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松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 3.贷款贴息期限 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全额贴息。 4.申请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女性18至52周岁,男性18至57周岁); (2)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有效期内,并稳定经营6个月); (4)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带动3个人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 (二)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对象,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2.贷款额度 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110万元)。 3.贷款贴息期限 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全额贴息。 4.申请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女性18至52周岁,男性18至57周岁); (2)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有效期内,并稳定经营6个月); (4)合伙协议或合作社章程(加盖合作社公章); (5)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6)土地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现场核实调查时提供); (7)申请人、合伙人和带动3个人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上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对新招用的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同一贷款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记录。 2.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贷款贴息期限 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全额贴息。额度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差额贴息。 4.申请材料 (1)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可查,并打印; (3)现有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 (4)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职工工资发放台账; (5)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个人专用)); (6)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7)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8)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10)企业信用报告(在人民银行一楼打印); (1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证; (12)营业执照副本; (13)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承诺书。 (四)贷款条件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担保方式 1.个人担保增信 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我市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2.小微企业担保措施 小微企业自行选择商业银行提供各类资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申请贷款额度。 (六)限制行业 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房屋租赁、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七)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在5-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和小微企业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 2.贷款调查 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推送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材料,并派专人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和小微企业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和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增信的相关资料推送到担保机构。 3.贷款担保 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为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推送到经办银行办理。 4.银行放款 (1)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保函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发放贷款。 (2)个人(合伙经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如需提供(个人自有房产、银行存单)可在选择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和质押及时放款。 (3)经办银行自收齐贷款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需增信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放款时间不超过10天,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放款时间不超过15天,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放款时间不超过20天。放款完毕后,及时将贷款资料、影像资料和贷款信息回盘,不能发放成功的贷款资料退回人社部门,并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4)为便于财政部门统计核算,每季末最后一个月20日后创业贴息贷款暂停发放,即季末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贴息贷款次月发放。 (八)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单次最高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6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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