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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953年9月志愿军《关于干部授勋工作的指示》及补充说明

 哈哈狮的信箱 2023-04-06 发布于广东

【按:朝方共三次向志愿军干部集中因职授予勋章。195110月授予军职以上干部,195210月授予团职以上干部,195310月授予正排级以上干部。对应相同职级,朝方最后一次授予的勋章级别比前两次高。】

根据当年原始资料录入,未做严格校对,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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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授勋工作的指示

朝鲜停战协议的签订,已取得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第一步胜利。三年来,我军绝大多数干部在工作与战斗中均能积极负责,埋头苦干,钻研业务,英勇战斗,忠于职守,完成了朝中人民所赋予的光荣任务,为战斗的胜利贡献了一定力量。值此抗美援朝三周年之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扬我军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的英勇顽强,忘我无私的精神,决定给我全军正排级以上干部(无军籍参战干部在内),进行一次普遍奖励。根据干部级别及在朝时间分别授予各种勋章或奖章,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甲、授予勋章奖章的规定:

1、授勋标准:凡在朝一周年以上(至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之正排级以上干部按以下规定分别授予勋章或奖章:

兵团、正军级干部:授予国旗一级勋章一枚。

副、准军级干部:授予自由独立一级勋章一枚。

师级干部:授予国旗二级勋章一枚。

团级干部:授予自由独立二级勋章一枚。

营级干部:授予国旗三级勋章一枚。

连级、正排级干部:授予军功章一枚。

2、下列人员不予授勋发奖:

(一)在朝时间不满一周年者。

(二)在朝鲜时间犯有重大错误,行政上受刑事处分者。

(三)在朝鲜间因犯错误,行政上受降级、降职及曾受撤职处分者。(但在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已撤销处分,亦可授予。)

3、批准权限:

团党委批准排级干部。

师党委批准连级干部。

军党委批准团、营级干部。

兵团党委批准师级干部。

志愿军党委批准兵团、军级干部。

各级党委必须根据上述各项规定认真审查,然后提出奖励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乙、授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凡在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归国之部队与各部因伤病入院、轮换回国、住学之营、连、正排级干部(回国前级别为准)均按此规定予以补发(团级以上干部已受勋章者不再授,正排级以上干部在朝受警告以上处分至回国前未取消者均按去年授勋标准执行,不予补授),凡须予授勋者(包括调出工作、学习、入院休养、复员转业等干部),统由原单位负责审定和请领勋章或奖章。

2、干部烈士授勋问题,各部可先造名册报本部后,再研究另行处理。

3、正排级以上干部此次已进行授勋者除过去已立功仍应给予奖励外,这次不再进行总的评功。

丙、授勋手续及时间的规定:

1、对符合授勋规定之人员,应按朝鲜政府规定填写申请领勋章报告表及授勋名册,授军功章名册(另发)于授勋完毕后,报来志愿军政治部,干部部转呈朝鲜政府备案。

2、凡请求授勋者应在请领勋章报告表上填明该同志之简要战斗及工作成绩,报批准机关批准。军级干部材料应于九月底报本部。各种表册要求正楷填写。

3、如遇朝鲜某些单位提出给我军人员直接授勋时必须先呈报志愿军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统一办理。

4、此次干部授勋工作,各单位(并负责对配属部队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在九月底前完成,并填造请领勋章简要名册(包括部别、职别、姓名、级别,入朝与回国时间,党外受过何种处分,授勋类别)及请领军功章统计于九月底前最迟十月上旬务须送来本部,以便根据名册和统计呈报朝鲜政府领取勋章及奖章(凡无名册及统计者不发给勋、奖章),拟在抗美援朝三周年纪念日全军分别举行授勋仪式。

丁、此次干部授勋是根据各级干部对抗美援朝战争之贡献分别给予奖励,这是朝鲜人民给予我军的极大光荣。各部应通过授勋,教育干部珍视这一荣誉,继续发扬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作,克服缺点,提高警惕,戒骄戒躁,加强与朝鲜人民的团结,为争取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而不懈的努力。

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部应根据此规定认真研究,切实做好。

志愿军政治部、干部部

一九五三年九月六日

关于干部授勋工作指示的几点说明(一)

甲、关于在朝时间计算问题:

一、凡前后入朝工作二段以上时间合计满一周年之正排级以上干部符合授勋条件者可予授勋。

二、凡调回国内学习、工作、伤病休养等干部,其离职时间一律不得计算为在朝工作时间(临时回国执行任务者例外)。

三、凡在朝实习、参观或慰问临时采访者,均不能计入在朝工作时间。

四、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已授勋,以后又调回国内工作或学习、伤病入院休养之准团级以上干部,其在朝时间至少须再经过半年以上,并符合其它授勋条件者,始可授予勋章。

乙、“正排级以上干部规定进行授勋,不再进行总的评功问题”系指不进行自入朝以来各级干部之综合全面性的评功,但在某一战斗或大的工作任务结束时或部队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评功时,干部仍与部队一样进行评功。其奖励应按立功条例和英雄模范与功臣授勋标准实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应得之奖励,不应与这次授勋混同。

丙、关于授勋时级别之计算问题:

一、在朝干部均以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之级别(回国干部则按回国前之级别)为准,如提职不提级者按原级别处理。

二、九月底报来名册后至十月二十五日前级别提升者,按提升后之级别授勋。

丁、各部有个别干部历史复杂,确有政治问题,决定清洗者(即开除军籍),一律不授予勋章,但虽有嫌疑而一时尚难弄清,暂时调离前方,另作处理者,须慎重考虑酌情授予。

戊、干部受处分问题:行政上受降职、降级、撤职任何一种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均不授勋(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已取消者可授予)。在国内受以上三种处分之一者,来朝工作又满一年之干部原则上应予授勋,但在国内受处分之干部,未经考验即入朝,入朝后仍表现不好者,可不授予(党内另有奖惩制度故不在此限)。

己、各部调至开城代表团工作之解释小组、口岸、小组、观察小组等干部授勋问题,一律由原单位负责登记审查,报批准机关批准后,可酌情由代表团代理授予之。

庚、凡国旗与现在配属各部之担架,战勤等干部授勋问题,一律由各部(指最后调离之单位)直接办理,并直接寄该省人民政府转寄本人。

辛、各部此次授勋工作,应由干部部门负主责,政治机关主动协助办理。

以上希研究执行。

志愿军政治部、干部部

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干部授勋工作指示的几点说明(二)

一、干部授勋与受处分的问题:

1、入朝前犯有贪污或其它重大错误,入朝后才被揭发而受降职、降级、撤职处分至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前未取消者,及在朝犯有重大错误归国后被揭发而受上述处分之一者,一律不予授勋。

2、停战前后返国之正排级以上干部在朝受上述处分之一者,一般地须在其归国前取消,才符合授勋条件;但有部分受处分者,在朝有显著转变,理应取消其处分,因部队行动未及时处理,而延至归国后清理才取消(截止十月二十五日止)应予授勋。

二、无军籍人员的授勋问题:

凡战勤等无军籍人员的干部授勋,一般的可根据其物质待遇之级别予以授勋,但对某些专家、教授,无法确定其等级的可根据其工作的贡献与起的作用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其它若干细节问题,可由领取勋章同志前来面谈。

志愿军政治部、干部部

一九五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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