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评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微信等软件上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这也是证据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关于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的规程,互联网通讯的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等依附互联网形成的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需要保留好聊天的原始记录。一般来说就是以当时使用的手机作为数据的原始载体,根据微信的聊天记录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性,对原始的聊天记录进行核实。 二、要证明微信的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的头像和昵称可以随时更换,甚至微信号也可以一年一改。因此最好要在聊天记录或者朋友圈中确认对方的具体信息,或者进行了实名认证等。 三、聊天记录一定要尽量保证完整、真实。 四、在转账中养成添加备注的习惯,尽量备注好转账的目的,比如借款、还某某钱等。 (整理: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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