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给“公务员”作了定义: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级别划分。
我国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
领导职务序列共10个层次:
(1)总理;
(2)副总理;
(3)国务委员;
(4)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审计长;
(5)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委员会副主任、副署长、副审计长;
(6)司长、局长、厅长、州长、专员;副司长、副局长、副厅长、副州长、副专员;
(7)处长、县长;
(8)副处长、副县长;
(9)乡(镇)长、科长;
(10)副乡(镇)长、副科长。
非领导职务序列共8个层次:
(1)办事员;
(2)科员;
(3)副主任科员;
(4)主任科员;
(5)助理调研员;
(6)调研员;
(7)助理巡视员;
(8)巡视员。
其中,助理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调研员相当于正处级,助理巡视员相当于副厅级,巡视员相当于正厅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
“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2、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我国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与12个职务层次相对应。具体对应关系为: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3、我国公务员新陈代谢制度中的“考试录用”、“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分别是什么意思?
(1)考试录用: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国家公务员的制度。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首次明确可以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国家实行公务员的交流回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挂职锻炼: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国家公务员轮换,是一种组织行为,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有计划地安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