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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掌:最高检发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文豪学者 2023-04-07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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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时不时就冒出来的民营经济“完成历史使命论”“新公私合营论”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家心理上的最大阴影,也成为了民企或“躺平”或发展的决策选择中的最大障碍。

仅仅靠“民营企业家也是自己人”的高层不断表态是远远不够的,对落实“自己人”法治建设的基层突破,才能真正让“自己人”专心来干自己的事。

最高检近日印发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一个非常及时,并肩负护航民企重任的行动纲领。

一、《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点列举

《方案》很具体,很具有操作性,它不仅仅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案件类别,而且也提出了具体的行动要求。

1.专项行动的案件范围

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其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五类案件:

第一类: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

第二类:民营企业家被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第三类:涉及民营企业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监督的案件;

第四类: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申请监督的案件;

第五类: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院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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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行动的行动要求

第一,各级检察院接收上述案件时,要指派专人管理。符合本院管辖条件的,依法办理,属于其他院管辖的,及时分流。

第二,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重要案件,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将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并在拟作出处理结论前将案件报告、拟定法律文书等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

第三,上级检察院直接接到的属于下级检察院管辖的重大案件,可以交办下级检察院办理。不限于纠正不当司法处理的“简单结案”,还应当运用检察听证等论证手段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并通过类案分析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示范效应。

第四,对有重大影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挂牌督办。

二、背景解读

《方案》的推出不仅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更主要的是源自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认知与优化和对实现强国目标的法治保障。

1.民营经济的贡献

就业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使用了70%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

税收方面:2012年到2021年,民企税收占比从48%升至59.6%;

外贸方面:2022年,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所占比重达到50.9%,出口总额达1.88万亿美元,已经超过美国的1.75万亿美元,对我国外贸增长贡献率达到80.8%;

创新方面:在我国技术创新中的占比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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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民营企业的传统认知

民营经济是私有制,民营企业是老板的企业,赚的钱是民营企业家个人的财富。与国有经济相比,其资产和盈利没有国家性、全民性和社会性。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首先在政治上、法律上保护国有企业是理所当然。对民营经济只能是“量需而定”,需要时就保护你。

这种认知十分狭隘和有害。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56789”的贡献已被充分可定,它与国有经济一样,都是中国国力的有机构成,都普惠于社会和人民大众,作为增强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力要素,它们都姓“社”。

3.对民营企业家的“惯例操作”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是以羁押为原则,以不羁押为例外。这样的“惯例操作”却经常给涉嫌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企业负责人被羁押,很可能就会使得企业陷入停产停业的困境甚至是倒闭。

4.对民营企业的体制性壁垒

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面临的体制、政策障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很多领域,甚至是关系的民生项目,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就是“门外汉”或者是“备胎”。

5.从制度、法律和工作机制上平等对待国企、民企刻不容缓

任何一个产业链,国有经济都无法全链覆盖。任何一个区域发展,国有经济也不能包揽一切,事事都干。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相互建构,相伴前行。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务,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三、《方案》的重大意义

《方案》是在司法领域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行动纲领,他将在社会经济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

1.营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氛围,厚植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土壤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声。只有坚持用法治手段促进民营企业家守法经营,才能护航民企健康长远的发展;只有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才能厚植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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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类型化规定,来实现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将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法律监督范围限定为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以及民营企业财产等密切相关的程序事项,譬如刑事立案、刑事逮捕、涉案财产处置、刑事程序超期、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等,这种类型化的规定抓准了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能够保障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3.以司法行为来增强民企的抗压性

与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体制障碍和政策限制,如融资难、行业进入壁垒高、难以获得一定资源等。这就导致民营企业抗压能力弱于国有企业。现实中因民营企业的实控人被拘禁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案例很多。而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犯罪则影响不大。《方案》能够很大程度地改善这一局面。

4.正确区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尽力维护民企的正常运营

《方案》强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界限,正确区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应积极对其开展合规建设,对涉案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确保其能够正常参与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

结束语:

2023年是民营经济预期转强的重要年份,也是“十四五”规划推进的关键之年,期待各地方政府和执法主体赋予民企更多的“法治红利”,为民企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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