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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过车信息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23-03-29 发布于广东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不同,入罪的标准(条数)、法定刑升级的标准(条数)也就不同,故涉案信息被认定为何种类型的个人信息,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1]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的入罪标准是五十条以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是五百条以上;除上述两类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是五千条以上。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对侵犯行踪轨迹信息的行为设定了相对较低的入罪门槛。天网过车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信息,[2]这是本文拟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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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刑终838号刑事裁定书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与某市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民警霍某共同贩卖车辆卡口等信息牟利,被告人罗某出售车辆轨迹信息2000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

该案宣判后,上诉人罗某及辩护人均提出,罗某出售的车辆行踪轨迹信息数量为85条,而非2000余条,罗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行踪轨迹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且能够反映位置移动的行动过程,该信息的特点为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过去和现在(实时)行为、动态活动情况,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门槛较低,宜严格把握其范围。本案85辆车2679条卡口信息中单条卡口信息并不能完整反映车辆的行踪轨迹,需要串联该时段内其他卡口信息才能反映该车的行踪轨迹。因此,一审法院将2679条卡口信息全部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罗某及辩护人提出其出售的车辆行踪轨迹信息非2000余条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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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出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行踪”多指目前停留的地方;“轨迹”指一个点在空间移动的全部路径。行踪偏向于实时地理位置信息,轨迹偏向路径信息。

由于行踪轨迹信息系直接涉及人身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威胁人身安全的关联犯罪,其敏感程度最高,相对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正因为司法解释对侵犯行踪轨迹信息的行为规定了较低的入罪门槛,故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以免刑法处罚范围过宽,打击面过大。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行踪轨迹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且能够反映位置移动的行动过程,该信息的特点为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过去和现在(实时)行为、动态活动情况”,“本案85辆车2679条卡口信息中单条卡口信息并不能完整反映车辆的行踪轨迹,需要串联该时段内其他卡口信息才能反映该车的行踪轨迹。”

法院的上述裁判思路,实际是将单一的静态信息排除在行踪轨迹信息之外,但认为串联多个静态信息则属于行踪轨迹信息。该裁判观点在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也有体现,

法院认定,被告人池某以多种方法长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其使用本人的公安数字身份证书、警务通或盗用其他民警的公安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内部信息系统,私自查询多辆汽车天网过车信息11条。

辩护人提出,天网过车信息不属于行踪轨迹信息。

法院认为,单个天网过车信息属于静态信息,确实不宜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但如对一辆车进行多次查询,得到该车辆一定时间内的多个天网过车信息,串联起来就能直接形成车辆的行车轨迹进而能够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体坐标。本案中,被告人对相关车辆均进行了多次、长期的查询,进而确定该车驾驶员的特定坐标,故对特定时间内查询获得的一组天网过车信息应当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由此可加,讨论天网过车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信息,实际意义在于确定行踪轨迹信息的条数。具体来说,就是应该将对特定车辆、特定时间内查询获得的一组天网过车信息认定为一条行踪轨迹信息,而非将单个信息认定为一条行踪轨迹信息。


脚注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设置在大街小巷的大量摄像头的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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