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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征平:唐继尧“大云南主义”财政支持体系探略

 滇史 2023-04-03 发布于云南

民国唐继尧时期,云南由护国首义及护法运动,使在全国政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时滇军势力所及,几遍布西南各省。对此,研究认为:护国期间唐继尧的“大云南主义”便已初显端倪。〔其依据多以蔡锷曾电唐曰:“迩者,滇军于袁氏倒毖之后,于刚出发之军不惟不予以测会回,反饬仍行前进,未出发者亦令克期出发,锷诚愚陋,未解命意所在。”参看昆明市志编篡委员会:《昆明市志长编》卷八,近代之三,1984年版(内部发行),第390页。〕之后于护法,亦有章太炎曰:“歆四川富厚,不肯舍(川)”,盖因唐“以云南贫瘠,欲得四川为外府。”[1](P382~383)孙中山针对唐继尧后期“联省自治”的政治选择,也曾道:“大家都在说他抱着大云南主义,得了贵州,还想四川,甚至于广东、广西境内,都还有他的军队。”[2](P305)而当其时,唐继尧何以能靠一年财政收入仅600万元左右的穷土僻省,维持了前后近十年,年均支出达千万元以上的护国、护法两役之战争局面,试以本文解析之。

“国家税入”的正当截留
据载于中国“国家地方两税前清本混合为一。宣统年间各省有力士绅始有倡划分之议者然迄未能见诸事实。民国肇建各省陈请频烦□乃实行。”[3] 如果该说成立则近代中国对国地两税进行划分其具体制度的确立应是晚于其事实存在的时间。因为有研究指出“清咸、同以后地方财政的形成一是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形势使然。”“二是地方行政体制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最突出地表现为行政机构的膨胀。”[4]P287说明1840年代之后历经多年的太平天国战争就已促成清代传统财政制度体系事实上的解体以及地方财政的形成但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则始于民国。根据民国云南财政预算云南于民国时期国地两税的预算税入及比例情况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正常时期如1913年和1931年由于该两年前后全国基本处于统一局面云南的国家税入部分一般均占到50%以上而战乱时期则忽高忽低如1917年的国家岁入部分高达71%1928年的国家税入部分却仅占43%或许因为该时期国家税入的计算仅纸上谈兵而矣所以随意性也较大。又上述各年的总税入情况依次为410多万、260多万、1000多万、670多万其间货币币种及币值的变化频繁使相互的可比性亦较弱。再从民元至十四年全省的实际税入及税出情况其似乎比预算情况要好如表2。

根据表2中14年的情况可以说云南财政收入年均水平大体维持在600万元左右从生产力水平的角度与前清相比可以说无甚变化因为光绪三十四年云南全省税入数就已是602万两银。[4]P385又表2中14年中9年均呈赤字最后4年的赤字水平亦高居不下最高年份1925年达收入的56%且基本用于战争饷械之需求。再结合前述如果说正常时期年均国家税入部分应占全省总收入的50%以上的话即云南每年有300多万元应归中央支配却都被地方所截流当然其间国家税出应对地方支出的部分也免了),并充作战争用途了。

由于1915年和1917年在护国和护法的旗帜下北方政府已被宣布为“非法”其地方应上缴给国家之税入部分自然也就被“合法”地截留下来。如其时就外国银行团应将盐税余款交中政府问题亦有言“今日将余款交付如目下之中政府者绝无其人也。今之中政府乃木偶政府耳其主要事业乃奔走京津间耳神志不定不知其是否负有职务也所谓公府大权移交内阁云者已成画饼段内阁……盖全国公认之政府不独具有应得之盐税余款之绝对权利且可得外人之极力赞助以恢复财政信用也故解决财政困难之策当求诸政治解决之中今南京会议颇为国人所属望若与会者能筹划各方面所能承认之方法则可不负全国之期望矣。”[5] 再就1915年12月“各省解款与关税”之记载财政部“日前曾电催各省迅即解款据最近之调查此项解款约有四百万元”解缴之省份有江苏、奉天、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安徽、四川、黑龙江、吉林、甘肃、陕西等14省滇、黔、桂、粤均不在其中。[6] 而更明确之记载云“因滇黔桂三省独立其解交中央之款早已停顿。”[7] 然之后该各省即便取消独立似乎仍是依然故我即如研究所指出其时“西南各省军阀对待北京政府采取了一种貌合神离的态度仍然截留税款招兵买马俨然独立王国。”[8]

同时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的几次大借款又都以关税或盐款做抵押故各省盐款能否及时上缴亦成为中央财政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但对云南来说盐款的截留显然也是其解决军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如1916年护国战争期间有“龚心湛等会议盐款减收及滇政府加征盐税事宜。闻议定中央政府对于大借款负完全责任转言之即滇黔盐税如有短少中央当设法弥补以免五国银行团与滇政府直接交涉外人投资于借款者。闻此消息当可无惊慌矣。滇黔两省每年盐税共为八百八十万元有奇去年中央收入之盐税除支出外所余颇多以去年之盈余补今年之不足或不致为难。中国政界以为滇政府决不引起外人之冲突蔡锷、唐继尧如不完全失败必不动用滇黔盐款稽核处之款云。”[9] 又有“北京电滇黔盐税、月捐偿额三十万议就浙、淮、芦各补十万。”[10] 即当时云南对中央盐款之截留显然已成事实如载“至盐款之截留问题滇军政府与洋人商议将盐款二百余万截留云南不解中央稽核所只允照去年中央允准月拨十二万五千余不允。现滇军政府已派员自赴盐地另征云云。”[11] 及至护国运动后期云南亦要求以盐款抵作善后但“财政部电致云南唐督军、任省长云盐款照约储团银行与总所均抱唯一主义不容稍让。前以滇省筹办善后拟将盐款截留四个月一再磋商唇焦舌敝始获勉允困难情形均经电达谅邀鉴。原兹准来电以由蒙自汇理银行转拨不便拟由分所直接较财厅系为便于拨付起见。又经向盐署所切商反复陈说幸得同意允将八、九、十、十一四个月之款由分所直接交厅。自十二月起仍应查照前定办法交由汇理转储万难再行更动。”[12] 可见其时云南之应缴盐款无论对中央或是地方均成为维持其政治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云南护国、护法两役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应归属中央的国家税入及盐款作为其支撑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邻省税款的“合法”征缴
唐继尧时期为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另一个重要的财政资金来源途径就是对邻省税款的征缴了概括之大略有三个途径

一是通过滇军的改编使对邻省的军饷筹款合法化。首先是在护国运动之后唐就驻川滇军曾向北京政府作过改编国军的提议如所指出“唐的用意很明显那就是编为国军饷糈均由中央负担提取盐税四川人民就无从非议住在四川也可免除畛域之见便于向外扩张。”但段祺瑞其时也在打自己的算盘所以“只允许将顾品珍第六师列为国军第十四师的番号。”[8]P365但这已使部分滇军长期驻川成合法化。其目的不过是为使从四川攫取军费来源具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合法依据罢了。

其次唐对驻粤滇军经费问题他在给李根源的信函言“此间前拟提出和平会议条件关于驻粤滇军本主张以两师编为国军饷项由中央拨发军区未定以前暂归云南督军节制指挥。”[13] 又“留粤之滇军不生不死、困苦不堪言状其积欠之军饷迭经朱陆两长官致电中央而参议员饶芙裳等又在京向政府磋议始允许由盐款项下拨给五十万元。”[14] 但这次拨款显然只是暂时救急因为 1919年在李根源给唐继尧的电中其又一次提到议事日程同样是建议驻粤滇军“应请编为国军”并认为“两师日饷应援照前此龙济光军队成案由粤省盐款项下按月拨发三十万。”[13] 然由于西南军政府内部的不和与派系斗争作祟时值1920年后半期驻粤滇军也由内讧、调防或赴湘等已是分崩离析仅李根源所统部分“留驻瓊作海岛逋客食太平粮。”[15]

二是通过各省区间的军事联盟使饷械费用由各方共同承担。这是该时期唐继尧实施“大云南主义”军费的又一来源途径就是试图通过实行有关方面的军事联盟使军费开支由它省分担。早于1918年护法期间唐亦曾就“川滇黔俱进会铣日通电”给熊锦帆等言“该会东电建议三省军事联合办法亦经两公复电嘉许而如公冬电复以此事至为重要既皆吻合责尧主持意见兄宜共决进行。惟联军应须如何组织所需饷项应须如何筹措两公划筹所及谅有具体办法望速详切电复俾此急要大计早得见诸事实。”[16] 然关于费用的具体筹措方式期初似乎并未谈妥于是有唐于1918年1月给熊锦帆电言“自军兴以来四川已极形凋敝而滇省悉索敝赋尤为罗掘皆空。现战事方正进行而饷糈几穷应付。鄙意拟于渝城设一财政处以为总汇机关由兄遴选能员专司其事。凡我军克复各县并由兄遴派人员办理征收所入款项汇解渝城厘定规章分别支配不得由各处驻军自行提拔以立统一财政之基础而免赢绌不均之弊。此事于固军心、严纪律、皆有关系。”[17]P376~377但或许战争地点就在四川因而款项之来源似乎也主要来自川省。或许也由于此根据时任川督熊克武事后回忆是年6月在重庆召开五省联军会议时由于他不愿作出具体承诺唐继尧当时亦极为气恼。如载“1918年6月唐继尧到重庆召开五省联军会议……很明显唐继尧是公开要直接控制四川的财政和军队掌握四川的命脉而用北伐的大帽子叫人不敢反对。……会议自下午3时开到半夜说来说去我的口气始终不变结果不欢而散。”[8]P390当然通过协商不能在形式上达成军费饷协等的分担并不意味着唐继尧欲图由邻省筹集军费的目的也不能达到因为对占领地区税源的控制早已是既成事实。如联军在1918年2月占领四川自贡后赵又新在给唐及各联军司令、军长的电文即言“现在护运盐船此间暂委朱旅长德专办应请唐总司令商同熊总司令迅委专员办理以清权限。”[17]P386说明其时自井盐产之运销已经掌握于联军之手待解决者无非是运送地段的保护及帐款往来委何人负责的问题。

三是利用军事强权强行摊派或就地括收税款。如果说前两个途径对饷械费用的筹集往往还需考虑某种合法性而在军事占优的情况下则似乎可以利用军事强权无所顾忌地进行费用的勒索或征缴了。如1912年5月据“重庆镇抚府总长胡景伊电称滇军在遵义勒索盐款屡电无效。兹复据边商天全美报称滇军将该号东索去万金下余六万七千两限七月内缴清否则炮攻复将时雍田产契约押存遵义府作抵始释。又据宝兴隆报称该号司事冯均平又被拘留逼缴二万五千两均经哀恳始限期三月起至八月止缴清不得已商请余府知事取保担负又请妥商出限期红票连环互保等情。查该军以商人产约估抵四川款项转令按本追索。公理何存除通电中央政府暨滇黔都督外应请如何维持速示办法等语。”[18] 值1912年虽滇督为蔡鄂但率滇军入黔者却是唐继尧也就在同年唐亦被任命为贵州都督。[19]P8~9或许于特殊时期由于战争所需军费过急而导致其行事不择手段通常情况下唐仍希望能获得一种合法性认可以博得人们更多的同情与支持。于此一种截然相反的记载曰“此次唐督军由滇出师取道滇属嵩明、马龙、宣威各县及黔省威宁、毕节入川之永宁、泸州入重庆北伐然经过之地方唐督军体念物力艰难不准地方官绅稍有供张一切食用均系自备照价发值昨已通电饬遵矣。”[20] 但事情的复杂性或许还不仅仅是对百姓直接利益的索取其时间接的利益损害也有发生如载“滇军搬取成都兵工厂机器一节川军各旅长团长等已附电陈述然恐军界一面之词不足□□兹据川省议会致中央电亦谓滇军确有毁坏兵厂机器之事其电略云四川兵工厂器械完备成品甚多……当此外交吃紧军械一项即为全国生存竞争之命脉岂能因一省主客军队之冲突准□有制造机关听其毁败即令另筹巨款亦无从买购。应请电饬顾师长勒令所部将携去机件如数退出。”[21] 直至1920年同样的事件亦接连发生。如是年12月12日刘湘、张冲等给北政府和西南军政府电言入川滇军之军事行动首先在外交上“酿成交涉有案可证此外括收商款、盐款二百余万焚烧大麦铺、龙泉驿、石洞镇杀害川人其数不独川人饮憾甚深外人客籍亦代抱不平。”[22] 可见在唐继尧持续多年所经营的战争中由于军费需数庞大其筹饷之手段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由此使利用军事强权强行进行摊派或就地括收税款亦成为其军费饷械的重要来源途径之一。
以大锡、烟土为重的地方税入体系
在正常条件下云南年平均财政收入水平仅600万元左右大部分时期均收支难于相抵赤字水平高居不下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在这种情况下云南也依然维持了财政的运转而并没有最终崩溃究其原委似应与其地方地方税入的特点有关即云南当时的地方财政收入除依靠数额有限的传统农、工、商税以外更重要是依靠近代以来形成的锡矿采炼、烟土贩植、及某些近代化的融资手段等进行维持具体情况可分述如下

其一1910年滇越铁路的建成通车促成了个旧以出口为主的大锡生产的兴盛并成为该时期云南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载“个旧所产之锡几全数经蒙自输出省外故蒙自海关统计所载输出纯锡数量可视作个旧锡之生产统计。最近数年云南消费税局因课税关系亦有可靠之锡产量统计。细查此两种统计现在个旧纯锡产量每年大约在八千吨。1900年尚仅产2900吨1910年已增至6000吨左右此十年间滇越铁路之通车与个旧锡务公司之创设对于锡业之发展皆有莫大之关系。欧战时对于锡之需要增加价格飞涨个旧生产亦因之大增1917年竟超过一万一千吨。”[23]P4又载“个旧锡税均按纯锡征收种类甚多可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三大类。依据调查时之锡价每吨国币2520元计),每顿锡约须纳税237元国币和锡价9.41%尚不及十分之一。捐税中以省消费税最大值百抽五占总税额之一半以上其次为关税占每吨锡税总额之四分之一强地方捐税中以驮捐最多从价值千抽五。”[23]P21若以此为依据计算则1917年当锡产达11000吨时仅省税一项亦近11000×2520×5%=1386000140万元国币地方税中驮捐一项则近14万元国币两项相加则全省仅锡税一项已达150多万元国币即约占全省财政年收入约600万元的四分之一强。又有“云南个旧为滇省产锡最旺之区每年出锡至少在昔亦值洋二千余万。因此全省经济之丰啬均需视个旧锡务为转移。”[24] 而民国初期为促成云南的矿业工业化在政府作用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缪云台就是在1920年由美国留学归国时即被唐继尧委以重任最早进行了对个旧锡务公司的现代技术改造并历经十数年最终使个旧纯锡品质达到国际标准产品附加价值亦获得大幅度的提高。[25]P259~270

其二,种植与贩售鸦片成为重要的财政来源渠道。吸食鸦片对人体的危害,以及近代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所具有的恶名,似乎人们都不愿从正面提及鸦片。但就经济价值而言,它又是所有其他农作物所无法与之相比的,然又由于其声名不正,通常亦只作为政府的一项隐蔽性收入。唐继尧时期亦不例外,其时种植鸦片仍为本省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名目则以罚金的形式收取。据载:“吾滇因年来军事元气消耗过甚,以至收入支出不能相抵,政府为增加收入计,始有设置特货禁征办法”。[26] 即所谓“寓禁于征”,对鸦片的种、运、吸、售各个环节都利用禁令课以罚金。这种变相的鼓励鸦片种植,使“全省几乎是一片广大的鸦片田。据北部、南部、东部和西部的报道说,有三分之二的土地都种着鸦片”。[27](P629)根据有案可稽之史料记载,其对鸦片的经营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初期是沿袭旧制收烟厘金(数额似不太大);1916年因中英会勘经历了一年的“厉行铲烟”阶段;1917年以后又逐渐恢复种植,从此便越是变本加厉。由于经营鸦片就是为解决因军兴,饷糈浩繁而收不抵支的窘境,因而对鸦片最主要的营销渠道:一是以军饷形式,由出征部队携带沿途在当地换购所需钱币或物品;[29] 二是省军之间的大宗鸦片交易。如李根源曾给唐继尧电言:“陆(荣廷)近来略不满意于滇军,不专为印泉一人。以云南论,詹直斋等运土过桂,不惟应与桂政府之扣收银分厘未给,即陆总裁垫出之二千元亦不偿还,本虽微小,颇启彼疑我之心。”[14] 之后亦有唐给驻粤滇军师长郑开文电,对“陆不满意于滇军之原因,应使查明办理。”[14] 而滇桂之间亦曾数次商讨鸦片于两省间之运销条款,并言;“如以后畅行无阻,其裨益于两省财政前途者实非浅鲜。”[30] 以上两个营销渠道,均可视为其时云南销售鸦片获得的直接收入,前者以军饷形式归个人,后者应为地方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资金来源。然此烟土销售过程所获金额的确切数亦不得而知。但从其时政府每年所收种植过程的“烟亩罚金”在“百万元以上”,以及商人运销的“出口罚金”也在“百万元以上”之记载,[28] 可以料想由军人及政府销售的数额当不会下百万元。而由前此三项相加,可以推算,在唐继尧时期云南政府每年就鸦片收入一项,其价值总额亦应在三百万元以上。〔据1931年《云南财政特刊》的公布数字,1930年云南全省年财政收入为半开银币843万元,其中“烟罚”收入为226万元,占总收入的27% (参看李珪:《云南近代经济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377页)〕

其三利用现代金融手段进行资金筹集。有关该方面的史料记载并不多但根据现有资料情况亦可知其梗概。一是利用所创设现代银行之职能通过大量发行货币解决军饷来源。如载“民国元年政府以协饷停止省库支绌乃筹资五百万元创设富滇银行并发行纸币一百万元。”即银行创办初期系采银作本位“公家存银尚在二百万两以上。”“嗣因护国、靖国诸役滇省以一省财力独任艰巨支用浩繁不得不发行逾额纸币以资挹注。”由此至“九1920纸币发行额已渐增至九百万元左右……十二年唐继尧返滇二次秉政因军用浩繁常向富行拨借以资挹注。纸币发行额乃增至四千余万元。斯时银币愈少换获愈难贴水日高外埠汇率亦因而日涨。至十三四年间纸币百元仅换银币四十元左右矣。”使“于无形中成为虚银本位性质。”[31]P690~697可见民国初期云南所创办之富滇银行不惜冒损害民生的通货膨胀之险为唐继尧时期的军饷筹集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二是以公债、储金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如据时人回忆“护国军兴饷糈浩繁唐继尧乃设筹饷局以劝募和彩票及收烟厘金三项来筹饷。”[28] 即其时唐继尧曾设置了专门的筹饷局以负责筹饷事宜可见该时期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之重要地位。而劝募之方式似有两种第一动员社会各群体与个人认购公债并确定偿还形式及期限。第二成立储金机构以有奖储蓄方式吸引民间投资。以该类机构的经营方式和性质言其载“万国储蓄会于民国四年来滇设立分会。储户数千颇有得奖者于是储户日益踊跃。……储费分三种即全会月储国币十二元半会月储国币六元四分之一会月储国币三元。该会亦为有奖储蓄性质按月开奖至民国三十四年全省储户已达数万户之多。”[31] 而就其为战时筹款之应用则有记载“日昨唐萍庚、黄玉田诸君发起拟于滇省设立云南救国储金团事务所”其地点设于“云南省商会内”“是日认捐整数者约二十人共得洋一万零一百九十余元均限以一年或十个月缴清其他零数难以计数暂以富滇银行为存款地点。”[32]
其它财政收入渠道
唐继尧时期为了维持其“大云南主义”的财政经费来源除了上述三个主渠道外还有一些临时或应急性的来源渠道其大致的情况如是

其一北京政府特定时期直接的军需饷械供给。如护国运动发生之初亦有记载“云南省前月向北京陆军部领去步枪二千四百支现已到滇中央通电广东中途扣留赶办不及。”[33] 护法运动之后云南对北洋政府有意见主要起于段祺瑞经济上内外有别的做法其曰“云南对于段氏感情之坏不自今日始盖推翻帝制之结果凡北洋军队每旅每师多则百余万现金少则数十万。云南为首义之区滇军不下六师南北妥协时仅领公债票数十万是段氏对于西南向报殖民地政策故滇人异常悲观云云。”[34] 据此就中不管实物为何、数量多寡均表明其时云南曾从北洋政府处获得过部分军需补给以充作装备或弥补此前之军事糜费。

其二唐继尧作为西南军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与广州方面的政治联系中似也存在某种资金往来关系并由此形成一定的资金来源。如对外交团拨交西南军政府的关税余款唐继尧亦十分关注。其时有唐在粤之联络人程辟金的报告言“外交团拨交西南关税余款昨十号续汇到第二批为港币四十二万五千余元连前第一批共合港币八十五万有奇俱由伍秩老签收该款现仍寄存□面银行。”[14] 之后又有程电言“关税余款军政府分配不公政学会占得多数人心共愤故竟打消前议将此款项留为此后万急之需亦甚佳也。”[14] 当然内中只提及该款项之来源及对该款的分配情况其中滇省所占份额并不清楚但另一记载则说明滇省与西南军政府的资金来源关系确实存在。其曰“在沪旧国会议长因接云南来电谓在滇议员数十人议刻日赴渝请增补川资以资启行等语此即向兼管财政之伍老博士商洽。日昨伍博士已拨出三万五千元电汇云南应用云。”[35]

其三海外华人之募捐也成为当时云南筹集军饷的重要来源。护国运动之初滇政府亦有致华侨两电一是“述起义之理由”二是“乞协助军费。”[36] 而“李烈均从海外带来数十万元是华侨张木欣云南腾越人慨然借助的。”[37] 又有载“此次滇黔起义实为名正言顺不惟国内同胞竭力赞助即海外华侨对于筹饷购械亦极热心协助近又有华侨捐助军饷数十万运抵越境昨晚已运抵省城约载牛车十余辆。”[38] 其间南洋华侨的资助行动似乎最频繁。早在护国期间就曾记载“南洋华侨得李烈钧为第二军司令及筹饷局长之信已集款由香港陆续汇至军饷现银六十余万昨又汇到生银十二万余由银行交到中国银行银票数百万元。前云南中国银行筹备处蹇念陶奉北京总行命令烧毁尚未实行即被滇军政府截留发与军士即以香港汇来之现金作兑换基金并在行军所过各大口岸设立兑换处。现昭通府滇属入川必由之路兑换处已经设立人民尚乐通用军饷一项在云南似有所恃也。”[11]

其四,对外借款的军费来源。尽管护法期间英、法、意、日、美五国官方并未承认西南军政府,且有“日本外交部表示希望中国南北和解,并解释不借款与中国之理由宣言”,〔其于1918年12月在与唐谈话时有言:“呈递此项说贴并非承认军政府之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合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丛刊《护法运动》,(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1、1200页。〕但通过民间于商业营运筹商借款与购买军火等案却已然存在,如1917至1918年间,唐继尧通过板垣征四郎、山县等日人向日本购买火药案,[17](P372~373)及1919年3月由“唐继虞赴日借款,道经台湾时深受欢迎”之记载。[39] 再1917年12月31日,有“唐继尧为向日商三井借款”案,其时系以西南军政府名义进行,主要通过岑西林、李烈钧等作疏通,如有唐继尧给唐少川电言:“顷闻台驾东渡,日本倾国相迎,以我公勋望之隆,固应中外钦仰如此。北方蹂躏法律,至欲以武力平南。近段复登台,和平绝望。南方为维持国脉,计惟有尽力以与一拼。但军械不充,恐难应敌。我公夙为西南柱石,又闻东邻国论颇倾向南方,切恳我公以借款购械事,密与彼都要人一商。如有端倪,并乞迅示。此间并已托熔西赴日商承一切也。”[17](P390)又有“唐继尧请张耀增李根源为云南省全权代表赴日筹商借款密电”中,提出借款数额及抵押办法,之后商洽结果有“借款条件,当属可行”之语。[17](P383~388)但不知同期进行的是否还有与法商的借款洽谈,因为其时亦有杨晋给唐继尧电言:“借款事将奉之盐款、锡课、厘金三项抵押及钧座企盼情形,电达西林。旋接复电云:借款事照蓂公条件筹商无效。现有法商以购买锡矿价均照时价核算为条件,此处不知个旧厂所出锡斤吨数,故未能成命。”[17](P388)然由此可知,其时为获得国外借款,唐政府已将云南几项最大宗之未来收入全部用作抵押,即为了护法,云南一穷土僻省算是倾其所有了。

综上可以看出民国初期唐继尧正是凭借了“护国”、“护法”的政治正当性使其赢得了西南各省、海外华侨等较广泛的政治与经济支持这不仅使他截留中央政府大宗“国家税入”具有了合法性而且还获得了多渠道的军费筹集来源进而在事实上亦造成其“大云南主义”军事扩张的客观存在。尽管其间不合法、不得人心之事亦时有发生但在中国当时各种激进主义思潮不断涌现、人们对西方政治民主的盲目追求、以及国家政局混沌不清的大环境下军事强权与军人当政亦成为该时期最显著的社会政治特征并由此而引致了其在社会经济实践层面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

陈征平,女,1955年生,广西北海市人,云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致力于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在《中国经济史研究》《社会主义研究》《近代史学刊》《思想战线》《西南边疆民族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云南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云南早期工业化进程研究1840—1949》《云南工业史》《民国政治结构变动中的云南地方与中央关系研究》等专著。


原载《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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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N].19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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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昆明市志编篡委员会.昆明市志长编:卷八(近代之三)[M].1984(内部发行).

[9]申报[N].1916-02-29.

[10]申报[N].1916-02-25.

[11]申报[N].1916-02-28.

[12]申报[N].1916-09-17.

[13]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43卷.

[14]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44卷.

[15]申报[N].1920-07-04.

[16]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327卷.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合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丛刊:护法运动[B]: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

[18]申报[N].1912-05-16.

[19]谢本书.西南十军阀[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0]申报[N].1917-11-22.

[21]申报[N].1917-05-18.

[22]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42⑦卷.

[23]张肖梅.云南经济[M].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出版,民国三十一年(1942).

[24]申报[N].1920-11-07.

[25]陈征平.云南早期工业化进程研究1840—1949[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26]昆明市档案馆.云南省商会档案卷宗[B].第32—25—99卷.

[27]李文治,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M].北京:三联书店,1957.

[28]张凤歧.云南外交问题[B].

[29]李子辉.云南禁烟概况[O].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三辑,1963年.

[30]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348卷.

[31]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B].

[32]申报[N].1915-07-04.

[33]申报[N].1916-01-12.

[34]申报[N].1917-12-10.

[35]申报[N].1920-07-31.

[36]申报[N].1916-01-20.

[37]文史资料选辑:第一册(合订本)[M].中国文史出版社.

[38]申报[N].1916-07-14.

[39]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06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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