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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2023-03-30 | 阅:  转:  |  分享 
  
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一 总则

1 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电气工作人员处理电气事故或故障的一般原则,具体处理步骤由各输油站结合公司电气应急预案自行制订。

1.2 本规程运用于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2 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2.1 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

2.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电设备的正常供电。

2.3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电设备恢复供电。

2.4 在处理事故时,在事故没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2.5 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员应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协助处理,直到恢复正常运行。

2.6 凡是不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禁止进入事故发生地点。

2.7 发生电气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调控中心并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a根据事故信号和设备状况,迅速判断事故的原因。

b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有威胁,应立即设法解除威胁,必要时可以停止设备的运行。

c迅速进行检查和试验,判明故障性质、地点及范围。

d对所有未受损害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e为防止事故扩大,应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阶段迅速报告调控中心及管理处。

2.8 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准确,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事故处理人员要听从调控中心指挥,接受命令时,应向发令者复述一次,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汇报调控中心。事故处理的通话情况应作录音记录。

2.9 事故处理完毕,应做好详细记录。

3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的相互关系

3.1 如果事故处理人员认为调控中心的命令有疑问或错误,应及时提出。若调控中心确定命令正确无误,事故处理人员应立即执行。

3.2 如果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发出的命令直接威胁到人身或设备安全,不得执行。并把不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调控中心及主管领导,然后按主管领导的指示执行,并做好记录,记录须签名确认。

3.3 下列紧急情况,事故处理人员不须等待调控中心的命令,而应立即处理:

a.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b.将已损坏或将要损坏的设备停电。

c.将已经严重威胁其它设备安全的设备停电。

d.将正在受到严重威胁的运行设备停电。

e.给正在进行事故抢险救灾的设备提供电源。

以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调控中心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3.4 当变电所和调控中心之间通信失效时,应尽可能用一切方法使其恢复,或通过其渠道联系。

二 变电所母线停电事故的处理

1 变电所母线全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如下次序处理

a.如在夜间,开启事故照明。

b.把应跳闸却未跳开的各配出柜开关断开,然后断开未跳开的进线柜。

c.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如果停电不是本所设备故障引起的,应及时联系上一级供电部门,迅速恢复母线供电。

d.如果停电是本所设备故障引起的,应尽快将故障设备退出,及时恢复母线供电。

e.按照轻重缓急次序,尽快逐一恢复各配出柜供电。

f.把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调控中心汇报。

g.认真作好记录。

2 变电所部分母线停电时的处理

2.1 设有母联开关自投的变电所,如果母联已自动投上,值班人员应按如下顺序处理:

a.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如果停电不是本所设备故障引起的,按照轻重缓急次序,尽快逐一恢复各配出柜的供电。

b.如果停电是本所设备故障引起的,应尽快将故障设备退出,按照轻重缓急次序,尽快逐一恢复各配出柜的供电。

c.把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调控中心汇报。

d.认真作好记录。

2.2 设有母联开关自投的变电所,如果母联未投上,值班人员应按如下顺序处理:

断开失电段母线的各个应跳闸却未跳开的断路器。如果本段进线柜未跳开,也应跳开其断路器。

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如果停电不是本所设备故障引起的,应合上母联柜或本段进线柜恢复母线供电,并按照轻重缓急次序,尽快逐一恢复各配出柜的供电。

a.如果停电是本所设备故障引起的,应尽快将故障设备退出,然后恢复母线供电,并按照轻重缓急次序,尽快逐一恢复各配出柜的供电。

b.把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调控中心汇报。

c.认真作好记录。

三 主要电气设备的事故处理

1 变压器的事故处理

1.1 值班人员在变压器运行中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如漏油、油位变化过高或过低,温度异常,声音不正常等),应设法尽快消除,并报告调控中心及相关单位,同时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

1.2 变压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电,若有备用变压器,应先将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并汇报调控中心:

a.变压器内部声响很大,有爆裂声。

b.在正常负荷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超出额定温度且不断上升。

c.储油枕或防爆管(压力释放器)喷油。

d.严重漏油使油面下降,低于油位计的正常指示限度。

e.油色变化过甚。

f.套管有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等。

1.3 当发现变压器因大量漏油而使油位迅速下降时,禁止将瓦斯保护改为只动作于信号或退出保护。

1.4 轻瓦斯信号动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对变压器进行检查,查明动作原因。若是变压器外部原因,且瓦斯继电器内积聚的气体是无色、无味、不可燃的,则变压器可继续运行,但应加强监视;否则,应立即报告调控中心,停下故障变压器,投入备用变压器,同时取故障变压器油样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化验,确定故障性质,再判断变压器能否继续运行。

1.5 轻瓦斯信号和重瓦斯信号同时动作时,应鉴定瓦斯断电器内气体的性质及取油样作气相色谱分析。在变压器未经详细检查并试验合格前不许再投入运行。

1.6 变压器运行中自动跳闸时,应及时报告调控中心。如有备用变压器,值班人员应迅速将其投入运行,然后立即查明变压器跳闸原因;如无备用变压器,则必须马上查明变压器跳闸原因,非变压器本体故障时,在消除外部故障后,将变压器重新投入运行。

若变压器有内部故障征象,应进行内部检查、试验。

1.7 变压器着火时,首先应断开变压器各侧电源,迅速报告公司消防队并使用电气专用灭火器具灭火,及时将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

若油溢在变压器顶盖上而着火,现场条件允许时,应打开下部放油阀将油位降低到适当位置;若是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着火时,则不能放油,以防变压器发生严重爆裂。

2 电动机的事故处理

2.1 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将电动机停运:

a.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

b.电动机及所带动的机泵损坏至危险程度。

c.其它紧急情况,不及时停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2.2 在下列情况下,对于生产上不能停的电动机可先启动备用电动机,待生产基本正常后,再停机:

a.电动机中发生有不正常声响或绝缘有烧焦的气味。

b.电动机内或启动调节装置出现火花或冒烟。

c.定子电流超过正常运行的数值。

d.出现强烈振动或异常响声。

e.轴承温度超过规定温升。

2.3 电动机自动跳闸后,应查清何种保护动作,并对电动机进行检查,消除故障后方能重新启用。

2.4 电动机着火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后再灭火。灭火时必须使用电气专用灭火器。

3 高压断路器的事故处理

3.1 高压断路器运行中出现不正常现象,如轻微漏油、漏气、发热、声音不正常等,值班人员应加强监视并设法尽快消除,同时报告调控中心。并做好记录。

3.2 高压断路器运行中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应立即用上一级断路器断开连接该断路器的电源,作停电处理(断开上一级断路器之前尽量做好其他负荷转移工作):

a.断路器套管爆炸断裂。

b.断路器内部有严重放电声或其它异常声音。

c.F6断路器的F6气体严重外泄;真空泡断路器漏气,油断路器严重缺油。

d.套管穿心螺丝与导线连接处发热熔化。

e.断路器着火。

3.3 严禁将拒绝跳闸的高压断路器和严重缺油、漏油、漏气的高压断路器投入运行。

3.4 如果断路器的发热不正常,应加强监视,并设法降低其温度。如果温度继续升高,应报告调控中心,采取转移负荷后停电处理的措施。

3.5 高压断路器的操作机构(包括电磁机构、弹簧机构和液压机构等)动作失灵,出现拒合或拒分现象时,应报告调控中心,并进行检查,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故障,如无法消除,经调控中心同意后停电维修。

3.6 高压断路器自动跳闸后的处理:

a.报告调控中心,联系及检查确定跳闸原因。

b.如果是保护装置正确动作跳闸,应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合闸送电。

c.如果是由于各种误动作(如误操作、继电器误动、操作器路故障、机构故障等)而跳闸,则应查明原因,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处理好后才能重新合闸送电。

d.断路器已经合闸,则禁止对操作机构、操作回路和继保装置进行检查。

e.作好记录。

3.7 断路器着火时,应迅速将断路各侧电源切断,并与无故障部分隔离后进行灭火。

3.8 F6断路器故障时的处理:

a.当发生F6气压降低,密度继电器发出信号时,应通知检修人员补气及查找漏气部位并处理;若压力降低至闭锁分合闸时,应用其它方法,将该断路器退出运行,但不许带电操作断路器。

b.运行中有放电声或其它异常声音时,应停电处理。

c.SF6瓷套管严重放电时,应停电处理。

4 互感器的事故处理

4.1 当互感器或其二次回路发生故障而使仪表的指示错误时,应尽可能根据其它仪表的指示,对设备进行监视,并尽可能不改变设备的运行方式。避免由于仪表指示错误而引起对设备情况的错误判断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停电事故。应尽快消除这些故障。

4.2 当发现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开时,应设法在该电流互感器附近的端子上将其短路。如不可能实现,侧应将该电流互感器停用。

4.3 电压互感器出现故障必须切除时,应先报告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为了避免切除电压互感器而引起的低电压跳闸停电事故,在征得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同意后,退出该段母线的低电压保护,但应尽快恢复。

4.4 当发现有下列故障征象之一时,应立即停用:

a.高压侧的熔断器熔断一次。

b.互感器发热过高。

c.互感器内部有异常声音。

d.有严重渗油、漏油或流胶现象。

e.从互感器内发出臭味或冒烟。

f.有火花放电。

4.5 当互感器着火时,应立即将与故障互感器相连接的接线断开,然后用适合的灭火器灭火。

5 电力电容器的事故处理

5.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将电力电容器停运:

a.电容器严重漏油,箱壳爆裂。

b.电容器喷油或着火。

c.接头严重过热或熔化。

d.套管放电闪络。

e.电容器内部有异常响声。

f.当电容器工作电流超过额定值的1.3倍,电压超过额定值的1.1倍时。

5.2 电容器熔断器熔断的处理。

此时应将电容器退出运行,放电后检查套管是否有放电痕迹,外壳是否变形、漏油,外接母线有无短路现象等,并用兆欧表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若未发现故障征兆,可更换熔断器后将电容器投入运行。如果送电后熔断器仍熔断,则应将此故障电容器及非故障相的部份电容器退出,并用正确方法放电完毕。

5.3 电容器断路跳闸的处理。

此时应检查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缆及电容器本身的情况,若无异常,可以试送。否则,应对保护做全面通电试验,如仍查不出原因,应拆开电容器逐个试验。未查明原因之前不得试送。

5.4 电容器着火的处理。

电容器着火时应即断开电容器电源,并在离着火处较远的电缆一端放电,经接地后进行灭火。

5.5 运行中的电容器引线如果发热至烧红,则必须立即退出运行,以免事故扩大。

6 避雷器(含过电压保护器)故障处理

6.1 避雷器爆炸或被击穿造成永久性接地故障时,应设法用断路器将其断开,进行更换。

6.2 避雷器瓷套管出现破裂放电现象时,应报告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并进行断开处理。在断开之前,如检查有接地现象,则不得用隔离开关断开,应变换运行方式用断路器断开。

6.3 避雷器内部有异常声音时,表明其阀片间隙已破坏或计数器指示超出正常范围值时,应将避雷器退出运行并检查修复或更换。

6.4 避雷器上引线或下引线松脱或折断,避雷器将失去保护作用,应报告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尽快安排处理。

6.5 氧化锌避雷器工频全泄漏电流有效值(即在线监测泄漏电流表显示数值)超过规定值时,应报告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尽快安排处理。

7 二次回路、直流系统的故障处理

7.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运行中,发现有下列故障情况之一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退出有关保护和自动装置,然后报告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马上安排处理。

a.保护和自动装置严重过热、冒烟、自检不通过及故障报警。

b.电压回路断线或失去交流电压。

c.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误动。

d.继电器接点振动过大或位置不正确。

e.保护连接片误投或误切。

7.2 直流系统出现一极接地时,应及时向调控中心报告,在征得调控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寻找接地点的工作。

四 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

1 当供配电系统或重要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各输油站值班人员、管理处电气负责人、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应快速采取妥善措施,尽可能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并将临时应急运行方案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 当外部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或内部故障引起输油站变电所整段停电时,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应迅速指挥转移负荷和处理故障,并首先恢复关键设备(主输油泵电机、消防电机、UPS、通信等设备)的供电。

3 为了做到有条不紊地处理电气事故,调控中心、各管理处和各输油站,均应编制管辖范围内的《电气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演练。

五 灾害造成的事故处理

1 变电所在运行中可能遇到某些灾害,使设备受到损伤或破坏,这些灾害包括:

a有淹没变电所配电装置危险的洪水。

b配电装置附近发生火灾。

c遭受雷击台风事故。

d房屋漏水危及配电装置。E冰冻雨雪

遇到这些情况,值班人员一方面应防止设备发生故障,另一方面应尽可能保护设备继续运行;同时应立即报告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如已判明灾害确实不可避免,对设备有直接危险时,则应将带电设备切断,停止运行。

2 变电所位于排水困难地段,遇台风大雨时,配电装置有浸水危险的,应事先作好防洪措施,大雨时加强巡视,以免水进室内,影响安全供电,有险情时,立即向调控中心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处报告。

3 当台风大雨及雷电闪络严重时,禁止室外及高空作业。除非紧急事故处理,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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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SuperXI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