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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合同无效的认定法律实务

 隐遁B 2023-04-07 发布于广东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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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实施,有关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规则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而《民法典》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对于无处分权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行为人事后能够取得处分权,而《民法典》则直接规定,不能因行为人无处分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等等。

      本文针对《民法典》的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论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认定。

      关键词:合同无效概念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绝对无效    合同相对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无效认定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类型

     合同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法律对其效力持否定性评价,最终不能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当事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相对无效三类。合同绝对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而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因订立合同的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因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未经本人追认,合同的效力处于待确定状态;合同相对无效(可撤销),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因重大误解,另一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另一方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的合同。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本文中所论述的“合同无效”,是指狭义意义上的合同无效,即合同的绝对无效,不包括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相对无效。

       二、《民法典》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二章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中,格式条款如果出现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三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其中,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内容出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民事法律无效情形时,相应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其作为一方主体所订立的合同依法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相关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例如:社会生活中,针对房屋价值较大、赠与税费高、办理手续繁琐等情形,一些家庭内部成员通常采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来实现赠与房屋的目的,就属于典型的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的立的买卖合同,该种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至于以该虚假买卖意思表示所隐藏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依照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又例如,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合同中的 “阴阳合同”,交易双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提交房屋登记机关、市场监督机关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阳合同”,价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该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所有合同都普遍适用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

      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其二,相关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其三,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

     其四,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其五,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其六,合同中有关一方当事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其七,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出现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针对部分典型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包括: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适用典型有名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其一,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包括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

     其三,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其四,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

    其五,有关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买卖合同。

     三、合同无效的认定

     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其一,合同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二,正确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民法典》没有采纳此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以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效力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依据《民法典》规定,即便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时,合同依然有效。司法实务中,把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交易安全等因素。本人在《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纠纷实务中的运用》一文中,就运用公序良俗识别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后果,进而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其三,区别合同无效和合同是否生效的不同,切勿把未生效或无法生效的合同混淆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从本质讲,是指当事所订立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未生效,是指当事人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因不具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没有发生效力。未生效合同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只是但因欠缺法定或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的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所谓合同无法生效,是指因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无法成就,而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如果因情况变化,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合同就无法生效。未生效或无法生效的合同在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

     其四,注意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我们首先应当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零六条对所有合同都适用的、有关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认定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其次,根据争议合同的不同性质、具体类型,依据《民法典》对典型有名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并结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是无效。例如: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就民间借贷合同六种无效情形的规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就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等等。

      四、有关未取得处分权的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及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对于未取得出分权的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依据该规定所使用的违约责任一词可以明确得知,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不能简单地以出卖人未取得出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为由,认定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在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认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相关有偿合同的效力。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注意审查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于当事要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我们应当注意,超越经营范围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合同则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消费类合同中,对有关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内容是否无效进行认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如果出现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从该规定可以反推出,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在合理范围内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就不会无效,但是,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当依据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典》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只有前者没规定的,才适用后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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