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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权

 求是1025 2023-04-05 发布于山东

根据传媒主体与传媒资源之间的具体关系,可将传媒产权细分为对传媒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传媒资源的配置效率,它所反映的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传媒企业在交易活动中使自己或他人在经济利益上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传媒产权同时具备“权利束”和“关系束”的特点。在本质上,它不仅是人们对媒介资源的权利,还反映了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媒介与其他社会部门、社会群体的社会关系,涉及广泛的社会主体。

20世纪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R.H.科斯(Ronald H.Coase)[注]在《社会成本问题》中阐释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被称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合理清晰的产权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传媒产权的明确和规范,对于传媒行业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实现,传媒效益的最大化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传媒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宣传任务,党和政府掌握着完整的传媒产权,包括对传媒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各项权能的排他性独享。1978年以后,传媒业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变革,国家逐年减少传媒财政拨款,下放权力、扩大传媒经营自主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合称经营权),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轨制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一批大型传媒集团成立。自21世纪初,随着市场发展和行业需要,传媒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成为改革方向,传媒事业单位国有单一产权结构的制度底线被突破,非国家市场主体逐渐拥有部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和媒介融合的深入,资本规模为融合发展提供充足资金“血液”,融资机制保障融合发展的持续性资本需求,资本运作平台为国有传媒体系内组织整合、体系外兼并与收购提供“舞台”,中国传媒业产权结构更加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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