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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DRG付费改革怎么做?看徐州实践

 濮水新声 2023-03-31 发布于浙江

为实现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确定的“抓医疗机构全面覆盖”目标任务,2021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综合考虑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推出“35+1+X”的基层医疗机构DRG付费改革办法。改革推进以来,有效破解了基层医疗机构适应DRG困难大、防范大医院虹吸难的困境,“医保患”三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益初步显现。

  从基层实际情况出发 

国家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安排部署,是推进基层改革的根本遵循。《江苏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提出,2023年完成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的目标任务。按照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将一级医疗机构纳入DRG付费改革的范围成为必然。从各地实践来看,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已基本启动DRG付费改革,初步取得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加强、运行机制改变,群众就医便捷性改善、费用负担减轻、满意度提高,医保管理手段加强、基金使用绩效提高等积极效果。但一级医疗机构DRG付费改革总体上还处于待启动状态,已成为关系三年行动计划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一环。
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惠及广大群众,是推进基层改革的实践基础。2013年以来,徐州市以省定7个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为起点,不断拓展病种范围,动态调整结算标准,支持中医药发展,逐步构建了具有徐州特色的住院和门诊按病种收付费模式。截至目前,开展病种数达到545个,结算标准达到1471种,协议医疗机构达到340家。在按病种收付费改革进程中,徐州市把一级医疗机构作为推进分级诊疗、提高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抓手,专门推出了105个镇级单病种,并将居民医保住院实际报销比例确定为80%,较普通单病种提高10个百分点,较按项目付费实际报销比例(约66%)提高14个百分点,受到了群众的充分认可。
一切从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出发,是推进基层改革的基本要求。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农村居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线,是直接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一关。与此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存在着医务人员少、专业能力弱、病案室和编码员欠缺、信息化水平不高等薄弱环节,成为制约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面对这一实际情况,如果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分组规范,与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同步推进DRG付费改革,很可能大量出现病案管理不到位、编码不准确、入组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自2021年3月以来,徐州市开始谋划符合一级医疗机构实际的DRG付费改革办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精心组织测算、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首先选取沛县河口镇卫生院等9家一级医疗机构从2022年1月起进行试点,取得初步经验后于2022年7月起在沛县全县推开,并于2023年1月起在全市推行。

  科学设计支付标准 

在科学合理分组方面,根据一级医疗机构既往住院病例,选取开展较为普遍、路径明确、执行过程中变异率较小的病种纳入细分病组,其余病种设置综合病组。初步设定病种数为“35+1+X”,“35”指白内障等35个细分病组,“1”指综合病组,“X”指一级医疗机构将来开展的新技术和新病种(以外科为主)。
在支付标准设定方面,取前3年结算数据,以第一诊断和主要手术确定细分病组病例,而后测算付费标准;其余病例纳入综合病组,打包测算。
试点期间,选取沛县全部一级医疗机构2019年1月—2021年5月的住院结算数据作为测算样本,共涉及2875个病种(诊断)。同时,设立两个“除外”规则。第一,发生例次数为5例次及以下的病例不纳入测算范围。第二,生育相关病种与精神类疾病不纳入测算范围,生育费用仍按现行的单元收付费办法结算,精神类疾病费用按床日收付费办法结算。
设定支付标准时,主要遵循以下几点:1.考虑到近年来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等相关改革对医疗费用的影响,3年费用权重分别为:2021年占70%,2020年占20%,2019年占10%。2.以历史费用的70%和本地单病种价格作为主要确定依据,同时参考周边省市相关病种的结算标准,对于内科病组在相关参考标准中取低值,对于外科病组在相关参考标准中取高值。3.综合病组支付标准暂设定为每例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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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设计结算办法  

所有参与改革的一级医疗机构均实行总额预算。为确保改革初期平稳运行,暂对每家一级医疗机构分别制定下达一个总控指标,月度结算,年终决算。具体的收付费办法包括以下细节。
1.参保人员对医疗机构付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的住院政策付费。为做好与按病种收付费的衔接,确保群众待遇不降低,徐州市对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从400元降低为300元,住院报销比例适当调高。
2.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付费:采取医保支付标准与个人自付“差额补偿”的办法。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仅支付支付标准等额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实际发生费用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医保基金按照以下公式支付:某病例的医保基金支付费用=该病组的支付标准—患者自付总额。
3.参保人员在一次诊疗过程中,同时纳入两种及以上病组的,按照定额最高的病组进行结算。
4.特病单议:住院总费用低于医保支付标准70%的病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超高费用暂定为该病组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费用,经查核减不合理费用后,实行按项目付费。超高费用病例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医疗机构出院病例总量的5%。

  全面设计配套机制 

第一,按照“奖罚并举、合理超支适当分担”的思路,建立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
明确费用增长控制的办法。原则上各家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总费用较上年度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为5%),年终决算时按下达的总控指标结算。实际发生总费用较上年度增长在8%~10%之间的,超过8%以上的部分,每超1%按0.5倍比例扣减本年度下达的总控指标。实际发生总费用较上年度增长在10%以上的,8%~10%之间的部分,每超1%按0.5倍比例扣减;10%以上的部分,每超1%按同比例扣减。扣减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20%。
明确合理超支适当分担的办法。一级医疗机构实际统筹基金发生额高于总控指标的部分,在按照费用增长控制的办法扣减后,分段按比例由统筹基金超支分担:超总控指标5%(含5%)以内的部分,按70%分担;超总控指标5%~10%(含10%)的部分,按50%分担;超总控指标10%~20%(含20%)的部分,按30%分担;超总控指标20%以上的部分,不予分担。
明确控费效果良好医疗机构的激励措施。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考核结果,对住院医疗总费用增长小于5%的医疗机构或出院人次数增长小于5%的医疗机构,经集体协商后适当增加当年总控指标,并用于当年结算。
适当降低自费费用占比。一级医疗机构在规范操作的同时,尽量使用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努力提升患者实际报销比例。住院费用中自费费用比例不得超过5%(全市平均要求不超过8%),超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以临床路径为依托,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严格按照临床路径管控。一级医疗机构收治住院患者,凡有临床路径的,严格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同时,医务人员须规范填写疾病诊断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准确核对入组信息。
明确出入院时间间隔。参保人员出院后15日内再次以同一诊断住院且无合理理由的(急诊、抢救除外),原则上将前一次住院的支付标准减半计算或不予结算。
严管内科病组划入标准。例如,高血压病组限急症、亚急症、危象、脑病情形;心力衰竭病组限心功能三级、四级或者急性发作情形。
第三,试点推行日间病床,减轻夜间病房管理压力。
结合一级医疗机构收治患者情况、既往监管常见问题,参考周边省市做法,选择中医适宜技术治疗、缺血性脑病、高血压、颈肩疾病、呼吸系统感染疾病、腰部疾病等6种技术成熟、风险可控、费用稳定的,病情达到普通住院标准,且临床认为可以夜间不留院观察治疗的病组,开展一级医疗机构日间病床DRG付费试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定适宜日间病床收治病组的临床诊疗规范,指导一级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日间病床以及合理收治、合理治疗病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针对此类病种开展DRG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第四,智能监控和人工审核协同发力,把监管挺在前面。
建立一级医疗机构DRG付费经办系统,每月开展费用分析,加强常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行为线索,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开展试点机构住院病历抽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参保群众实际获益 

从沛县9家一级医疗机构试点运行6个月、全县推开运行2个月的情况看,一级医疗机构DRG付费改革初步取得了医疗机构认可、参保群众满意、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的良好效果。
对于一级医疗机构而言,主要收获有4个方面。一是医务人员参与度提高。“35+1+X”分组方案适合基层实际,可操作性强,医务人员上手快。二是诊疗规范化程度提高。改革明确了出院病种识别码、出院病种名称、手术编码、手术名称与病组的对应关系,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病案填写质量稳步提高。三是基金结付率提高。参与试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基金结付普遍较为理想,既控制了医疗费用,又保证了医疗机构的合理收益。四是引导分级诊疗的政策意图初步实现。从试点机构诊疗量来看,多数机构住院量出现增加。试点前后,9家机构总住院人次分别为6663、7623,环比增幅14.4%;全县推广前后,一级医疗机构总住院人次分别为8560、9881,环比增幅15.4%。
对于参保群众来说,4个方面收效显著。第一,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保持平稳,改革前后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试点前后,居民医保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一直保持在79%左右,职工医保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保持在85%左右,较全市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分别高出约13个、10个百分点。第二,个人医疗卫生负担大幅下降。由于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费用的意识增强,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大幅下降。9家一级医疗机构试点前后,居民医保住院次均费用从4270元下降到3571元,降幅为16.4%;职工医保从4147元下降到3496元,降幅为15.7%。全县试点前后,居民医保住院次均费用从4164元下降到3246元,降幅为22%;职工医保从4130元下降到2939元,降幅为28.8%。第三,群众自付金额同步降低。9家一级医疗机构试点前后,居民医保个人负担从905元下降到763元,降幅为15.7%;职工医保从632元下降到546元,降幅为13.6%。全县试点前后,居民医保个人负担从832元下降到640元,降幅为23%;职工医保从608元下降到449元,降幅为26.2%。第四,日间病床的设置缓解了群众就医与劳作、生活难以兼顾的矛盾,破解了基金监管中面临的“挂床”难题,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对于医保部门来讲,三方面的强化管理已见成效。第一,谈判确定的病组付费标准挤压了诊疗过程中的水分,既维护了群众利益,也减少了基金支出。第二,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了医疗机构的控费积极性。第三,“奖罚并举、合理超支适当分担”的办法,使得基金安全得到充分维护。

文:江苏省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广振;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杨义森;徐州市沛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成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廖藏宜

编辑:宁艳阳

审核:孔令敏 张士国

制作:中小卫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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