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民环境权

 求是1025 2023-03-31 发布于山东

公民环境权中的环境,指环境资源法律所指的或所界定的环境。公民环境权中的享用,包括享受和使用,从广义上讲享受和使用都属于利用的范畴,享受侧重于满足精神方面的利用,使用侧重于满足物质的或经济方面的利用。适宜的环境是环境权立法机关所认可的环境,在大部分情况下指健康、清洁、生态平衡的环境。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公益环境诉讼的基础,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

公民环境权的特点包括:①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中的每一个人可以直接行使的权利,不能由他人代表其行使权利。②公民环境权是自然人或个人的一种非排他性权利,公民中的每一个人可以与公民中的其他人共同享用健康清洁适宜的环境。③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共同享用性的公益性权利。它不属于由特定个人或组织代表行使的、具有排他性的国家公共利益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而是个人可以直接享用的、具有非排他性的公民共同利益权利。

从立法实践看,在包含环境权的国家法律和国际环境条约中,法律条文大都表述为“任何人”“每个人”“所有人”“所有公民”“人人”都享有环境权。例如2001年斯洛伐克修订的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大韩民国宪法》(1987年修订)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对健康、舒适环境的权利,国家和公民应努力保护环境”。《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宪法》(1994)规定,“所有人享有对健康和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并有权指控任何可能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和要求赔偿由此受到的损害”。2005年2月,法国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了《环境宪章》。该宪章被写入宪法前言。该宪章明确规定,“人人都享有在一个平衡和不妨害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美洲人权公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1988)宣布,“每个人应有权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在环境领域获得信息、公民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公约》(1998年,简称《奥胡斯公约》)宣布,“确认每个人既有权在适合其健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又有责任单独和与他人共同为今世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

中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但已有与公众环境权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少地方环境立法都对环境权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第11条已经明确提到“公众环境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都指出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