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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未详细记录提取过程,未全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存在重大瑕疵

 建喜图书馆 2023-03-30 发布于山西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423刑初219号

【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龙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在玉溪市红塔区诸某小区附近路边、玉溪师院下面的路边、运输公司附近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通海县人黄某、陈某、解某、可某等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手机显示屏照片、微信截屏照片及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龙与陈某、微信昵称“1.2、3。”后面是水滴符号的人及无微信昵称微信头像为黑白蒙面男子的人多次交易毒品的时间、金额等事实。……

【争议焦点】关于本案瑕疵证据的排除问题:

1、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对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的原因等,并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对于不能扣押原始介质亦不能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者)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收集、提取的原始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于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等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程序下的瑕疵,不能补正说明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龙处扣押手机后虽制作通公网检[2018]84号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并刻录光盘,但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章,未详细记录案由、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内容,未全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未对勘验、检查过程进行录像;刻录的电子数据光盘没有备份,无电子数据持有人签章,未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大小予以注明,未封存移送;扣押的原始介质(手机)未封存移送,未制作封存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综上,本案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予以排除。……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龙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之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注:先行羁押的68天已扣除)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礼

人民陪审员  林艳萱

人民陪审员  常 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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