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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轮岗制度
2023-04-05 | 阅:  转:  |  分享 
  
交流轮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大队队伍建设,锻炼和提高全大队干部职工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推行交流轮岗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队伍活力、完善管理机制、促进队伍勤政廉政,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大队副科级以上干部有计划地在大队所辖各部门相互交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大队所有路政执法人员有计划地
在大队下辖各部门实行全体或者部分轮换岗位。第五条 路政岗位干部职工的轮岗交流在管理处领导下进行,应当遵循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
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交流轮岗的范围:(一)大队所辖各科室、中队、治超站全体路政人员;(二)任职超过一定年
限的干部;第七条 大队所有干部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轮岗:(一)大队各单位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或
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实行交流轮岗;(二)中队、治超站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三)确定交流轮岗人员的基本原则:
1、依年龄段确定交流轮岗顺序先后,年轻队员充实较远基层单位;2、跨岗位交流轮岗;3、交流轮岗人数控制在基层单位编制人数的15%左右
;4、班长、队员、值班员每2年交流轮岗一次,副职、副科级、队长助理、内勤每3年交流轮岗一次,正职、正科级每4年交流轮岗一次;5、同
一单位达到前述交流轮岗条件的人数较多时,由大队调整;6、因方便工作开展的需要,改善中队、治超站队伍结构、促进队伍勤政廉政、发挥队员
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由大队另行决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大队批准,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一)因患重大疾病
正在治疗的;(二)因家中特殊困难,需要照顾家庭的;(三)休产假、哺乳期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参与交流轮
岗:(一)上级单位借调、借用人员;(二)男同志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岁。第三章 程序与纪律第十条 大队各部门交流轮岗工作在
大队统一领导下进行。路政大队拟定交流轮岗计划,应当交管理处人事部门审查,经处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大队各部门的人员交流,一
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制度确定交流轮岗人员的基本原则,提出交流人员的建议名单;(二)大队领导征求部门意见
,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当事人意见;(三)拟定人员交流方案;(四)集体讨论决定;(五)指派专人与当事人谈话;(六)办
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人员的轮岗,由大队组织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制度确定交流轮岗人员的基本原则,提出轮岗人员的
建议名单;(二)大队领导征求部门意见,了解拟轮岗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三)拟定人员轮岗方案;(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必要时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六)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一)人员交流轮岗应按领导干部职数和人
员编制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职数、超编制配备,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超编制配备的,由大队上报管理处研究决定;(二)严格执行人员交流轮岗
工作程序,由大队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三)大队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大队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
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开展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可以作出扣发奖金、降低工资系数、待岗、撤职等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
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xx管理处路政大队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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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知识资料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