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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轻微违法时,劳动者是否能够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何处染尘埃w15z 2023-03-30 发布于山西
兰台劳动 2019-05-0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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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轻微违法时,劳动者是否能够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同时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一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规章制度常常有不合法的地方,如离职需要提前3个月申请、离职当月不发放工资、“加班以0.5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0.5小时的不予记加班”等,明显这样的规定与法有悖。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的,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制度存在违法的地方且该违法制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裁判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违反的实际情况,如果确实明显违法的,且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般会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否则,裁判机关会予以驳回。

实践中,劳动者经常以未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等综合几个理由提出离职,如裁判机关认定其中一个理由成立,则会判处支持经济补偿金。

法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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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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