 应 付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2、 甲 方 提 供 的 机 具 、 材 料 :( 1) 。( 2) 。3、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机 具 、 材 料 在 进 场 时 须 经 甲 、 乙 双 方 共 同 检 查 、 验 收 、 确 认 数 量 及 可 正 常使 用 后 由 乙 方 负 责 保 管 、 使 用 、 保 养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本 工 程 经 甲 方 书 面 验 收 完 成 后 乙 方 须 完 好 、足 额 将 上 述 施 工 机 具 、 材 料 移 交 归 还 甲 方 , 如 有 损 坏 、 丢 失 , 乙 方 须 负 责 维 修 及 赔 偿 。4、 原 材 料 及 周 转 材 料 的 使 用 应 控 制 在 甲 方 规 定 指 标 范 围 内 , 否 则 , 乙 方 须 承 担 超 出 部 分 的 相关 费 用 。
第 四 条 工 期 要 求1、 本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为 天 ( 或 以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为 准 ) 。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甲方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 竣 工 日 期 以 甲 方 书 面 验 收 的 竣 工 报 告 为 准 。2、 其 他 工 期 要 求3、 本 工 程 工 期 安 排 须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月 计 划 、 分 段 目 标 、 总 目 标 进 行 控 制 , 施 工 计 划 均 含 节 假日 及 气 候 条 件 的 影 响 , 乙 方 不 得 以 气 候 、 甲 方 因 素 及 其 它 任 何 因 素 的 影 响 为 由 而 拖 延 工 期 。 非 乙 方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是 指 有 确 凿 证 据 证 实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直 接 造 成 乙 方 的 原 定 工 期 计 划 延 误 : ( 1)不 可 抗 力 ; ( 2) 工 程 设 计 有 重 大 变 更 ; ( 3) 施 工 图 纸 移 交 时 间 影 响 工 期 进 度 , 并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工 期 延 误 , 乙 方 应 在 3天 内 提 交 工 期 顺 延 书 面 申 请 , 逾 期 未 提 交 , 视 为 不 影 响工 期 。 乙 方 必 须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 每 延 误 一 天 支 付 5000 元 的 违 约 金 。
4、 如 出 现 甲 方 与 建 设 单 位 解 除 合 同 停 止 施 工 , 本 合 同 相 应 解 除 , 双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单 价 及 符合 质 量 要 求 的 已 完 成 工 作 量 结 算 , 乙 方 在 15天 内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5、 如 乙 方 在 累 计 周 均 不 能 满 足 甲 方 施 工 进 度 时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 对 已 完 工 程 按 合同 单 价 的 70%进 行 结 算 。第 五 条 工 程 质 量1、 ( 国 家 、 地 方 标 准 ) 。2、 ( 行 业 标 准 及 要 求 ) 。3、 ( 我 司 具 体 要 求 ) 。4、 乙 方 对 质 量 达 不 到 要 求 却 不 及 时 整 改 的 , 甲 方 有 权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 1) 拆 除 。( 2) 组 织 其 他 人 员 整 改 , 工 资 按 元 /工 计 算 , 在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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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罚 款 10000 元 。( 4)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无 条 件 退 场 。( 5) 由 乙 方 整 改 不 及 时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 乙 方 须 承 担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5、 按 建 设 单 位 与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及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 项 目 整 体 实 测 数 据 不 能 低 于 ___%(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和 自 身 定 位 ) 。 垂 直 度 、 平 整 度 等 相 关 实 测 数 据 达 到 地 产 公 司 及 甲 方 的 规 定 和要 求 , 地 产 公 司 及 甲 方 具 体 实 测 要 求 如 下 :( 1) ;( 2) ;( 3) 。
第 六 条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1、 乙 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甲 方 的 一 切 安 全 制 度 , 及 时 向 甲 方 有 关 人 员 提出 书 面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 对 不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整 改 。2、 对 班 组 工 人 , 乙 方 必 须 进 行 班 组 书 面 安 全 教 育 , 并 由 工 人 签 字 后 上 报 甲 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安全 教 育 。 在 进 行 了 “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 安 全 生 产 考 试 后 , 乙 方 方 可 安 排 上 班 , 否 则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由乙 方 自 负 , 甲 方 有 权 对 违 反 者 进 行 罚 款 或 令 其 停 止 工 作 。3、 甲 方 必 须 及 时 对 乙 方 做 好 督 促 工 作 , 协 助 乙 方 做 好 安 全 教 育 、 安 全 检 查 和 验 收 工 作 , 消 除安 全 隐 患 , 把 事 故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 对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 分 清 责 任 , 按 “ 三 不 放 过 ” 原 则 处 理 。4、 ( 根 据 实 际 作 业 内 容 填 写 ) 。
第 七 条 工 伤 事 故若 乙 方 下 属 工 人 因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或 者 劳 动 争 议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的 , 保 险 赔 付 后 剩 余部 分 , 甲 、 乙 双 方 按 照 以 下 条 方 式 处 理 :( 1) 工 人 的 赔 偿 全 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如 先 由 甲 方 进 行 垫 付 的 ,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中扣 除 ;( 2) ¥ 元 内 的 工 伤 赔 偿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 超 出 部 分 由 乙 方 承 担 。 如 超 出 部 分 先 由甲 方 进 行 垫 付 的 ,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劳 动 争 议 赔 偿 全 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如 先 由 甲方 进 行 垫 付 的 ,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3) 其 他 方 式 : __ _
第 八 条 合 同 价 款 及 支 付 方 式1、 承 包 单 价 及 工 程 量 计 算 : ( 根 据 实 际 填 写 ) 。( 备 注 : 上 述 内 容 价 格 均 包 含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___元 /m 2, 如 乙 方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达 到 甲 方 安 全 文 明 施工 要 求 , 经 双 方 确 认 , 甲 方 有 权 利 扣 除 上 述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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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程 款 支 付 : ( 根 据 实 际 填 写 )3、 乙 方 保 证 进 场 工 人 办 理 银 行 卡 , 并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考 勤 。 乙 方 每 月 ___日 按 工 人的 产 值 和 实 名 制 考 勤 表 做 出 工 资 分 配 表 , 并 将 《 工 资 表 》 《 考 勤 表 》 经 工 人 签 名 后 交 甲 方 , 由 甲 方将 乙 方 工 人 的 工 资 发 至 乙 方 班 组 工 人 。 乙 方 如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工 人 《 工 资 表 》 《 考 勤 表 》 交 报 甲 方 财务 存 底 ,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电 子 考 勤 机 原 始 考 勤 数 据 为 准 , 并 且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款 , 并 按 当 期 发放 金 额 的 5%罚 款 处 罚 乙 方 , 且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按 合 同 单 价 的 80 %结 算 。 甲 方 将 乙 方 工 人 的工 资 发 至 乙 方 班 组 工 人 ,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财 务 签 署 收 款 收 据 或 收 款 回 执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支 付 工人 工 资 至 乙 方 或 乙 方 班 组 工 人 。4、 乙 方 应 每 ___个 月 提 交 一 次 工 程 量 结 算 , 甲 方 通 知 后 乙 方 仍 不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方 面 进 行 阶 段 性 结 算 , 确 定 工 程 量 , 并 计 算 工 程 款 , 乙 方 视 为 认 可 。 超 出 施 工 图 范 围 的 工 作 量 必 须
当 月 办 理 确 认 签 证 及 报 进 度 或 结 算 , 逾 期 不 办 的 不 能 补 办 , 一 律 作 废 。5、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后 , 必 须 将 内 部 工 人 的 工 资 支 付 完 毕 。 如 发 现 乙 方 有 拖欠 工 人 工 资 现 象 , 甲 方 代 乙 方 支 付 工 资 给 乙 方 的 工 人 , 除 在 工 程 款 中 予 以 扣 除 外 ,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工程 承 包 总 价 10%的 违 约 金 , 并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6、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协 议 , 双 方 同 意 按 完 成 合 格 工 程 量 的 70 %进 行结 算 , 乙 方 无 条 件 退 场 , 所 有 扣 款 甲 方 有 权 一 次 性 扣 除 。( 1) 中 途 退 场 ;( 2) 不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 3) 工 期 严 重 滞 后 , 无 法 满 足 总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 4) 质 量 无 法 达 到 甲 方 、 总 承 包 方 、 建 设 方 、 监 理 方 的 要 求 , 多 次 被 总 承 包 方 、 建 设 方 、 监
理 方 及 相 关 部 门 处 罚 。第 九 条 甲 、 乙 双 方 权 利 义 务1、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1) 负 责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统 一 制 定 各 项 管 理 目 标 , 编 制 施 工 计 划 、 物 资 需 用 量 计 划 表 ,实 施 对 工 程 质 量 、 工 期 、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计 量 析 测 、 实 验 化 验 的 控 制 、 监 督 、 检 查 和 验 收 。( 2) 统 筹 安 排 、 协 调 解 决 非 乙 方 独 立 使 用 的 生 产 、 生 活 临 时 设 施 、 工 作 用 水 、 用 电 及 施 工 场地 。 ( 3)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 及 时 交 付 应 供 材 料 、 设 备 ,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 周 转 材 料 、 安全 设 施 符 合 施 工 需 要 。
( 4) 随 时 对 乙 方 实 施 的 劳 务 作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 对 存 在 的 质 量 隐 患 及 时 提 出整 改 要 求 。( 5) 及 时 签 认 工 程 变 更 洽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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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认 真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制 度 , 制 定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 7) 乙 方 按 约 定 完 成 本 工 程 内 容 , 必 须 由 甲 方 或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第 三 方 进 行 配 合 时 , 甲 方 应 配合 乙 方 工 作 或 确 保 乙 方 获 得 该 第 三 方 的 配 合 。( 8) 及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2、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1) 组 织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的 工 人 投 入 工 作 ;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2)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班 组 工 人 工 资 。( 3) 按 甲 方 施 工 计 划 要 求 , 提 交 与 施 工 计 划 相 应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经 甲 方 批 准 后 实 施 。 按照 设 计 图 纸 、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 投 入 足 够 的 人 力 , 确 保
工 期 ; 服 从 甲 方 安 全 施 工 管 理 , 按 政 府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配 备 要 求 自 备 施 工 人 员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确 保 施工 安 全 。( 4)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责 任 造 成 的 质 量 修 改 、 返 工 、 工 期 拖 延 、 安 全 事 故 、 现 场 管 理 不 符 合 规 定造 成 的 损 失 。( 5) 自 觉 接 受 甲 方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 监 督 和 检 查 ; 接 受 甲 方 随 时 检 查 其 设 备 、 材 料 的 保 管 、使 用 情 况 , 及 其 操 作 人 员 的 有 效 证 件 、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 合 理 使 用 甲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机 具 及 构 配 件 。 因 保 管 不 善 发 生 丢 失 、 损 坏 , 乙 方 应 进 行 赔 偿 , 并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赔 偿 以 实 际 损 失 为 准 。( 6) 按 甲 方 统 一 规 划 堆 放 材 料 、 机 具 , 按 甲 方 标 准 化 工 地 要 求 设 置 标 牌 , 搞 好 生 活 区 的 管 理 ,做 好 自 身 责 任 区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 7) 妥 善 保 管 、 合 理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使 用 的 机 具 、 周 转 材 料 及 其 他 设 施 。 做 好 成 品 保 护工 作 。( 8) 乙 方 所 提 供 施 工 中 所 需 各 种 施 工 机 具 工 具 , 保 证 性 能 良 好 , 符 合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甲 方的 安 全 要 求( 9) 配 合 甲 方 按 本 项 目 建 筑 单 位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进 行 的 涉 及 乙 方 工 作 内 容 、 施 工 场 地 的检 查 ; 配 合 甲 方 对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 甲 方 或 施 工 场 地 内 第 三 方 的 工 作 必 须 由 乙 方 配 合 时 , 乙 方应 按 甲 方 的 指 令 予 以 配 合 , 相 应 的 配 合 费 用 由 甲 方 或 施 工 场 地 内 第 三 方 与 乙 方 协 商 支 付 。( 10) 乙 方 在 劳 务 作 业 中 发 现 古 墓 、 古 建 筑 遗 址 、 文 物 、 化 石 或 其 他 有 考 古 、 地 质 研 究 价 值 的物 品 时 , 乙 方 应 立 即 保 护 好 现 场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11)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现 场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后 勤 卫 生 、 环 保 、 消 防 、 保 卫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 如 违 反 规 定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责 任 及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 12) 本 工 程 全 部 内 容 经 甲 方 书 面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将 本 工 程 交 付甲 方 , 不 得 以 双 方 存 在 争 议 为 理 由 拒 绝 将 本 工 程 交 付 甲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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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其 他 ( 根 据 实 际 作 业 内 容 )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 甲 方 未 能 按 约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2、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时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维 修 或 拆 除 重 新 施 工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另 选 队 伍 进 行 处 理 , 其 费 用 从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 并 追 加 其 他 处 罚 。3、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或 不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和 义 务 。 乙 方 应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并 赔偿 因 上 述 违 约 行 为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不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应 由 甲方 继 续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纪 律 要 求
1、 场 地 一 切 电 器 设 备 不 得 乱 动 , 需 用 电 器 、 照 明 时 , 由 电 工 检 查 无 误 后 , 方 可 使 用 。2、 不 管 任 何 原 因 , 乙 方 人 员 不 能 私 自 拉 工 地 的 电 源 开 关 , 如 发 生 拉 电 源 开 关 断 电 事 件 , 罚 乙方 3000元 /次 。 乙 方 必 须 对 所 有 属 下 工 人 做 好 交 底 教 育 工 作 。3、 每 阶 段 完 工 后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清 理 , 任 何 材 料 不 准 堆 放 在 外 排 栅 上 , 余 料 按 指 定 位 置 堆 放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4、 乙 方 工 人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正 确 佩 戴 安 全 帽 、 工 作 证 ( 胸 卡 ) 上 下 班 , 否 则 每 人 每 次 不 戴安 全 帽 或 穿 拖 鞋 上 班 罚 款 50 元 , 不 佩 戴 工 作 卡 ( 胸 卡 ) 罚 款 10 元 。5、 乙 方 班 组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相 关 的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 不 得 打 架 、 聚 众 闹 事 及 赌 博 , 如 出 现 , 则 甲方 对 乙 方 处 以 每 次 罚 款 10000元 , 若 情 节 严 重 的 则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6、 乙 方 班 组 不 得 在 工 地 及 宿 舍 周 围 内 大 小 便 , 经 发 现 每 次 罚 款 乙 方 100元 。
7、 不 得 在 工 地 、 宿 舍 范 围 内 赌 博 , 经 发 现 每 次 罚 款 乙 方 10000 元 。8、 乙 方 人 员 入 住 宿 舍 严 禁 自 带 电 器 、 厨 房 用 具 , 如 有 必 须 由 乙 方 收 好 并 在 工 地 外 保 存 , 严 禁自 带 电 器 和 厨 房 用 具 进 入 工 地 , 经 发 现 , 每 次 罚 款 500元 , 并 由 甲 方 收 好 代 管 , 完 工 后 返 还 。9、 严 禁 乙 方 人 员 带 小 孩 ( 18 岁 以 下 ) 或 家 属 以 及 外 来 人 口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以 及 生 活 区 住 宿 , 如违 反 则 罚 款 500元 /人 ?次 , 因 此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事 故 及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10、 乙 方 所 有 进 场 施 工 人 员 , 男 性 年 龄 必 须 为 18 至 55 周 岁 , 女 性 年 龄 必 须 为 18至 45周 岁 ,必 须 带 齐 上 岗 证 、 身 份 证 、 暂 住 证 、 计 生 证 、 当 地 劳 务 证 等 有 关 证 件 , 并 将 其 复 印 件 交 甲 方 存 档 ,否 则 不 准 聘 用 , 如 因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有 关 单 位 来 检 查 罚 款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11、 如 发 现 乙 方 人 员 偷 材 料 的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乙 方 每 次 5000 元 或 以 上 的 罚 款 。发 现 乙 方 有 三 次 以 上 偷 料 行 为 的 , 按 本 合 同 工 程 总 价 的 10%扣 罚 乙 方 。
12、 如 乙 方 与 甲 方 因 劳 资 发 生 纠 纷 的 , 乙 方 应 与 甲 方 积 极 协 商 解 决 , 若 乙 方 直 接 跳 过 项 目 部 与公 司 直 接 上 访 劳 动 局 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进 行 5 万 元 每 次 的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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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条 争 议 解 决 办 法甲 、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或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调 解 , 任 何 一 方 不愿 和 解 、 调 解 或 和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向 广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保 修1、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保 修 的 有 关 规 定 , 乙 方 自 全 部 工 程 验 收 单 签 发 之 日 起 负 责 对 本 工 程免 费 保 修 , 保 修 期 为 年 。2、 本 工 程 保 修 金 为 结 算 总 价 的 %, 保 修 期 满 后 天 结 清 。3、 保 修 期 内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发 出 修 理 通 知 天 内 派 人 修 理 , 否 则 甲 方 自 行 组 织 人 员 修理 ,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4、 如 果 保 修 期 间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缺 陷 , 确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 则 由 乙 方 自 费 修 复 , 若 由 甲 方 人 为造 成 损 坏 , 乙 方 应 积 极 修 理 , 材 料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十 四 条 其 他1、 履 约 保 证 金 : 为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 安 全 、 以 及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 乙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万元 。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 甲 方 有 权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 ⑴ 支 付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 工 期 、 安 全 事故 损 失 ; ⑵ 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 ⑶ 乙 方 未 及 时 足 额 发 放 班 组 工 人 工 资 。2、 乙 方 授 权 为 常 驻 现 场 管 理 代 表 , 负 责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的 施 工 质 量 、 进 度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 签 证 结 算 等 事 宜 , 代 表 乙 方 行 使 权 力 , 履 行 义 务 。3、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结 清 工 程 款 后 终 止 。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 乙 双 方 如 需 要 提 出 修 改 时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补 充 合 同 经 甲 方 盖 章 方 可生 效 , 与 本 合 同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4、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方 三 份 , 乙 方 一 份 。5、 ( 根 据 实 际 填 写 )甲 方 :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附 复 印 件 一 份 ):
联 系 方 式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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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管 理 表 单 ( 项 目 部 适 用 )表 1: ZTSW-3.1-2 分 包 合 同 交 底 卡合 同 编 号 合 同 交 底 地 点合 同 名 称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发 包 单 位名 称 项 目 负 责 人分 包 单 位名 称 /班 组 项 目 负 责 人合 同 交 底时 间 交 底 方 式 分 组 交 底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地 址 建 筑 面 积 层 数结 构 形 式 承 包 方 式 总 承 包 合 同 造 价承 保 范 围及 工 作 内容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工 期 540天
安 全 文 明施 工施 工 质 量 合 格 , 争 创 省 优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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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ZTSW-3.5-3 分 包 合 同 管 理 台 帐项 目 名 称 :序 号 合 同 类 别 合 同 识 别号 合 同 编 号 分 包 合 同名 称 分 包 方 单 位 名 称 付 款 条 款 分 包 方 式 合 同 价 款( 万 元 ) 合 同签 订 时 间 分 包现 场 代 表 联 系 方 式1 劳 务 ( 内 部 编码 ) lw-001 钢 筋 班 单 价 包 干2 劳 务 lw-002 木 工 板3 劳 务 ... ...4 设 备 租 赁 sz-001 塔 吊
5 设 备 租 赁 sz-002 电 梯6 设 备 租 赁 ... ...7 专 业 zy-001 降 水8 专 业 zy-002 栏 杆9 专 业 ... ...10 物 资 采 购 wz-001 钢 材11 物 资 采 购 wz-002 商 品 砼12 物 资 采 购 ... ...说 明 : 合 同 编 码 根 据 公 司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设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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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班 组 产 值 核 算 单 年 月 完 成 产 值 核 算 表项 目 名 称 : 班 组 名 称 : 班 组 长 :月 完 成 部 位 情 况 :
( 后 附 完 成 产 值 计 算 式 、 点 工 签 单 、 罚 款 单 等 )项 目 部 点工 违 规 处 罚 仓 库 领 用本 月 产 值 合 计累 计 完 成产 值 ( 含本 月 ) 累 计 已 付 款 付 款 比 例合 同 约 定付 款 比 例 本 月 实 际 支 付金 额 ( 大 写 : )班 组 长 或 书 面 授 权 人 ( 对 产 值 核 算 单 的 所有 内 容 核 实 、 确 认 ) : 预 算 员 ( 对 工 程 量 、 单 价 、 月 完 成 产 值 、累 计 完 成 产 值 进 行 核 定 ) :
施 工 员 ( 对 点 工 、 扣 款 进 行 确 认 ) : 仓 库 管 理 员 ( 对 仓 库 领 用 进 行 确 认 ) :项 目 执 行 经 理 ( 对 上 述 人 员 意 见 进 行 确认 ) : 财 务 ( 累 计 已 付 款 、 付 款 比 例 、 约 定 付 款比 例 进 行 确 认 ) :成 本 部 审 批 意 见 :项 目 经 理 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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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ZTSW-3.5-9 分 包 结 算 台 帐项 目 名 称 : 实 际 结 算 金 额序 号 分 包 单 位 名 称 分 包 内 容 合 同 付 款 比 例 合 同 金 额 已 结 算 比 例 预 结 金 额 汇 总 XX年 X月 · · ·123456
789101112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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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务 工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项 目 部 名 称 : 班 组 名 称 : 班 组 长 : 李 四序号 姓 名 性 别 工 种 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号 码 家 庭 住 址 持 证 情 况 进 出 工 地 时 间 紧 急 联系 人 与 本 人关 系 联 系 电 话 备 注岗 位 证 平 安 卡 其 它 进 场 退 场1 张 三 男 木 工
班 组 长 承 诺 : 上 述 人 员 为 本 班 组 全 部 成 员 , 如 有 虚 假 , 愿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如 有 增 减 员 情 况 , 及 时 向 项 目 部 报 备 , 否 则 视 为 无 变 动 。班 组 长 签 名 : 李 四 ( 签 字 按 手 印 ) 填 表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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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务 工 人 员 考 勤 表项 目 部 名 称 : 年 月 班 组 名 称 : 序号 姓名 日 期 签 名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1 张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三( 手签 )
考 勤 符 号 : 出 勤 √ 旷 工 × 休 假 ○上 述 月 度 考 勤 表 为 本 班 组 全 部 人 员 , 无 任 何 遗 漏 , 如 有 遗 漏 、 变 造 、 伪 造 等 虚 假 情 况 , 本 人 愿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班 组 长 或 授 权 人 签 名 确 认 : 李 四 ( 手 签 ) 考 勤 员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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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务 工 人 员 工 资 表项 目 部 : 班 组 : 年 月 第 页 共 页序号 姓 名 银 行 卡 号 工 种 考 勤 应 付 款 项 应 扣 款 项 实 发工 资 领 款 人签 字计 时 工 资 计 件 工 资出 勤 加 班 标 准工 资 加 班工 资 合 计 完 成工 程 量 元 /吨 ㎡m3 合 计 预 支 其 他1 张 三 张 三 ( 手 签 按手 印 )234
5678910合 计班 组 长 承 诺 : 上 述 工 资 表 为 本 班 组 全 部 人 员 工 资 情 况 , 如 有 变 造 、 伪 造 等 虚 假 情 况 , 本 人 愿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班 组 长 ( 签 字 ) : 李 四 ( 签 字 按 手 印 )财 务 : 出 纳 : 制 表 : 发 放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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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工 人 退 场 工 资 结 算 单项 目 名 称 : 班 组 : 工 作 时 间 :
备 注 : 上 述 表 格 中 空 白 处 均 采 用 手 填 形 式 。
姓 名 工 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工 资 总 额 已 发 工 资 应 扣 款 合 计 未 发本 人 确 认 : 上 述 表 格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总 计 结 算 应 发 金 额 : 大 写 : ,现 已 收 到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支 付 的 上 述 所 有 款 项 ; 本 人 于 本 项 目 部 工 作 的 所 有 工 资 ( 含 基 本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等 所 有 收 入 ) 已 全 部 结 清 , 现 自 愿 与 公 司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双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债 权 债务 关 系 。 本 人 签字 :
日期 : 本 人 证 实 上 述 工 人 为 本 项 目 部 班 组 工 人 , 现 同 意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向 其 发 放 上 述结 算 应 发 款 项 , 并 同 意 公 司 及 项 目 部 将 上 述 支 付 款 项 列 支 计 入 本 班 组 应 收 工 程 款 项 , 由 本 班 组承 担 。 班 组 长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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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 班 组 结 算 单工 程 名 称 : 结 算 日 期 :序 号 工 程 内 容 单 位 工 程 量 单 价(元 ) 合 价 (元 ) 备 注一1 m
22 m23 m24 m25 m26 m
27 m3小 计 元二 借 支 元三 扣 款 罚 款 元1 帮 工 /点 工 元2 罚 款 单 元小 计 元结 算 金 额 元 金 额 小 写 : ¥ 金 额 大 写 :累 计 已 付 金 额 元 金 额 小 写 : ¥ 金 额 大 写 :
累 计 未 付 金 额 元 金 额 小 写 : ¥ 金 额 大 写 :班 组 长 ( 单 位 ) 确 认 结 算 金 额 : ¥ 元 确 认 累 计 未 付 金 额 : ¥ 元签 名 : 日 期 :项 目部 仓 库 管 理 员 : 施 工 组 :安 全 组 : 预 算 组 :项 目 执 行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负 责人 项 目 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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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 工 程 款 结 清 证 明 书中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天 项 目 部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 为 中 天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项 目 部 班 组 的 班 组 长 。 现 已 与 贵 司 及 项 目 部 结 清 所 有 本 班 组 工 程 款 并 终 止双 方 的 劳 务 分 包 关 系 , 双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另 , 本 人 承 诺 : 本 人 一 定按 时 足 额 支 付 本 班 组 所 有 工 人 工 资 , 如 因 本 班 组 工 人 工 资 引 起 的 一 切 纠 纷 及 群 体性 事 件 , 均 由 本 人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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