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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生活||未婚同居非法?

 萧十一郎1993 2023-03-29 发布于江西
这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有关未婚同居立法问题的回应,引起了一阵讨论。发言人表示“如果法律上对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冲击。”
不少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对此的解读是:未婚同居非法,有朋友还特意就这个问题发起讨论。其实未婚同居现象,在当今社会早已司空见惯,婚前试爱更是很多年轻人口中的“必修课”。然而所谓的“未婚同居非法”却是是误解,这个误解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
这首先直接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有关,在这个通知的第二条明确了这样一条界限:
19863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份通知在当时应该主要是为了清楚界定法律关系,以便解决与身份有关的财产和继承等纠纷问题——通知总共十五条,接近一半的内容在强调财产、债务、继承等问题。通知第7条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置方式也很简单直接: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这种判决解决方式很干脆利落,但在今天看来已然是公权力介入了私权范围,因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已然删掉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而是简单的“同居关系”。换而言之,公权力不在强制干涉大家同居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合法和非法,并非两个在所有领域都截然对立的概念,在未婚同居的法律关系中,法律不认可未婚同居或者说法律不保护这样一种关系,并不意味着它就是非法或者违法的。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未婚同居与否的决定权在公民自己手中,公权力机关无权干涉。(重婚罪情形例外
产生上述误解的第二个原因便是我们对法律的概念或者法律规范含义的陌生,当然,这何尝不也折射出了普法工作的实效水平与民众法治意识的深浅?
在私法领域,现代法治理念的自由不仅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更是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的权利。

                      润溪生

2019.10.21

于扬州驿苑

今日语录—自由不仅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的自由,也是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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