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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案件中程序型文书?

 见喜图书馆 2023-04-05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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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案件中程序型文书?

程序型书证是指证实报案、立案、案件侦破、管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程序事宜的书证。这部分书证多为格式文书,容易被忽略。但事实上,这部分书证可能隐含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同样需要仔细审查。

一、案件来源类书证的审查

常见的与案件来源、立案相关的书证主要包括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报案材料、举报信、移送案件材料等。

刑事案件来源主要有五类:一是侦(调)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二是单位或个人举报;三是被害人控告或报案;四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五是由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审查案件来源、立案书证的主要目的在于审查案发经过是否正常自然、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人员是否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应当将该部分书证与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案发时间、报案时间、到案时间。

审查案件来源的程序性文书,需要重点关注三点:

①特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多个罪名时,侦(调)查机关是否对全部犯罪行为立案侦(调)查;

②案发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较长的原因,被害人的解释是否符合常情常理;

③对比审查犯罪嫌疑人被拘传时间、首次供述时间和立案时间,核查案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案例2-5 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粤20刑终76号。】

争议焦点:到案原因是否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点:关于上诉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某肇事后并未驾车逃逸及吴某某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在案的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班某的陈述及上诉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当天上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碰撞被害人班某而发生交通事故,为解决纠纷,上诉人吴某某及班某来到事故现场附近的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发现上诉人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通知交警前来处理。随后,公安人员将上诉人吴某某抓获归案。据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但上述证据证实上诉人吴某某并非为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派出所民警发现上诉人吴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后通知交警前来处理,并将其抓获归案。故本案中上诉人吴某某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

案例2-6 张某故意伤害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221刑初3号。】

争议焦点: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点: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当庭提出其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还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量刑的辩解意见,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张某并不知道有人报警,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经查,结合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虽然不确知他人报案,但在客观上其有足够时间及条件逃跑,其仍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而未逃跑,在民警到医院后,其仍在医院等候,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应视为自动投案情形,故对被告人张某归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二、管辖文书的审查

管辖类的书证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函及并案、分案处理材料、到案经过说明等,这类书证的审查规则如下。

(1)管辖机关是否适格。管辖审查包括侦查管辖、审查起诉管辖及审判管辖,审查的目的是判断办案机关是否为适格的主体。立案侦(调)查阶段,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要判断标准,非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以属地管辖为主要判断标准。

(2)指定管辖是否适当。指定管辖分为两类,上级直接指定下级管辖、下级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无论是哪种情形,指定机关要有管辖权,否则属于无效指定行为。是否拥有管辖权,可以根据犯罪行为实施地等进行判断。

三、拘留逮捕类文书的审查

拘留逮捕类文书包括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等。审查该类文书的主要目的是核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审讯。

案例2-7 程某受贿案【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寿刑初字第00277号。】

争议焦点:文书反映的事实存在矛盾,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关于公诉机关所举的寿县人民检察寿检反贪(2014)01号传唤通知书,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在案证据中的寿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5日寿检反贪(2014)08号询问通知书反映,2014年8月5日程某被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至该院接受询问,直至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程某没有离开办案单位,该份传唤通知书与到案经过和询问通知书相矛盾,故不予采纳。

四、出入监管场所文书的审查

实务中常见的监管场所即为看守所。入所文书包括收押回执、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入所时的身体状况,对比入、出所健康检查表等文书,如发现身体有异常,则需排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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