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聊精华 隋琳(江苏):请教各位老师,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时,评估基准日选在拟征收公告之日还是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更合适? 丁召(河北):一般是征收公告 黄伟宏(广东):教材上面是征收公告公布之日 苗自强(长春):集体土地是征收安置方案,国有是征收补偿公告+安置方案 隋琳(江苏):集体土地选择安置方案公告日期有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我同事对此也是有分歧的 隋琳(江苏):也没查到相关文件 潘勇(杭州):应该是征收公告之日 吴奕飞(广东):参照国有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决定公告内一般都会有安置补偿方案(可以问问征收部门),集体土地征收是预公告,对应一下公告内容。 汇评(山东):征收公告之日 吴奕飞(广东):预公告没有安置补偿方案的话,可能选择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日比较合适 陈佳豪(广东):应该是征地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放弃听证) 白永(重庆):有规定就和国有征收一样从其规定,没规定就让委托方根据他们的合法程序让他们定写进委托书 白永(重庆):价值时点、估价时点、评估基准日都是确定评估对象在某特定时间的价值的,是为经济行为服务的,国有征收不管根据程序、还是明文说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它的经济行为之日都是公告之日,故国有评估办法明文规定了价值时点就是公告之日。而集体土地一般都没得明文说明和明文规定,就要看当地的集体土地征地具体规定了(粗略搜了下,就搜到个南京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也没有说) 白永(重庆):比如重庆,国有征收程序征收公告之日前的前期工作,签订的是预协议,毫无争议经济行为之日就在征收公告之日。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根据重庆规资局出具的文件规定的征地程序,最先是预公告,后面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人民政府就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的),然后在所有前期工作完成后,才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这个时候就出现争议了:经济行为发生之日或需要确定的价值时点到底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还是征收土地公告,这个谁也不敢保证理解就是完全正确的,也没有有权利的部门出文补充说明 白永(重庆):所以既然没有文件像国有征收中一样规定死了价值点,那我们就让委托方确定,我们最多提建议,有争议的地方让委托方自己根据他们合法程序自行选择 白永(重庆):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有些条文说的是参照、参考国有征收,在这个地方虽然没有这种说法,但建议委托方参照国有征收选择征地公告之日我个人觉得也行 李传鑫(山东):在没有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情况,我觉得这三个时间节点都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理由: 1.征地公告之日:因为公告之日后,突击抢种的和加盖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在征收补偿范围之内; 2.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因为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才能表示是否接受补偿内容或采取权利保障措施,体现权利主体平等性; 3.勘察之日:是估价人员掌握实物状况的基础,为补偿价值提供现场支持。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皆禁止。”在没有强制规定情况下,委托方也没有明确,估价人员是否可以“自由裁量”的确定呢? 对于可能存在的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关于“参照”和“依照”是质的区别的,“依照”带有强制性,“参照”带有指向性或指导性,非强制性。 所以,在没有委托方明确情况下,估价人员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可以选择第1和2项作为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或估价期日);如果委托方在委托书或估价合同中明确评估基准日(价值时点或估价期日),可以选择第1至3项中任何一项。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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