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数 1份)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①本院一审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深圳市商事仲裁机构、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财产地须在本院辖区); ③深圳市商事仲裁机构、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送达情况函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执行依据文书生效证明(省内法院裁判文书不需要)。 5.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提交保全财产清单,如《保全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7.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8.申请人收款账户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