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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宋时期,县令教化职能的作用

 激扬文字 2023-04-03 发布于四川

文丨张叔观天下

编辑丨张叔观天下

前言

在宋代的官僚体系中,由于县令之职身份地位低微、设置普遍,几乎可以称得上是北宋官僚队伍中最为庞大的群体。

除却赋税、司法、治安等核心职能,北宋的县令仍旧附有一些不太重要但是必须履行执掌的职能,比如教化。

这类职能虽然不如核心职能重要,但是对于一个县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探索北宋县令的教化职能,和北宋县令对地方行政的作用。

教化风俗

于北宋县一级谈及文教,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风俗。

“风俗”涉及到一地政治、经济、文化、信仰等各方面,于民生活事无巨细几乎全部涵盖,虽其本意并无褒贬之分,但个中性质颇有不同。

按照其与政教礼法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区分,顺应则被称为美俗;反之则被称为陋俗。有宋一朝,个别地区的偏远之县内存在很严重的风俗陋习,亟待县令“正风俗”、履行教化职能。

北宋县级陋俗种类

北宋史料中关于陋习的记载层出不穷,其残忍与恶劣程度让人瞠目结舌,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杀人祭鬼”。

若为普通的民间祭祀活动,在鬼神封建思想盛行的古代社会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偏远之地偏以活人作为牺牲,以祀鬼神,其风在川峡、岭南、湖南等地盛行,其中以峡州为最。

峡州向来有“採牲”之俗,淳化元年(990),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其兄向收收受富人钱财十贯,谋杀县民李祈女,将其“割截耳、鼻,断支节”后上付富人用作牺牲。

另外北宋福建路的部分地区还有溺子的恶习,政和二年(1112)有臣僚上奏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顽愚村乡,习以为常;邻保亲族,皆与之隐”。

此外还有一些性质不称恶劣的旧俗,如“广东之民多用白巾,习夷风,有伤教化”、“福建路厚其婚葬……使遭丧者所费浩瀚,遂致有父母之丧,岁月深久而不葬”。

虽然这些陋习对北宋的统治并无直接害处,但其于一地风俗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若任由这些陋俗发展,慢慢则有可能会引发以地方信仰为中心的动乱,所以需要地方官对其进行教化、更正。

北宋县令教化风俗的职能

规定与履职表现除却上文中提到的一些无伤大雅的地方性陋俗之外,最引发北宋统治者忧心的当属“妖教”。

妖教于一地区内的社会影响力巨大,从北宋末年(尤以宋徽宗时期为重)至南宋成为地方民变的重要导火线,所以身处妖教传习前线的县令自然身负阻遏妖教一职。

北宋一朝有对州县官员履行遏制妖教一职的具体赏罚规定: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福建转运使借南剑州祅人“托言鬼神,恐赫民财,已依法处死”一事言明“本县官不时觉察,即与冲替”。

除却这种总体性的赏罚规定之外,北宋政府还针对妖教的传习特点与媒介等内容,对州县官员的履职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妖教与其未正式形成之前的民间集会大多集于夜晚秘密进行,基于这一特点,元祐七年(1092)刑部进言:“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欲令州县以断罪告赏全条于要会处晓示”。

其次,因为大多数妖教皆身披宗教外衣,故而除去最基本的人口相传之外,妖教传播依赖的最主要的媒介便是伪宗教性的经文传颂。

政和四年(1114)中央下诏将鼓惑经文立法禁戢,并规定州县需将所收之家进行聚缴并上申尚书省,并对鼓惑经文的印板石刻“并行追取,当官弃毁”。

最后,北宋时期的种种妖教归而为一,至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被正式被定义为“食菜事魔”。

“食菜事魔”原只是针对北宋前期东南地区身披摩尼教色彩的民间宗教,但其后因北宋政府不予重视而导致众多邪教、禁道都开始借“食菜事魔”之名行事。

“食菜事魔”的组成结构也渐渐发生变化,后逐渐演变为妖教的专有代名词。宣和三年(1121),针对此前“无止绝吃菜事魔之文,即州县、监司不为禁止”的情况。

宋徽宗欲重立禁约、督促州县监司履行禁止之职,以免其患。但州县官员禁妖教一职的履行状况并未如统治者设想的一般如愿。

北宋时期的很多县令于阻遏妖教、教化风俗一事上并不作为: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有臣僚上言指出很多地方守宰“唯讼狱是亲”。

关于教化则是“逡巡不任其事”,地方的郡守与县令等职“数多苟且,不知职业之可为”;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因开封府断遣陈崇等“夜聚晓散,传习妖教”。

光州定城县令王绅不作为被降一官,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有臣僚上言,部分郡守、县令奉法不虔。

“士俗民风故习犹在,昏葬之礼务为僭奢,有司孰视,恬不呵止”。中央颁布的五礼之禁被束之高阁、不予实行。

兴学教育

北宋建国初期统治者专重科举,轻视学校教育,“国初,凡事草创,学校教养未甚加意”,但此后随着政权的日益稳定以及北宋时期文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统治者越来越充分地认识到了教育、教化与政治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政莫先于教化,教化莫先于兴学”。

“教之道,必先治学校……使之业成出仕,受禄于朝,而后田里闾井之人,风动慕悦而兴于善”,地方上的州县之学也随之开启了自身的大发展时期。

北宋县学的发展与县令的职能规定

宋初时期的州县之学多是承继先朝遗产,或是个别地方官的自发性行为,如宋太宗雍熙元年(984)慈溪县令李昭文“建先圣殿,居其中”。

有明确中央兴办州县之学的记载始于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诏许曲阜先圣庙立学”,而在随后的宋仁宗时期,北宋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庆历新政。

其中兴学便作为一项重点改革内容进行推行:庆历四年(1044)宋仁宗下诏“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各令立学”,此即为北宋县学发展的第一波高潮。

宋神宗年间,由于熙丰变法的实施带动了熙宁、元丰年间的兴学运动,县学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较大发展。

王安石主张整建州县学校、实行三舍法、严格学官选拔,并取得不俗成效,这即为北宋县学发展的第二波浪潮;至宋徽宗时期更是出现了“天下诸县皆置学”的盛况。

崇宁元年(1102)中央命所设之县学由“令佐掌之”,并于县学内配置长、谕各一人,完善县学学官体系。

至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北宋暂时性取消了科举,取士悉由学校升贡,此时县学更是被加以重视,县学培养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诏“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

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县令作为县学设置与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北宋政府也对其进行了职能规定:

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尚书省检会给事中上奏,“今县令佐衔带'管勾’,专切检察学事”,次年(1113)针对县令、佐对县学治理不认真之状更是制定了《政和学规》。规定若“州县学生有犯,教授、令、佐、职事人不纠举,与同罪”。

北宋县令兴学教育的履职表现

有宋一朝,学校按照办学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为官学,二为私学。官学是指由官方主导兴办的教育场所,其中在县级最主要的便是县学。

县学是设于一县之内由县级官吏负责办理主要为本县内民众的基础教育服务的普及性教育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普及教育而非科举。

县令于县内施展兴学教育一事,兴建县学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在张袂成阴的北宋县令群体中,陈襄与程颢是其中兴建县学的突出代表性人物,二人皆于多次县令之任上兴设县学,促进了一县教育的发展。

宋仁宗庆历至皇祐年间,陈襄任仙居县令。仙居县平素“为县僻陋,民不知教”,陈襄借正月耆老来贺之契机,作《劝学》一篇用以劝导县内民众向学。

并且还整躬率物、正身率民,为表尊敬陈襄每逢过社稷孔子庙皆下趋,为邑内之人做了良好的表率,使县内向学之风兴起。

皇祐三年(1051)陈襄改知孟州河阳县。将县之西本有之斋舍进行修葺并将其门徒置于学内担任学官,此举使河阳县一改往日“邑人多不事学”之貌,河阳县内取科第而于朝中为官之士数之累累。

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程颢任泽州晋城县令。其治时一改县内原来“俗野不知学”之貌,使“诸乡皆有校”,并亲自参与到县民的教育事业之中:

闲暇时与父老共语、为儿童句读,并选子弟之秀躬亲教授。其治内的十余年间晋城县内服儒服者已逾百人。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程颢改知扶沟县。程颢于扶沟县的兴学教化之举大体与晋城任上类似。

皆包括“兴设学校,聚邑人子弟教之”,虽然其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扶沟县的兴学教育兴废反复,但程颢以此为使命,十分尽心。

除却陈襄与程颢这样的著名县令,北宋时期还有很多县令在兴建县学、督导教育一事上大有作为:

贾昌龄任职江源县时,兴修本县孔子庙、建立学舍、劝导邑民向学,使江源县内开始有举进士之人。

张大有任河南渑池知县,“建学校以延诸生”;蔡承禧知虔州雩都县,择秀民诲导邑人,一改“素少士人”之旧貌使县内“相继有登科第者”。

县令除却会参与到官方主导的兴学教育活动中之外,有时还会参与到一县之内私学的建设与发展之中,其中一县之内最为普遍的私学便是书院。

如河南登封知县钱兖在任上重建了县内的嵩阳书院,“去私尽料邑人子弟之良者,遣往教之”,招致四方学士来与本县,嵩阳之学,由之大盛。

教育不似赋税、刑狱等职有很强的时效性,履行之后可以很快便可以看到成效,一县教育的发展是一项漫长且繁冗的工作,往往需要几任县令接次才能完成。

而且教化风俗与兴学教育在县令的考课中也并不占据主要地位,所以北宋时期不乏有县令不履教化之职之例。

如很多州县官吏“或迷于簿领,或急于进取”导致承流宣化效果不至;也有很多县令、佐、吏“以为学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

或“废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导致学舍内秩序大乱,常有斗殴争讼甚至杀人之举,但诸多“令、佐不加训治”,教化民众、兴建学校不作为。

笔者观点

总而言之,教化、教育与政治三者之间密不可分,是北宋县令文教职能履行过程中的三大主要方面。

教化风俗与兴学教育两者互为前提,只有本县风俗教化、大开民智才能为兴办教育扫除障碍;同时若想要真正改变一县的风气面貌,从根本上来讲只能依靠教育。

教育能使民众拥有知识、独立思考,只有民智得以开化陋俗迷信才能真正根除。在一县之内教化得治、教育大兴的前提下,一县政治才能得到更加平稳、长久的发展。

总体来看,不论是教化、教育还是政治,三者的发展皆要依靠主政者的主观措置。换言之,即一县之令基本决定了一县文教之状。

参考文献

[1]朱子爽:《中国县制史纲》,上海:独立出版社,1942 年

[2]程幸超:《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略》,上海:中华书局,1948 年

[3]廖从云:《中国历代县制考》,台北:台北中华书局,1969 年

[4]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

[5]王德毅:《宋人传记资料索引》,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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