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唐继尧时期,云南由护国首义及护法运动,使在全国政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时滇军势力所及,几遍布西南各省。对此,研究认为:护国期间唐继尧的“大云南主义”便已初显端倪。〔其依据多以蔡锷曾电唐曰:“迩者,滇军于袁氏倒毖之后,于刚出发之军不惟不予以测会回,反饬仍行前进,未出发者亦令克期出发,锷诚愚陋,未解命意所在。”参看昆明市志编篡委员会:《昆明市志长编》卷八,近代之三,1984年版(内部发行),第390页。〕之后于护法,亦有章太炎曰:“歆四川富厚,不肯舍(川)”,盖因唐“以云南贫瘠,欲得四川为外府。”[1](P382~383)孙中山针对唐继尧后期“联省自治”的政治选择,也曾道:“大家都在说他抱着大云南主义,得了贵州,还想四川,甚至于广东、广西境内,都还有他的军队。”[2](P305)而当其时,唐继尧何以能靠一年财政收入仅600万元左右的穷土僻省,维持了前后近十年,年均支出达千万元以上的护国、护法两役之战争局面,试以本文解析之。 ![]() 根据表2中14年的情况,可以说云南财政收入年均水平大体维持在600万元左右,从生产力水平的角度,与前清相比可以说无甚变化,因为光绪三十四年云南全省税入数就已是602万两银。[4](P385)又表2中14年中9年均呈赤字,最后4年的赤字水平亦高居不下,最高年份(1925年)达收入的56%,且基本用于战争饷械之需求。再结合前述,如果说正常时期年均国家税入部分应占全省总收入的50%以上的话,即云南每年有300多万元应归中央支配,却都被地方所截流(当然,其间国家税出应对地方支出的部分也免了),并充作战争用途了。 同时,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的几次大借款,又都以关税或盐款做抵押,故各省盐款能否及时上缴,亦成为中央财政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但对云南来说,盐款的截留显然也是其解决军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如1916年护国战争期间,有“龚心湛等会议盐款减收,及滇政府加征盐税事宜。闻议定中央政府对于大借款负完全责任,转言之,即滇黔盐税如有短少,中央当设法弥补,以免五国银行团与滇政府直接交涉外人投资于借款者。闻此消息,当可无惊慌矣。滇黔两省每年盐税共为八百八十万元有奇,去年中央收入之盐税除支出外所余颇多,以去年之盈余补今年之不足或不致为难。中国政界以为,滇政府决不引起外人之冲突,蔡锷、唐继尧如不完全失败,必不动用滇黔盐款稽核处之款云。”[9] 又有“北京电:滇黔盐税、月捐偿额三十万,议就浙、淮、芦各补十万。”[10] 即当时云南对中央盐款之截留显然已成事实,如载:“至盐款之截留问题,滇军政府与洋人商议,将盐款二百余万截留云南不解中央,稽核所只允照去年中央允准月拨十二万五千,余不允。现滇军政府已派员自赴盐地另征云云。”[11] 及至护国运动后期,云南亦要求以盐款抵作善后,但“财政部电致云南唐督军、任省长云:盐款照约储团银行与总所,均抱唯一主义,不容稍让。前以滇省筹办善后,拟将盐款截留四个月,一再磋商,唇焦舌敝,始获勉允,困难情形,均经电达,谅邀鉴。原兹准来电,以由蒙自汇理银行转拨不便,拟由分所直接较财厅,系为便于拨付起见。又经向盐署所切商,反复陈说,幸得同意,允将八、九、十、十一四个月之款由分所直接交厅。自十二月起仍应查照前定办法,交由汇理转储,万难再行更动。”[12] 可见,其时云南之应缴盐款,无论对中央或是地方,均成为维持其政治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云南护国、护法两役,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应归属中央的国家税入及盐款作为其支撑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一是通过滇军的改编,使对邻省的军饷筹款合法化。首先是在护国运动之后,唐就驻川滇军曾向北京政府作过改编国军的提议,如所指出:“唐的用意很明显,那就是编为国军,饷糈均由中央负担,提取盐税,四川人民就无从非议,住在四川,也可免除畛域之见,便于向外扩张。”但段祺瑞其时也在打自己的算盘,所以“只允许将顾品珍第六师列为国军第十四师的番号。”[8](P365)但这已使部分滇军长期驻川成合法化。其目的不过是为使从四川攫取军费来源具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合法依据罢了。 其次,唐对驻粤滇军经费问题,他在给李根源的信函言:“此间前拟提出和平会议条件,关于驻粤滇军,本主张以两师编为国军,饷项由中央拨发,军区未定以前,暂归云南督军节制指挥。”[13] 又“留粤之滇军不生不死、困苦不堪言状,其积欠之军饷迭经朱陆两长官致电中央,而参议员饶芙裳等又在京向政府磋议,始允许由盐款项下拨给五十万元。”[14] 但这次拨款显然只是暂时救急,因为 1919年在李根源给唐继尧的电中其又一次提到议事日程,同样是建议驻粤滇军“应请编为国军,”并认为“两师日饷应援照前此龙济光军队成案,由粤省盐款项下按月拨发三十万。”[13] 然由于西南军政府内部的不和与派系斗争作祟,时值1920年后半期,驻粤滇军也由内讧、调防或赴湘等,已是分崩离析,仅李根源所统部分“留驻瓊崖,作海岛逋客,食太平粮。”[15] 二是通过各省区间的军事联盟,使饷械费用由各方共同承担。这是该时期唐继尧实施“大云南主义”军费的又一来源途径,就是试图通过实行有关方面的军事联盟,使军费开支由它省分担。早于1918年护法期间,唐亦曾就“川滇黔俱进会铣日通电”给熊锦帆等言:“该会东电建议三省军事联合办法,亦经两公复电嘉许,而如公冬电复以此事,至为重要,既皆吻合,责尧主持意见,兄宜共决进行。惟联军应须如何组织,所需饷项应须如何筹措,两公划筹所及,谅有具体办法,望速详切电复,俾此急要大计,早得见诸事实。”[16] 然关于费用的具体筹措方式,期初似乎并未谈妥,于是有唐于1918年1月给熊锦帆电言:“自军兴以来,四川已极形凋敝,而滇省悉索敝赋,尤为罗掘皆空。现战事方正进行,而饷糈几穷应付。鄙意拟于渝城设一财政处,以为总汇机关,由兄遴选能员,专司其事。凡我军克复各县,并由兄遴派人员,办理征收所入款项,汇解渝城,厘定规章,分别支配,不得由各处驻军自行提拔,以立统一财政之基础,而免赢绌不均之弊。此事于固军心、严纪律、皆有关系。”[17](P376~377)但或许战争地点就在四川,因而款项之来源似乎也主要来自川省。或许也由于此,根据时任川督熊克武事后回忆,是年6月在重庆召开五省联军会议时,由于他不愿作出具体承诺,唐继尧当时亦极为气恼。如载:“1918年6月,唐继尧到重庆召开五省联军会议,……很明显,唐继尧是公开要直接控制四川的财政和军队,掌握四川的命脉,而用北伐的大帽子叫人不敢反对。……会议自下午3时开到半夜,说来说去,我的口气始终不变,结果不欢而散。”[8](P390)当然,通过协商不能在形式上达成军费饷协等的分担,并不意味着唐继尧欲图由邻省筹集军费的目的也不能达到,因为对占领地区税源的控制,早已是既成事实。如联军在1918年2月占领四川自贡后,赵又新在给唐及各联军司令、军长的电文即言:“现在护运盐船,此间暂委朱旅长德专办,应请唐总司令商同熊总司令迅委专员办理,以清权限。”[17](P386)说明其时自井盐产之运销,已经掌握于联军之手,待解决者无非是运送地段的保护及帐款往来委何人负责的问题。 其一,1910年滇越铁路的建成通车,促成了个旧以出口为主的大锡生产的兴盛,并成为该时期云南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载:“个旧所产之锡几全数经蒙自输出省外,故蒙自海关统计所载输出纯锡数量,可视作个旧锡之生产统计。最近数年,云南消费税局因课税关系,亦有可靠之锡产量统计。细查此两种统计,现在个旧纯锡产量每年大约在八千吨。1900年尚仅产2900吨,1910年已增至6000吨左右,此十年间,滇越铁路之通车,与个旧锡务公司之创设,对于锡业之发展,皆有莫大之关系。欧战时对于锡之需要增加,价格飞涨,个旧生产亦因之大增,1917年竟超过一万一千吨。”[23](P4)又载:“个旧锡税均按纯锡征收,种类甚多,可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三大类。依据调查时之锡价(每吨国币2520元计),每顿锡约须纳税237元国币,和锡价9.41%,尚不及十分之一。捐税中以省消费税最大,值百抽五,占总税额之一半以上;其次为关税,占每吨锡税总额之四分之一强;地方捐税中,以驮捐最多,从价值千抽五。”[23](P21)若以此为依据计算,则1917年当锡产达11000吨时,仅省税一项亦近(11000×2520×5%=1386000)140万元国币,地方税中驮捐一项则近14万元国币,两项相加,则全省仅锡税一项已达150多万元国币,即约占全省财政年收入(约600万元)的四分之一强。又有“云南个旧为滇省产锡最旺之区,每年出锡至少在昔亦值洋二千余万。因此,全省经济之丰啬,均需视个旧锡务为转移。”[24] 而民国初期,为促成云南的矿业工业化,在政府作用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缪云台,就是在1920年由美国留学归国时,即被唐继尧委以重任,最早进行了对个旧锡务公司的现代技术改造,并历经十数年,最终使个旧纯锡品质达到国际标准,产品附加价值亦获得大幅度的提高。[25](P259~270) 其二,种植与贩售鸦片成为重要的财政来源渠道。吸食鸦片对人体的危害,以及近代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所具有的恶名,似乎人们都不愿从正面提及鸦片。但就经济价值而言,它又是所有其他农作物所无法与之相比的,然又由于其声名不正,通常亦只作为政府的一项隐蔽性收入。唐继尧时期亦不例外,其时种植鸦片仍为本省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名目则以罚金的形式收取。据载:“吾滇因年来军事元气消耗过甚,以至收入支出不能相抵,政府为增加收入计,始有设置特货禁征办法”。[26] 即所谓“寓禁于征”,对鸦片的种、运、吸、售各个环节都利用禁令课以罚金。这种变相的鼓励鸦片种植,使“全省几乎是一片广大的鸦片田。据北部、南部、东部和西部的报道说,有三分之二的土地都种着鸦片”。[27](P629)根据有案可稽之史料记载,其对鸦片的经营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初期是沿袭旧制收烟厘金(数额似不太大);1916年因中英会勘经历了一年的“厉行铲烟”阶段;1917年以后又逐渐恢复种植,从此便越是变本加厉。由于经营鸦片就是为解决因军兴,饷糈浩繁而收不抵支的窘境,因而对鸦片最主要的营销渠道:一是以军饷形式,由出征部队携带沿途在当地换购所需钱币或物品;[29] 二是省军之间的大宗鸦片交易。如李根源曾给唐继尧电言:“陆(荣廷)近来略不满意于滇军,不专为印泉一人。以云南论,詹直斋等运土过桂,不惟应与桂政府之扣收银分厘未给,即陆总裁垫出之二千元亦不偿还,本虽微小,颇启彼疑我之心。”[14] 之后亦有唐给驻粤滇军师长郑开文电,对“陆不满意于滇军之原因,应使查明办理。”[14] 而滇桂之间亦曾数次商讨鸦片于两省间之运销条款,并言;“如以后畅行无阻,其裨益于两省财政前途者实非浅鲜。”[30] 以上两个营销渠道,均可视为其时云南销售鸦片获得的直接收入,前者以军饷形式归个人,后者应为地方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资金来源。然此烟土销售过程所获金额的确切数亦不得而知。但从其时政府每年所收种植过程的“烟亩罚金”在“百万元以上”,以及商人运销的“出口罚金”也在“百万元以上”之记载,[28] 可以料想由军人及政府销售的数额当不会下百万元。而由前此三项相加,可以推算,在唐继尧时期云南政府每年就鸦片收入一项,其价值总额亦应在三百万元以上。〔据1931年《云南财政特刊》的公布数字,1930年云南全省年财政收入为半开银币843万元,其中“烟罚”收入为226万元,占总收入的27% (参看李珪:《云南近代经济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377页)〕 其一,北京政府特定时期直接的军需饷械供给。如护国运动发生之初,亦有记载:“云南省前月向北京陆军部领去步枪二千四百支,现已到滇,中央通电广东中途扣留,赶办不及。”[33] 护法运动之后,云南对北洋政府有意见,主要起于段祺瑞经济上内外有别的做法,其曰:“云南对于段氏感情之坏,不自今日始,盖推翻帝制之结果,凡北洋军队,每旅每师多则百余万现金,少则数十万。云南为首义之区,滇军不下六师,南北妥协时仅领公债票数十万,是段氏对于西南向报殖民地政策,故滇人异常悲观云云。”[34] 据此,就中不管实物为何、数量多寡,均表明其时云南曾从北洋政府处获得过部分军需补给,以充作装备或弥补此前之军事糜费。 其二,唐继尧作为西南军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与广州方面的政治联系中,似也存在某种资金往来关系,并由此形成一定的资金来源。如对外交团拨交西南军政府的关税余款,唐继尧亦十分关注。其时,有唐在粤之联络人程辟金的报告言:“外交团拨交西南关税余款,昨十号续汇到第二批,为港币四十二万五千余元,连前第一批共合港币八十五万有奇,俱由伍秩老签收,该款现仍寄存□面银行。”[14] 之后又有程电言:“关税余款军政府分配不公,政学会占得多数,人心共愤,故竟打消前议,将此款项留为此后万急之需,亦甚佳也。”[14] 当然,内中只提及该款项之来源及对该款的分配情况,其中滇省所占份额并不清楚,但另一记载则说明,滇省与西南军政府的资金来源关系确实存在。其曰:“在沪旧国会议长,因接云南来电,谓在滇议员数十人,议刻日赴渝,请增补川资,以资启行等语,此即向兼管财政之伍老博士商洽。日昨,伍博士已拨出三万五千元电汇云南应用云。”[35] 其三,海外华人之募捐,也成为当时云南筹集军饷的重要来源。护国运动之初,滇政府亦有致华侨两电,一是“述起义之理由”;二是“乞协助军费。”[36] 而“李烈均从海外带来数十万元,是华侨张木欣(云南腾越人)慨然借助的。”[37] 又有载:“此次滇黔起义实为名正言顺,不惟国内同胞竭力赞助,即海外华侨对于筹饷购械亦极热心协助,近又有华侨捐助军饷数十万运抵越境,昨晚已运抵省城,约载牛车十余辆。”[38] 其间,南洋华侨的资助行动似乎最频繁。早在护国期间,就曾记载:“南洋华侨得李烈钧为第二军司令及筹饷局长之信,已集款由香港陆续汇至军饷现银六十余万,昨又汇到生银十二万余,由银行交到中国银行银票数百万元。前云南中国银行筹备处蹇念陶奉北京总行命令烧毁,尚未实行,即被滇军政府截留,发与军士,即以香港汇来之现金作兑换基金,并在行军所过各大口岸设立兑换处。现昭通府(滇属入川必由之路)兑换处已经设立,人民尚乐通用军饷一项,在云南似有所恃也。”[11] 其四,对外借款的军费来源。尽管护法期间英、法、意、日、美五国官方并未承认西南军政府,且有“日本外交部表示希望中国南北和解,并解释不借款与中国之理由宣言”,〔其于1918年12月在与唐谈话时有言:“呈递此项说贴并非承认军政府之意。”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合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丛刊《护法运动》,(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1、1200页。〕但通过民间于商业营运筹商借款与购买军火等案却已然存在,如1917至1918年间,唐继尧通过板垣征四郎、山县等日人向日本购买火药案,[17](P372~373)及1919年3月由“唐继虞赴日借款,道经台湾时深受欢迎”之记载。[39] 再1917年12月31日,有“唐继尧为向日商三井借款”案,其时系以西南军政府名义进行,主要通过岑西林、李烈钧等作疏通,如有唐继尧给唐少川电言:“顷闻台驾东渡,日本倾国相迎,以我公勋望之隆,固应中外钦仰如此。北方蹂躏法律,至欲以武力平南。近段复登台,和平绝望。南方为维持国脉,计惟有尽力以与一拼。但军械不充,恐难应敌。我公夙为西南柱石,又闻东邻国论颇倾向南方,切恳我公以借款购械事,密与彼都要人一商。如有端倪,并乞迅示。此间并已托熔西赴日商承一切也。”[17](P390)又有“唐继尧请张耀增李根源为云南省全权代表赴日筹商借款密电”中,提出借款数额及抵押办法,之后商洽结果有“借款条件,当属可行”之语。[17](P383~388)但不知同期进行的是否还有与法商的借款洽谈,因为其时亦有杨晋给唐继尧电言:“借款事将奉之盐款、锡课、厘金三项抵押及钧座企盼情形,电达西林。旋接复电云:借款事照蓂公条件筹商无效。现有法商以购买锡矿价均照时价核算为条件,此处不知个旧厂所出锡斤吨数,故未能成命。”[17](P388)然由此可知,其时为获得国外借款,唐政府已将云南几项最大宗之未来收入全部用作抵押,即为了护法,云南一穷土僻省算是倾其所有了。 综上可以看出,民国初期唐继尧正是凭借了“护国”、“护法”的政治正当性,使其赢得了西南各省、海外华侨等较广泛的政治与经济支持,这不仅使他截留中央政府大宗“国家税入”具有了合法性,而且还获得了多渠道的军费筹集来源,进而在事实上亦造成其“大云南主义”军事扩张的客观存在。尽管其间不合法、不得人心之事亦时有发生,但在中国当时各种激进主义思潮不断涌现、人们对西方政治民主的盲目追求、以及国家政局混沌不清的大环境下,军事强权与军人当政亦成为该时期最显著的社会政治特征,并由此而引致了其在社会经济实践层面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 ![]() 陈征平,女,1955年生,广西北海市人,云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致力于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在《中国经济史研究》《社会主义研究》《近代史学刊》《思想战线》《西南边疆民族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云南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云南早期工业化进程研究1840—1949》《云南工业史》《民国政治结构变动中的云南地方与中央关系研究》等专著。 参考文献: [1]章炳麟.太炎自订年谱.[M]//昆明市志编篡委员会.昆明市志长编:卷八(近代之三),1984. [2]李宗黄回忆录:第二册[M].台湾出版(内部翻印). [3]申报[N].1916-08-18. [4]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5]北京金融恐慌之难题[N].申报,1916-05-27. [6]申报[N].1915-12-16. [7]申报[N].1916-04-10. [8]昆明市志编篡委员会.昆明市志长编:卷八(近代之三)[M].1984(内部发行). [9]申报[N].1916-02-29. [10]申报[N].1916-02-25. [11]申报[N].1916-02-28. [12]申报[N].1916-09-17. [13]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43卷. [14]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44卷. [15]申报[N].1920-07-04. [16]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327卷.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合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丛刊:护法运动[B]: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 [18]申报[N].1912-05-16. [19]谢本书.西南十军阀[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0]申报[N].1917-11-22. [21]申报[N].1917-05-18. [22]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42⑦卷. [23]张肖梅.云南经济[M].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出版,民国三十一年(1942). [24]申报[N].1920-11-07. [25]陈征平.云南早期工业化进程研究1840—1949[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26]昆明市档案馆.云南省商会档案卷宗[B].第32—25—99卷. [27]李文治,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M].北京:三联书店,1957. [28]张凤歧.云南外交问题[B]. [29]李子辉.云南禁烟概况[O].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三辑,1963年. [30]云南省档案馆.民国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卷宗[B].第106—3—1348卷. [31]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册[B]. [32]申报[N].1915-07-04. [33]申报[N].19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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