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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札记】民法的体系化学习——读林诚二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3-03-30 发布于陕西

有时候,读书会产生很多的困惑,其实想不清楚的人,不仅说不清楚,也写不清楚。尤其是学习法律的人,基本的法律概念就很重要,如果法律概念搞不清楚,就会越学越糊涂。法律之中的概念都是人创造出来,但这种创造肯定不是任意的,肯定是有规矩的。我读过不少的法学作品,尤其是民法学方面的著作,很多概念还是搞不清楚,多的不讲了,就说一说“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的问题。

说实话,我一直弄不明白,什么是“履行利益”,什么是“信赖利益”,看过一些书,讲的云山雾罩的,愣是看不明白,当然,这应该怪自己的悟性太差。前几天读了读林诚二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才明白,书中写道:“履行利益乃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为前提,于债务人履行该法律行为发生之债务以后,债权人可获获得之利益。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债权人不能获得此利益发生之损害,即履行利益之损害。

而“信赖利益”则是指“因信赖无效为有效之法律行为所支出之利益,故对于信赖无效之法律行为,误以为有效所受之损失,即信赖利益之损害。换言之,如知悉法律行为为无效或不存在,即不致受此损害。”这样写,对于我这种智商的人来讲,也就能看明白了,否则,即便列举出来二者五六项区别,我都看不明白何为“履行利益”,何为“信赖利益”。

如此,我再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应该就是对“履行利益”的规定了。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涉及的应该就属于“信赖利益”了吧。

林诚二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一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体系化”,民法本身就是体系化的学科,当然这种体系化更多的根源于民法学科的本身具有的逻辑性,庞大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既是法律实践或者生活实践的产物,又是法律逻辑的产物。林诚二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一书既从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出发,又从民法学的逻辑性出发,构建起民法债编的体系。尤其难得的是林诚二先生对于每一个概念,每一个制度都试图通过体系化的解说,达致通透的境地。

这几年作为律师,对于民商法知识的学习的体会又深入了一些,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都是立体的,都是体系化的,而且就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也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在一起,而不是截然相分离的。这也就要求律师在学习的时候,要注意法律知识的生活化与体系化。“自然乃顺,顺者则通”,只有不断的强化训练,才会自然而然的运用到案件办理中,不至于顾此失彼,误断案件吗,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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