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以铁路、公路为代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大量建设,导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对矿业权财产属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等多种原因,矿产资源压覆赔偿存在争议焦点多、赔偿标准低、解决周期长、司法裁判不一等特点。为帮助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针对矿产资源压覆纠纷中重点难点问题,从压覆审批、压覆范围、法律关系性质、诉讼主体、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金额、诉讼管辖等角度撰写系列实务文章,供读者参考。 管辖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入口与起点,在整个民事诉讼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判断案件是否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进而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是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矿业权人应重视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管辖问题,善于运用管辖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判断案件是否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的地域管辖 (三)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级别管辖 二、压覆矿产资源纠纷诉讼管辖中的焦点问题分析 (一)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铁路工程压覆纠纷是否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三)压覆协议未约定履行地时,诉讼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依法运用诉讼管辖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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