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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腋成裘之一致行动人协议(附送一致行动人协议模板)

 z55j03b55 2023-04-02 发布于江西

“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形成联盟实现单一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现象常出现在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不明显或大股东需巩固实际控制权的情形中

实践中,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达到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已成为拟IPO企业或已上市公司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和决策权的常见操作。事实上,“一致行动人协议”并非上市公司所独有,其同样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即使未进入资本市场的普通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也会与相关人员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达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证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决策作用。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概念


“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记载各方承诺内容的法律文书。一般为公司的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处理的是股东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本质上是股东的私有权利,是其本人的处置权。“一致行动人协议”用于公司治理中,核心的作用在于争夺公司的控制权或增强公司的控制权。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常用范畴

◑小股东之间形成联盟:有些公司小股东较多,而每位小股东占股比例都不高,小股东联合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表决权,对抗大股东对公司的完全掌控,防止大股东专断独裁。

◐增强大股东的实控权:

(1)某位大股东持股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为取得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大股东会联盟其它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2)公司在引入投资人时,为不影响原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在引入投资人同时原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达到继续控制公司的目的

创始股东明确实际控制人:拟上市公司创始股东间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形成联盟,避免公司多轮融资加入新股东后,稀释创始股东股权比例导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三十,通过一致行动保证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效力判别

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系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有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不具有为了达到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不存在导致“一致行动人协议”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情形,也不存在导致“一致行动人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则“一致行动人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应严格履行。

四、起草一致行动人协议应注意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协议”相较于一般的合同而言具有特殊性,其应该被看作是数名或全部股东在表决权上的联合。就协议的合同层面上来看,其同样受到合同相对性的约束,该联合关系仅发生在合同相对方之间,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协议直接关系着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协议的履行与否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股东表决权上的联合,在影响作为“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利益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外其他股东的利益和预期,甚至可能波及重大交易的相对方。就上市公司而言,“一致行动人协议”已通过公示的方式成为一项对外承诺,不仅在一致行动人间具有内部效力,同时也具备着相当程度的外部效力。

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一致行动主要针对的是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中的表决权。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2)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

(3)一致行动的具体范围;

(4)相关股东发生分歧时的矛盾解决方式以及相关股东如何达成统一意见;

(5)一致行动期限,由签约方协商一致确定,建议重点考虑控制权是否延续至上市之后,是否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

2.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事项的义务和责任:“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由上市公司股东间签署,部分情况下相关股东可能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管等职务。通常而言,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范围主要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以扩大协议某一方或多方(通常为大股东)所能够支配的表决权数量。

但是,基于实际情需要,各方也可以对其他股东权利达成一致行动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若协议一方或多方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也可考虑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各方在董事会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

在部分情形下,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除了表决权以外,协议各方通常会股东的其他各项权利及其委派董事(如有)在董事会的行动均明确达成一致行动约定。对此,建议各方结合协议背景和实际需要等因素,慎重约定一致行动的范围,以避免给协议方带来不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3.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该部分是“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重点内容,实践中一般存在如下处理方式;

(1)一般而言,约定其他股东无条件与某位特定股东的意保持一致,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或者约定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以某位特定股东的意见为准,尤其是在认定协议一方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中,以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准的机制可更加直接、有效地打消监管机构的疑虑,也比较容易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2)基于商业因素等方面考虑,协议各方可能倾向于约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包括股权多数或者人多数)原则,或者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放弃表决。在条款设计时,建议结合协议签署的背景、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协商确定。约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按照一定的议事规则(依持股份额或股东人数占比等标准)形成统一决议,即协商不一致时,先进行“一致行动人”的内部表决,在股东大会上则以内部表决结果意见为准。

(3)此外,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各方可考虑加入适制约与保障机制,以平衡各方利益。例如,在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约定以某一方意见为准时,可同时要求该方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向其他方充分阐述理由;针对某些特定重大事在充分沟通后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协议各方有权要求聘请第三方专业顾问机构以协助内部决策商议等。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衷是解决股东之间内部决策僵局,因此相关机制的约定不应过于复杂,以避免因太过复杂或繁琐而产生纠纷或影响决策效率。

4.一致行动人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协议规定了一方拒绝履行约定或者不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情形下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基于现行法律规定,违约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损失一般难以计算。建议将另一方的预期利益损失也约定为损失的一种,加之较高的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同时也会对协议各方产生威慑力。

在违约情形发生时,能否要求强制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直接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由其中一方代表其他各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对此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虽然看上去像是公司法约定的内容,但事实上,是协议各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一致行动人协议”只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效力仅限于协议方内部,对外部无约束力。因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不受“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束,其决策应当根据议案表决时各投票人的实际投票情况作出。若发生协议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一致意见进行投票)的情况,也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更改其投票结果。

不过经检索查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有逐渐扭转了这种观点的趋势。最近的部分司法判决结果显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如果协议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纠正其投票结果,而非事后依据协议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借鉴案例华电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2017)赣民申367 号】及其此前的一审【(2016)赣0502 民初75 号】二审【(2016)赣05 民终12 号】)。在此情形下,强制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可行性,将继续履行或强制履一致签署的协议约定写进违约责任条款中也有了其现实意义。

在强制归票的范畴内,可从以下两个方面防范风险:

(1)虽应避免拟IPO 企业成为协议主体,但股东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形式将协议的内容告之其它股东,使第三方预知协议的法律效力从而产生信赖和达到内部监督的作用。

(2)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委托投票权,直接将投票权委托给协议一方行使。在协议中约定“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委托方同意就自己行使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委托方不再向受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5.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约定: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涉及股东权利的处分,一般协议期限较长,且将对股份增减事项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协议条款的设计和考量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每家公司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各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协商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具体内容。

但是,除了一致行动范围、意见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协议期限和解除、违约责任及救济等核心条款外,其他诸如争议解决、法律适用、陈述保证等条款亦不容忽视。因此建议相关股东结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下谨慎合规操作,如情况特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提前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导致产生合规性风险。

6.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注意事项:股东依法享有投票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公司的某个具体事项上与其它股东协议约定投票行为保持一致的,应当遵循协议。

实践中,并非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可实现对企业的共同或单一实际控制权。协议的内容是否能够考虑到关键的法律问题,从而助力实现最终的签约目的,则常被忽视。因此,股东在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一定要首先作出利益衡量,避免在公司形势变化后于己不利的状况出现。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文本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当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涉及多方主体时,有关事项的安排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对一致行动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约定,建议公司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公司的实际特点完成。

写在最后

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存在单方违约的可能性,所以为了避免控制权流失,我们需要使用其他方法配合“一致行动人协议”,比如使用公司章程特殊约定+“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法,或者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一致行动人协议”。双保险的方法增强控制权,比单独使用一致行动协议效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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